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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研究 总第67卷
1.6.4.1.9 9.卷二:“又并《北齊書》例云:‘人有本字行。’今并書其名。”(第22頁)
9.卷二:“又并《北齊書》例云:‘人有本字行。’今并書其名。”(第22頁)

按,此處當作“人有本字行,今并書其名”。劉知幾《史通》卷一〇:“又案百藥《齊書》例云:‘人有本字行者,今并書其名。’”[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