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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研究 总第67卷
1.6.3 《法苑珠林校注》標點商正[1]
《法苑珠林校注》標點商正 [1]

范崇高

唐代道世編纂的《法苑珠林》是一部具有佛教百科全書性質的類書,它包羅廣泛,收録的資料不僅有衆多的佛教文獻,而且有大量的外典俗書,是當今研究佛教文化的學者案頭必備的參考書。筆者近年校讀是書,每每受益於中華書局2003年出版的《法苑珠林校注》[2]的啟發。但正如呂叔湘先生所説:“標點古書也是一件相當費勁的工作,並不象有些人所想象的那樣輕而易舉。”[3]盡管校注者用力甚勤,廣泛比對,該書有些地方的標點仍然未完全體現出原作的本意,針對該書標點提出的修正意見也間有可商之處。今將所疑十二條編次爲一文,望方家不吝指教。

(1)東晉孝武寧康三年四月八日,襄陽檀溪寺沙門釋道安,盛德昭彰,擅聲宇內,于郭西精舍鑄造丈八金銅無量壽佛……其像夜出,西游萬山,遺示一跡,印文入石。(卷一三,457頁)

按:“萬山”當用專名號。《水經注》卷二八“沔水中”注“又東過襄陽縣北”云:“沔水又東徑萬山北,山上有《鄒恢碑》,魯宗之所立也。山下潭中,有《杜元凱碑》……又北徑檀溪,謂之檀溪水。水側有沙門釋道安寺,即溪之名,以表寺目也。”[4]唐李吉甫《元和郡縣圖志》卷二一“襄州襄陽縣”:“萬山,一名漢臯山,在縣西十一里。與南陽郡鄧縣分界處……檀溪,在縣西南。”[5]所記與此處相符,“萬山”確乎爲一山之專名。

(2)兒死便往無量壽國,見父兄及己三人,池中已有芙蓉大華,後當化生。其中唯母獨無,不勝此苦,乃心故歸啓報。(卷一五引《冥祥記》,520頁)

按:“乃心”在此不是通常的動詞“思念、懷念”義,而是用作名詞,義爲“心、心願”。此義辭書不載,略陳數例於後:三國嵇康《管蔡論》:“而管、蔡服教,不達聖權,卒遇大變,不能自通。忠於乃心,思在王室,遂乃抗言率眾,欲除國患,翼存天子,甘心毀旦。”[6]“忠於乃心”即忠實於自己的心。《太平御覽》卷二四〇引王羲之《臨護軍教》:“今所任,要在於公役均平。其差大史忠謹在公者,覆行諸營,家至人告,暢吾乃心。”[7]“暢吾乃心”即傳達我的心願。南朝宋張演《續觀世音應驗記·序》:“竊懷記拾,久而未就。食[曾]見傅氏所録,有契乃心。耶[即]撰所聞,繼其篇末,傳諸同好云。”[8]“有契乃心”即正投合我的心願。唐玄嶷《甄正論》卷上:“而迷滯過深,不無小惑,再黷高聽,有愧迺心。”(52/560/c)[9]迺同乃字,“有愧迺心”即有愧於心。《太平廣記》卷三〇七“凌華”引《集異記》:“牒奉處分:以華昔日曾宰劇縣,甚著能績,後有缺行,敗其成功,謫官圜扉,伺其修省。既迷所履,太乖乃心。”[10]“太乖乃心”即大大違背我的心願。敦煌文獻斯三二九《書儀鏡·與親家翁母書》:“未議祗敘,無慰乃心;時嗣德音,是所望也。”[11]“無慰乃心”即不能寬慰我心。故此處“不勝此苦乃心”當爲一句,意思是不堪此事折磨我心。

(3)澄講安覆,疑難鋒起。安挫銳解紛,行有餘力。時人語曰:漆道人,驚四鄰。(卷一六引《梁高僧傳》,544頁)

按:《校注》于“漆道人”下用人名號,疑非。《高僧傳》卷五“釋道安”言其“形貌甚陋”“形貌不稱”,並云:“澄講,安每覆述,眾未之愜,咸言‘須待後次,當難殺崑崙子。’”(50/551/c)《晉書》卷三二《后妃傳下·孝武文李太后傳》:“時后爲宮人,在織坊中,形長而色黑,宮人皆謂之崐崘。”[12]《舊唐書》卷一九七《南蠻西南蠻·林邑》:“自林邑以南,皆卷髮黑身,通號爲‘崑崙’。”[13]“崐崘”同“崑崙”,可指膚黑者。稱道安爲“崑崙子”,當是因其膚黑之故。而當時的人傳言稱其爲“漆道人”,即是承此而言。《卍續藏經》宋釋靈操《釋氏蒙求》卷上:“道安性行高明而形貌陋黑,時人語曰:漆道人,驚四鄰。”(148/558/a)“漆”是“黑”義,“漆道人”猶言“黑醜和尚”,故不當用專名號。中華書局本《高僧傳》于“漆道人”下用人名號[14],亦誤。

(4)時維那直殿,夜見此僧從窗隙出入,遽以白安。安驚起禮訊,問其來意,荅云:相爲而來。(卷一六引《梁高僧傳》,546頁)

按:王東先生云:“訊”當連下讀,構成“訊問”同義連文,義爲詢問,此處及中華書局整理本《高僧傳》皆誤[15]。此説未當。“禮訊”成詞,猶施禮問候。如《高僧傳》卷三“曇摩密多”:“密多道聲素著,化洽連邦,至京甫爾,傾都禮訊。自宋文哀皇后及皇太子、公主,莫不設齋桂宮,請戒椒掖,參候之使,旬日相望。”(50/343/a)《續高僧傳》卷十二“釋靈幹”:“忽聞人喚云:‘靈幹,汝來此耶!’尋聲就之,乃慧遠法師也。禮訊問曰:‘此爲何所?’”(50/518/b)又卷二五“釋圓通”:“通具述意故,乃令安置。將通巡房禮訊,見兩房僧各坐寶帳,交絡眾飾,映奪日光。”(50/648/b)《宋高僧傳》卷三十“釋齊己”:“有禪客自德山來,述其理趣,己不覺神遊寥廓之場。乃躬往禮訊,既發解悟,都亡眹跡矣。”(50/897/c)是知原標點不誤。

(5)法眼既聞閻羅王使來,審知是鬼,即共相拒。鬼便大怒云:急截頭髮。却一鬼捉刀即截法眼兩髻,附肉落地。(卷四六,1414頁)

按:鬼所言“急截頭髮却”當爲一句。中古漢語中有“動+賓+補”的動結式表達法,如《太平御覽》卷五五九引《續搜神記》:“其夜令夢云:‘二人雖得走,民已誌之。一人面上有青誌如藿葉,一人斲其兩齒折。明府但案此尋覓也。’”[16]“斲其兩齒折”即斲折其兩齒,也即打斷其兩齒。本書卷二一引《法句喻經》:“老公于後自授屋椽,椽墮打頭破,即時命過。”(684頁)“打頭破”即打破頭。又卷七三引《冥報拾遺》:“唐武德年中,隰州大寧人賀悦永興,爲鄰人牛犯其稼穡,乃以繩勒牛舌斷。”(2176頁)“勒牛舌斷”即勒斷牛舌。此處“急截頭髮却”即“急截却頭髮”,意为趕快剪掉頭發。下文有“以大鐵斧截却舌根”,則是動詞“截”和表示結果的“却”連用。《世説新語·規箴》:“夷甫晨起,見錢閡行,呼婢曰:‘舉卻阿堵物。’”[17]《晉書》卷四三《王衍傳》:“衍晨起見錢,謂婢曰:‘舉阿堵物却!’”[18]兩書所記爲同一事,用詞也相同,《世説新語》用“動+補+賓”句式,《晉書》用“動+賓+補”句式,與此處類似,可以助證。

(6)臣聞少而學者,如日出之陽。壯而學者,如日中之光。老而學者,如炳燭之明。炳燭之明,孰與昧行。(卷五四引《説苑》,1630頁)

按:“孰與昧行”後當用問號。值得注意的是,“炳燭之明,孰與昧行”這個疑問句,與一般古漢語教材認爲的“孰與”表示選擇,往往是捨棄前者,選取後者有所不同。它在比較中已帶有選擇的傾向性,明顯傾向於前一種做法,否定後一種做法。漢代及其以後,這類“孰與”屢見於文獻中,如《史記》卷七六《平原君虞卿列傳》:“我以六城收天下以攻罷秦,是我失之於天下而取償于秦也。吾國尚利,孰與坐而割地,自弱于強秦哉?”[19]《後漢書》卷四七《班超傳》:“今通西域則虜埶必弱,虜埶弱則爲患微矣,孰與歸其府藏,續其斷臂哉?”[20]《搜神記》卷十五:“其弟含,時尚少,乃慨然曰:‘非常之事,自古有之。今靈異至此,開棺之痛,孰與不開相負?’父母從之,乃共發棺。”[21]《太平御覽》卷三七二引《晉陽秋》:“左右見敦盛怒,竊勸跪謝,彬曰:‘脚痛不能跪拜。’敦復曰:‘脚痛孰與頸痛?’咸爲失色。”[22]《大唐新語》卷二“極諫”:“伏乞陛下回思遷慮,察臣狂瞽,然後退就鼎鑊,實無所恨。臣得歿爲忠鬼,孰與存爲諂人?”[23]即其例也。

(7)召佛道二宗門人殿前齋訖,侍中劉騰宣敕:諸法師等與道士論議,以釋弟子疑網。(卷五五引《梁[唐]高僧傳》,1677頁)

按:《校注》於“釋”下用專名號,大誤。“釋”爲解釋、解除義,非指佛教;“疑網”喻疑惑眾多,如入羅網,不能解脫。東晉慧遠問、羅什答《鳩摩羅什法師大義》卷中:“而經説念佛三昧見佛,則問云,則答云,則決其疑網。”(45/134/b)隋達磨笈多譯《大方等大集經菩薩念佛三昧分》卷三:“彼世界中有一眾生,于諸法中多起疑網……我即生念:我今亦應不起此坐,不往彼刹,而爲眾生解釋疑網。”(13/841/b)唐澄觀述《大方廣佛華嚴經隨疏演義鈔》卷二八:“其中眾生三十二相,天眼無礙,鏡照十方,不聞生老病死苦等,但出佛法僧聲。若人欲見,應念便睹,不待解釋,疑網皆除。”(36/214/c)皆釋疑網之例。

(8)寺有金銅像一軀,高六寸五分以去。天監六年二月八日,于寺東房北頭第三間內,忽聞音樂聲。(卷六三引《梁京寺記》,1888頁)

按:“以去天監六年二月八日”當爲一句。中古時期,“去”可以表示以敘事時點爲視角,強調過去的時點,猶如“過去的”[24]。如《晉書》卷三十《刑法志》:“去元康四年,大風之後,廟闕屋瓦有數枚傾落,免太常荀寓。”[25]唐迦才《淨土論》卷下:“張元祥者……念彌陀佛爲業。去隋開皇二十年五月遇患,至六月三日辰時索食。”(47/99/a)《舊唐書》卷一九三《列女傳·女道士李玄真》:“玄真進狀曰:‘去開成三年十二月內得嶺南節度使盧鈞出俸錢接措,哀妾三代旅櫬暴露,各在一方……’”[26]這種“去+時點”的用法前面還可以有別的介詞,如《漢魏南北朝墓誌彙編·魏故橫野將軍甄官主簿寧(懋)君墓誌》:“妻滎陽鄭兒女,太武皇時蒙授散常侍。鄭兒女遺姬,以去孝昌三年正月六日喪,以今十二月十五日葬於北芒□和鄉。”[27]《魏書》卷一一二下《靈徵志下》:“肅宗孝昌二年十月,揚州刺史李憲表云:‘門下督周伏興以去七月患假還家,至十一日夜夢渡肥水……’”[28]《晉書》卷三十《刑法志》:“臣以去太康八年,隨事異議。”[29]此處標點者未明“去”的這一用法,將“以去”屬上句,大誤。

(9)大同四年四月十二日中,竟有一客僧名法珍,緣家在壽陽,來寺禮拜。(卷八三引《唐高僧傳》,2416頁)

按:“竟”當連上爲句。“中”指中食。寺中僧人一日兩餐,即朝食和中食,合稱兩餐爲“朝中”,如東晉僧伽提婆譯《中阿含經》卷二:“有信族姓男、族姓女,於房舍中常施於眾朝粥、中食。”(1/428/a)本書卷十九引《冥祥記》:“其谷舊多虎,常爲暴害。立寺之後,皆如家畜。鮮卑慕容德以二縣租課充其朝中。”(632頁)唐懷信述《釋門自鏡録·序》:“余且約計五十之年,朝中飲食蓋費三百餘碩矣,寒暑衣藥蓋費二十余萬矣。”(51/802/a)“中竟”就是“中食竟”,即中午吃完齋食。《宋書》卷八九《袁粲傳》:“孝建元年,世祖率群臣並于中興寺八關齋,中食竟,湣孫別與黃門郎張淹更進魚肉食……並免官。”[30]《續高僧傳》卷二七“釋僧崖”:“因即應聲,二百許人悉見天花如雪,紛紛滿天,映日而下。至中食竟,花形漸大,如七寸盤。”(50/680/b)此“中食竟”之例。《高僧傳》卷八“釋智順”:“初順之疾甚,不食多日,一時中竟,忽索齋飲。”(50/381/b)本書卷三六引《高僧傳》:“嘗夏安居竟,信心看[者]採雜華施僧座下,中竟檢視,唯跋摩所坐,鮮榮如初。”(1151頁)此“中竟”之例。

(10)爾後三年,忽聞車騎隱隱,從者彌峰。俄而有人著幘,稱珠欺王,通既前,從其妻子男女等二十三人,並形貌端正,有逾於世。(卷八四引《梁高僧傳》,2432頁)

按:古時上門探訪有身份的人,皆需先以名帖通報來訪者姓名請見,稱爲“通刺”或“通名”,簡稱“通”,如《後漢書》卷七十《孔融傳》:“河南尹何進當遷爲大將軍,楊賜遣融奉謁賀進,不時通,融即奪謁還府,投劾而去。”[31]《太平廣記》卷二九四“陳緒”引《幽明録》:“新城縣民陳緒家,晉永和中,旦聞扣門,自通云‘陳都尉’,便有車馬聲,不見形。徑進,呼主人共語。”[32]《高僧傳》卷八“釋法度”:“住經歲許,忽聞人馬鼓角之聲,俄見一人持名紙通度曰靳尚。”(50/380/b)此例的“通”意義同以上諸例。故“通”當屬上句。中華書局標點本《高僧傳》卷十一“支曇蘭”標點正確[33]。《高僧傳》卷十一“釋曇超”:“後時忽聞風雷之聲,俄見一人秉笏而進,稱嚴鎮東通。須臾有一人至,形甚端正,羽衛連翩,下席禮敬。”(50/400/a)中華書局標點本《高僧傳》[34]及本書卷六三引(1887頁)均在“嚴鎮東(陳)通”下用專名號,非是。“嚴鎮東”或“嚴鎮陳”是人名,“通”指通名求見,其用法與此處相同。

(11)如迦葉佛時有優婆塞,由飲酒故婬他妻,盜他雞殺。他人來問時,荅言不作,便犯妄語。(卷八八引《薩婆多論》,2520頁)

按:吳建偉先生云:“當作:‘如迦葉佛時有優婆塞,由飲酒故婬他妻,盜他雞,殺他人。來問時,答言不作,便犯妄語。’此段文字論説五戒中何者爲實戒。五戒即殺生、偷盜、邪淫、妄語、飲酒。此優婆塞五戒均犯。”[35]今謂,“盜他雞殺”仍當爲一句。南朝齊求那毗地譯《百喻經》卷四:“雄鴿不信,瞋恚而言:‘非汝獨食,何由減少。’即便以觜啄雌鴿殺。”(4/557/b)梁銀峰先生分析云:“‘啄雌鴿殺’可以理解爲‘啄雌鴿而殺之’,‘殺’仍爲及物動詞,爲‘殺害’之義,‘殺’後省略賓語‘之’,應看作連動式。”[36]同時舉有句式相同的兩例:北魏吉迦夜、曇曜譯《雜寶藏經》卷三:“有一大龜,背廣一里,心生悲愍,來向船所,負載眾人,即得渡海。時龜小睡,不識恩者,欲以大石打龜頭殺。諸商人言:‘我等蒙龜濟難活命,殺之不祥,不識恩也。’”(4/464/b)“打龜頭殺”即“打龜頭而殺之”。又卷五:“佛言:‘昔在人間,於僧自恣日,佛經行道頭,然燈供養。阿闍世王,斬其腰殺,以是善因,命終之後,得生天中,重於我邊,聞法信解,得須陀洹道。’”(4/472/c)“斬其腰殺”即“斬其腰而殺之”。由此可見,“盜他雞殺”是和“啄雌鴿殺”相同的句式,應理解爲“盜他雞而殺之”,則此句言優婆塞犯有偷盜和殺生兩戒。

(12)因莎伽陀名聲流布,諸人皆作食,傳爭請之。(卷九三引《優婆塞五戒相經》,2688頁)

按:吳建偉先生云:“‘食’後逗號應刪,即:‘因莎伽陀名聲流布,諸人皆作食傳,爭請之。’食者,飲食。傳者,傳舍,供來往行人居住的旅舍。此段文字引自《佛説優婆塞五戒相經·酒戒第五》,原文爲:‘因長老伽莎陀名聲流布,諸人皆作食傳請之。’意思是諸人爲請伽莎陀而提供了飲食和傳舍。”[37]今謂,此處標點不誤。“傳”非指“傳舍”,而是“輪流”之義,如《史記》卷八六《刺客列傳·荆轲》:“使擊築而歌,客無不流涕而去者。宋子傳客之,聞于秦始皇。”[38]“宋子傳客之”意即宋子城裏的人輪流請高漸離去做客。《魏書》卷九九《沮渠蒙遜傳》:“牧犍淫嫂李氏,兄弟三人傳嬖之。”[39]唐唐臨《冥報記》卷下:“長安市里風俗,每歲元日已後,遞作飲食相邀,號爲傳坐。”[40]“傳”就是“遞”,輪流之意;“傳坐”猶言輪流做東。“諸人皆作食,傳爭請之”意思是大家都備辦飲食,輪流爭著請莎伽陀。

(作者單位:成都大學師範學院)

【注释】

[1]四川省教育廳人文社科重點項目:《法苑珠林》文本校理研究(13SA0196)

[2](唐)釋道世撰,周叔迦、蘇晉仁校注:《法苑珠林校注》(16),北京:中華書局,2003年。以下引該書只標注頁碼。

[3]呂叔湘:《標點古書評議》,北京:商務印書館,1988年,第77頁。

[4](北魏)酈道元著,陳橋驛校證:《水經注校證》,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第662頁。

[5](唐)李吉甫撰,贺次君點校:《元和郡縣圖志》,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第529頁。

[6]魯迅輯:《魯迅輯録古籍叢編》第四卷《嵇康集》,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99年,第89頁。

[7](宋)李昉等撰:《太平御覽》(影印本),北京:中華書局,1998年重印,第1138頁。

[8](南朝宋)傅亮等撰,孫昌武點校:《觀世音應驗記》(三種),北京:中華書局,1994年,第10頁。

[9]文中所引佛典用例,《大正藏》爲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3年影印版,《卍續藏經》爲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93年影印版,標注格式爲“冊數/頁碼/欄目”。

[10](宋)李昉等編,汪紹楹校注:《太平廣記》,北京:中華書局,1961年,第2436頁。

[11]郝春文主編:《英藏敦煌社會歷史文獻釋録》(第二卷),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年,第64頁。

[12](唐)房玄齡等撰:《晉書》,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第981頁。

[13](後晉)劉昫等撰:《舊唐書》,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第5270頁。

[14](梁)釋慧皎撰,湯用彤校注:《高僧傳》,北京:中華書局,1992年,第178頁。

[15]王東:《〈法苑珠林校注〉商補》,《古籍整理研究學刊》,2008年第3期,第91頁。

[16]《太平御覽》,第2528頁。

[17]余嘉錫撰:《世説新語箋疏》,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第557頁。

[18]《晉書》,第1237頁。

[19](漢)司馬遷撰:《史記》,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2372—2373頁。

[20](南朝宋)范曄撰:《後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5年,第1588頁。

[21](晉)干寶撰,汪紹楹校注:《搜神記》,北京:中華書局,1979年,第185頁。

[22]《太平御覽》,第1717頁。

[23](唐)劉肅撰,許德楠等點校:《大唐新語》,北京:中華書局,1984年,第24頁。

[24]何洪峰:《“去”字可作時間介詞辨》,《古漢語研究》,2012年第1期,第29頁。

[25]《晉書》,第934頁。

[26]《舊唐書》,第5151頁。

[27]趙超:《漢魏南北朝墓誌彙編》,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213頁。文中“□”爲缺字符號。

[28](北齊)魏收撰:《魏書》,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第2956頁。

[29]《晉書》,第938頁。

[30](梁)沈约撰:《宋書》,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第2229頁。

[31]《後漢書》,第2262頁。

[32]《太平廣記》,第2340頁。

[33]《高僧傳》,第408頁。

[34]《高僧傳》,第424頁。

[35]吳建偉:《〈法苑珠林校注〉標點疑誤補舉》,《古籍整理研究學刊》,2015年第6期,第81頁。

[36]梁銀峰:《“啄雌鴿殺”的“殺”是表結果的不及物動詞嗎》,《中國語文》,2003年第2期,第181頁。

[37]吳建偉:《〈法苑珠林校注〉標點疑誤補舉》,第81頁。

[38]《史記》,第2537頁。

[39]《魏書》,第2208頁。

[40](唐)唐臨撰,方詩銘輯校:《冥報記》,北京:中華書局,1992年,第5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