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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研究 总第67卷
1.6.1.15 不忍把伊書跡(卷三頁三八韋莊《謁金門》二)
不忍把伊書跡(卷三頁三八韋莊《謁金門》二)

伊,鄂州本、百家詞本作“君”。按,李一氓校從晁謙之跋本作“伊”,並云“君”爲“第二人稱,詞意稍遜”,且附“別解”:“君亦可作第三人稱”。檢核《花間集》凡用“君”之詞句,概爲第二人稱;若溫庭筠《菩薩蠻》六:“送君聞馬嘶。”韋莊《浣溪沙》四:“勸君今夜須沉醉。”而作“伊”則爲第三人稱,如牛嶠《柳枝》:“恨伊張緒不相饒。”歐陽炯《賀明朝》二:“終是爲伊,只恁偷瘦。”此處自是作“伊”爲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