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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设计思维
1.3.3 第三章:环境的呈现形式
第三章:环境的呈现形式

一切之美,皆形式之美也。

—王国维

西方美学的近代范式的奠基人曾经有一句著名的论断:“审美判断所关注的是对象的形式,并且只有形式。”

中国当代著名的艺术家,已故的吴冠中先生终生在艺术的形式语言上进行不懈的探索,把艺术本体的艺术形式语言作为终生的奋斗目标,其“形式大于内容”的学术观点在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之后起到巨大的作用。吴先生的观点与实践,推动了中国当代美术向外的开放,一个自我的更新,没有吴先生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也没有后面的“85新潮”,也没有中国当代艺术的这么一个发展。

形式是永恒的、绝对的、自由的。

每一种事物都以自身独特的形式得以呈现。

艺术诸门类亦然,诸如音乐、文学、体育、美术、舞蹈、喜剧等都有自己特有的表达形式。

艺术设计,作为视觉艺术的一种,其呈现和表达的方法便是借助自己的视觉元素构成合目的性的视觉形式——时装设计师根据客户的身体形态、气质及使用场合为其设计合乎要求的服装与服饰形式;室内设计师根据场地的特征与功能要求设计出合理的空间形式与风格形态;产品设计师根据市场定位与目标群体的要求设计出功能与外观完美融合的产品形式。

同时,为了实现以上设计的完美、清晰呈现,其表达的完整性又分步骤分门类地表现为:草图形式、分析形式、效果表达形式、制图(三视图)等表现形式。因此,作为视觉终端的“视觉形态”的呈现均有其自身的形式—表达方法和语法结构。

与其他艺术门类不同的是,作为为甲方(甲方可能是个人、可能是单位、也可能是你自己)服务的艺术设计必须具有一定的合目的性,也就是说设计形式的最终呈现不是空穴来风,不是为形式而形式,而是有限制,有目标,有要求。因此在这里对视觉形式的判断可能会基于审视者的背景、经历、价值判断角度及立场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评价结果,但,这不等于最终的视觉形式立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道”的无为或无标准的境地。

形式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在艺术形态的范畴,形式是情感符号的表达与功能要求的呈现。

人们以各种不同的方式感受和体验各种设计形式的表达,经历与情感本能的差异性体现出审美的不同价值取向,然而无论取向如何,形式法则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形式美感的本质以及人们对不同形式美感的表达方式。

构成形式的基础元素似乎很简单:点、线、面、形体与色彩,但其组合规律的可能却是无穷尽。而且,单独的基础元素不能表达任何涵义,只有在特定语境下的有机组合才能赋予形式本身以独特解读。

形式研究作为环境设计基础的意义:

形式研究作为设计的基础,更多的时候是被忽略抑或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实际上,形式的诸多设计原理、形式法则等是今后学生进入平面设计、环境艺术设计、产品设计等专业设计的重要基础,因此可谓是“基础的基础”。在景观规划设计这个专业体系内,对形式研究的相关知识结构对该专业具有良多裨益亦不言而喻,因为,景观美学本身就是设计师在对自然美、艺术美和生活美的高度领悟后所产生的审美意识与景观形式的有机统一。景观设计以物质造景材料,如自然山水、花草树木、亭台楼阁,甚至于物候气象等为基础,借助于其特有的形式如色彩、形状、质感、声音等感性特征,经过设计师的巧妙安排组合,创造出优美的景观形式与形态,且随着时间、空间和人的文化心理结构的不同,景观形式本身常常发生明显的或微妙的变化,处于相对运动与变化的状态。

美的形式法则的理论在西方自古希腊时代就已有之,时至今日,形式美法则已经成为现代设计的理论基础知识。形式美的法则是人类在创造美的形式、美的过程中对美的形式规律的经验总结和抽象概括。探讨形式美的法则,是所有设计学科或视觉艺术所面临的共同的课题。在辞典中,对“形式”一词的解释是“某人或某物的外部形象;外形;某物的具体配置或结构;某物存在或出现的状态;种类或多样化;乐曲或文学作品中相对其内容而言的总体编排或结构等”。一般从形式条件来评价某一事物或某一视觉形象时,对于美或丑的感觉在大多数人中间存在着一种基本相通的共识,这种共识是从人们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积累的,它的依据就是客观存在的美的形式法则,我们可以称之为形式美法则。

形式法则不是“八股”。艺术本无定式,艺术设计亦然。我们试图对基于经验基础之上的形式规律进行总结、提炼、讨论并进一步阐述,掌握理解规律是为了运用与超越,并不仅仅是模仿、复制和遵守,因如果仅仅是这样,便是与艺术及艺术设计无关。

记得上小学的时候老师曾讲过他自己上学时写作文的“八股定式”,当然那时可能与“语录”有关,曾经举过一例,至今仍记忆犹新:一人路遇一口井,忽听井下有救人之声,这时忽想起雷锋叔叔救人的故事,于是决定下井救人,至井中,两侧很滑,以至受阻,这时忽又想起毛主席的话——下定决心,排除万难.....又下......如此八股,当真如此,等及达到救人之处,被救之人可能早已呜呼。

形式美法则

形式美法则主要有以下几条:

在所谓的形式法则中,“变化与统一”是所有形式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