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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研究 总第66卷
1.6.5.1.2 (二)不通文法
(二)不通文法

1.不穷理,则于其粗者,固黑白不辨;穷理而不尽精微、道中庸,则于近理而乱者。疑似不明,豪厘之差,失之千里。(初273,再248)

按:“则于近理而乱者”语义未尽,且与“则于其粗者”相对,其后当标逗号。

2.为不践迹亦不入室之君子,善人如黄宪者而已。(初285,再259)

按:“君子”、“善人”并列,都是“为”的宾语,其间当标顿号。

3.然不求得才良,以居位治事,但执一卷通籍姓氏,稽考爵秩,以为此足,为治有是理乎! (初313,再284)

按:“以为此足,为治有是理乎”句义不明,当标作“以为此足为治,有是理乎”。

4.乃发使搜天下书籍与谶纬,相涉者皆焚之。(初371,再335)

按:“谶纬”包含于“书籍”,当标为“乃发使搜天下书籍与谶纬相涉者,皆焚之”。

5.岂若经文,字字典常修己治人之方,宰世经物之具。(初372,再335)

按:“修己治人之方”与“宰世经物之具”相对,“字字典常”后当标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