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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研究 总第66卷
1.6.4 《仪礼·丧服》贾公彦疏标点志疑[1]
《仪礼·丧服》贾公彦疏标点志疑 [1]

郎文行

丧服制度是中国古代宗法社会的基本特征,《仪礼·丧服》是研究丧服制度的基本文献,郑玄《丧服》注与贾公彦义疏,是《丧服》阐释的基本资料。当前通行的《仪礼注疏》整理本有彭林先生点校的北京大学出版社标点本[2]、王辉先生整理的上海古籍出版社点校本[3],《仪礼》向称难读,这两个本子的整理,为学界的使用带来了巨大的方便。然而《仪礼注疏》的整理,实在难以毕其功于一役,整理本在标点方面难免有一些疑误之处,我们不揣鄙陋,拾取《丧服》篇中若干条目,连缀成文,略作辩证,祈请读者方家指正。文中订正之例,先据北大本列出存疑文字,标之以下划横线,又加北大本页码,以便搜检,“正”下拟出订正意见,“案”下提供文献或语言依据。

1.疏:杖期,齐衰有正而已,父在为母,与为妻同正服,齐衰五升,冠八升,不杖。齐衰期章有正、有义二等:正则五升,冠八升;义则六升,冠九升。(623下)

正:杖期齐衰,有正而已,父在为母与为妻,同正服齐衰五升、冠八升。不杖齐衰期章,有正有义二等:正则五升,冠八升;义则六升,冠九升。

案:《丧服》五等十一章,其第三章为“杖期齐衰”,第四章为“不杖齐衰期”,父在为母、为妻均在“杖期章”中。又郑注、贾疏《丧服》义例,丧服同章之内有正、义、降之别,具体表现为衰冠用布升数的细微不同。丧服一章之内,正、义、降或只具其一,如“杖期齐衰章”只有正服一等,衰五升、冠八升;或具其二,如“不杖齐衰期章”有正义二等,正服衰五升、冠八升,义服衰六升、冠九升。“杖期齐衰”、“不杖齐衰期章”为二章之名称,前章只正服一等,后章则具正、义两等,北大本破句,王本作“《不杖》、《齐衰期》章”,亦失之。

2.经: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者。

疏:云“冠布缨”者,案斩衰冠绳缨,退在绞带下,使不蒙苴齐,冠布缨,无此义,故进之使与绖同处。(651下)

正:使不蒙苴。齐冠布缨,无此义,故进之使与绖同处。

案:本疏所论为斩衰、齐衰经文语序不同。贾疏将斩衰章经文“斩衰裳、苴绖、杖、绞带,冠绳缨、菅屦”语序与本经对比,发现斩衰章绖、缨之间有杖、有带,齐衰则绖、缨连文。首绖、冠缨均着于额上,而斩衰文不相连,必有缘由。贾疏以为斩衰绖、杖、带均有苴貌,又谓冠绳缨,“此绳缨不用苴麻,用枲麻”。故贾疏认为,斩衰以“冠绳缨”居杖、带之后,以见“苴”字兼指绖、杖、带三事,即疏所谓“斩衰冠绳缨,退在绞带下,使不蒙苴”。张尔岐《仪礼郑注句读》谓“苴绖、杖、绞带,苴字冐下三事,谓以苴麻为首绖要绖,苴竹为杖,又以苴麻为绞带。苴,恶貌,又黎黑色也”[4],申说贾疏,甚为简当。齐衰,绖用牡麻、杖用削桐、带则用布,各自不同,无需连文见义,故以“冠布缨”居“削杖”之前、“牡麻绖”之后,即疏文所谓“齐冠布缨,无此义,故进之使与绖同处。”斩衰冠绳缨、齐衰冠布缨,各是一物,“苴”字下当断句。王本作“使不蒙苴齐,冠布缨无此义”,“齐”字上读,亦破句。

3.传:何冠也,齐衰大功,冠其受也;缌麻小功,冠其衰也。带、缘各视其冠。

注:缘如深衣之缘。

疏:云“帯缘各视其冠”者,带谓布帯,象革带者,缘谓丧服之内,中衣缘用布,缘之二者之布升数多少,各比拟其冠也。(657上)

正:缘谓丧服之内中衣缘,用布缘之,二者之布升数多少,

案:“带谓布帯”与“缘谓丧服之内中衣缘”相对成文。缘之材质为布,故谓“用布缘之”,北大本破句。缘与带并用布,其升数与所戴之冠同。所谓“中衣”,本疏下文谓“案《深衣目录》云‘深衣连衣裳而纯之以采,素纯则曰长衣,有表则谓之中衣’,此既在丧服之内,则是中衣矣”,是中衣与深衣、长衣形制相同,惟中衣服之在内,见于丧服则外有衰裳而表之。“缘”,谓衣服的边饰,《说文》“缘,衣纯也”,段玉裁注“缘者,沿其边而饰之也”。王本此作“缘谓丧服之内,中衣缘用布缘之,二者之布升数多少,各比拟其冠也”,亦破句,不得其解。

4.经:大功布衰裳、牡麻绖、无受者。

疏:且此经与前不同,前《期章》具文,于前《杖章》下《不杖章》直言其异者,此殇《大功章》首为文畧,于正具文者,欲见殇不成人故,故前略后具,亦见相参取义。(691上)

正:前期章具文于前杖章,下不杖章直言其异者。

案:《丧服》行文或详于前而略于后、或略于前而详于后。杖期章丧服用物,如其章首所谓“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期者”,不杖期章惟“麻屦”与杖期章“疏屦”不同,故省略衰、裳、绖、缨、杖、带等,而止云“不杖麻屦者”,此谓详于前而略于后。故贾疏谓“前期章具文于前杖章,下不杖章直言其异者”,“具”者,完备之义,动词;期章,兼杖与不杖二章而言;“于前杖章,下不杖章”,前、下对文反义,故“于前杖章”当连上为句。又有略于前而详于后,如本经殇大功章不言月数与缨绖,正服大功章则备举其文:“大功布衰裳、牡麻绖缨、布带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贾疏以为殇不成人,故略于殇而详于正。王本此作“前期章具文,于前杖章,下不杖章直言其异者,此殇大功章首为文略于正具文者”,“具文”下置逗,仍欠妥,“略”下应点断。

5.经: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大夫者,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

传:何以大功也,尊同也,尊同则得服其亲服。

疏:若然,大夫之下则云命妇、大夫之子,国君之下不云夫人,世子亦同国君,不降可知。(707上)

正:国君之下不云夫人、世子,亦同国君,不降可知。

案:本疏所论天子诸侯尊降之服。《丧服》制服以“亲亲”、“尊尊”为本,“亲亲”故有五等丧服,“尊尊”故见差降隆杀。天子、诸侯,其位至尊,旁亲期服以下无服,所谓“天子诸侯绝旁期”。大夫亦尊,其尊比于天子诸侯稍杀,故旁亲期服以下降杀一等,所谓“大夫降旁亲一等”。姑姊妹、女子子之服,在室不杖期,出嫁大功,是士服之例;大夫为姑姊妹、女子子,在室则以尊降一等服大功,出嫁又以出降一等服小功;国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在室无服,出嫁或服或不服。如本经大夫、公之昆弟之姑姊妹、女子子若嫁于大夫,以其尊与己同,则止以出降一等,如其亲服大功,而不降之;国君姑姊妹若嫁于国君者,亦以其尊与己同,如同大夫止以出降一等,如其亲服大功,而不绝之。经文大夫之下,连言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国君之下不连云夫人、世子,贾疏据大夫之妻、大夫之子服如同大夫之义,谓国君夫人、世子之服亦当与国君相同,故云“国君之下不云夫人、世子,亦同国君,不降可知”。疏文“命妇”、“大夫之子”与“夫人”、“世子”对文,北大本、王本均以“世子”下读,则失贾疏之旨。

6.经:繐衰裳、牡麻绖,既葬除之者。

注:“治其缕如小功,而成布四升半。细其缕者,以恩亲也。升数少者,以服至尊也。凡布细而疏者,谓之。”

疏:又缕虽如小功升数,又少,故在小功上也。(709上)

正:又缕虽如小功,升数又少,故在小功上也。

案:本疏论丧服“衰裳”章居小功章之上的缘由。所谓“衰裳”,诸侯之大夫为天子所服。如郑之义,衰裳之丝缕粗细,与小功相同;而成布之疏密,衰裳四升半,小功十升或十一升,是又粗于小功。丧服之例,服愈重则布愈粗,衰重于小功,故其文居小功之上。丝缕之粗细,与成布之疏密,各是一事,北大本、王本“升数”上读,失郑注之义。

7.注:每至袒时则袒,袒则去冠,代之以免。

疏:云“每至袒时则袒”者,凡丧至小敛节,主人素冠环绖以视,敛讫,投冠括发,将括发,先袒,乃括发,括发据正。主人齐衰巳下,皆以免代冠,以冠不居,肉袒之,礼故也_。(738上)

正:主人素冠环绖以视敛,讫,投冠括发。……括发据正主人,齐衰已下皆以免代冠,以冠不居肉袒之礼故也。

案:“视敛”为丧礼大小敛之一节,《士丧礼》大敛节“君若有赐焉则视敛”[5],视敛即观敛事,中间不宜置逗。“括发据正主人”,浦镗《十三经注疏正字》[6]、卢文弨《仪礼注疏详校》[7],均谓“正”衍字。《士丧礼》:“主人括发,袒,众主人免于房”。郑注:“众主人免者,齐衰将袒,以免代冠。”[8]是括发者为主人,免者为齐衰已下之亲属,浦、卢所校似可从,然闽、监、毛、四库本俱有“正”字,敖继公《仪礼集说》引贾疏亦有“正”字。主人一般指丧者之子服斩衰者,故括发;齐衰已下为众主人,故着免,以见降杀之差。北大本、王本“正”字未出校记,“正”下又置逗,失经文之义。“以冠不居肉袒之礼”,《礼记·问丧》:“或问曰:冠者不肉袒,何也? 曰:冠,至尊也,不居肉袒之体也。故为之免,以代之也”[9],“居”训为“当”,“肉袒之礼”即经文“袒”,指脱去上衣一袖,袒露左肩。北大本“居”下逗、“之”下逗,破句,失贾疏之义。

8.记:夫之所为兄弟服,妻降一等。

疏:妻从夫服其族亲,即上经夫之诸祖父母,见于缌麻章,夫之世叔见于大功章,夫之昆弟之子不降嫂叔,又无服。(742下)

正:夫之昆弟之子不降,嫂叔又无服。

案:本疏所论妇人为夫之族亲丧服。凡夫之所尊者,经文所见如夫之父母、世叔父母、祖父母、诸祖父母等,妇人皆降夫一等,经所不见者,以本记文“夫之所为兄弟服,妻降一等”求之。凡夫之所卑者,如昆弟之子之孙、从夫昆弟之子之孙等,妇人须以世叔父母、从祖父母等旁尊之义,服卑者以报服,得与夫同不降。又夫之平辈如昆弟、从父昆弟等,是为嫂叔之服,服经所无,先儒皆以为叔嫂无服。北大本“嫂叔”上属,读为“夫之昆弟之子不降嫂叔”,文义不明,失贾疏之义。王本作“夫之昆弟之子不降嫂,叔又无服”,破句,亦失当。

9.记:若齐,裳内衰外。

注:齐,缉也。凡五服之衰,一斩四缉。

疏:云“凡五服之衰,一斩四缉”者,谓齐衰至总麻并齐,齐既有针功,缌之名则没,去齐名,亦齐可知也。(752上)

正:齐既有针功,缌之名则没去齐名,亦齐可知也。

案:“没”、“去”连文同义,均指省略,中间不宜置逗。《仪礼》经文简奥,贾疏释经,每为申说,《丧服》篇中贾疏称“没去”或“没”者,尚有多处。如“斩衰章”经传不书受服月数,郑注谓“斩衰不书受月者,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异数”,贾疏申注谓“故周公设经,没去受服之文,欲见上下俱合故也”[10]。“齐衰三年章”削杖以桐木制之,经文称削而不称桐,贾疏谓“不言桐者,欲见母比父削杀之义,故亦没桐文也”[11]。是“没去”为贾疏习见之语。本疏释郑注“五服之衰,一斩四缉”,缉谓缝制,斩衰边幅不加针工,故称斩;齐衰边幅斩而后缉,稍加修饰,故称齐。贾疏以为,齐衰既缉,则大功以下,亲弥疏而服弥轻,亦当缉之,不言而可知,故缌麻等,止称缌麻,而省略齐字。王本作“齐既有针功缌之名,则没去齐名,亦齐可知也”,“缌之名”三字上读,失贾疏之义。又北大本“总”字为“缌”字之误。

10.注:斩衰受之以下大功,受之以正者,重者轻之,轻者从礼,圣人之意然也。

疏:又云“斩衰受之以下大功,受之以正者,重者轻之,轻者从礼,圣人之意然也”者,圣人之意,重者恐至灭性,故抑之,受之以轻服、义服,齐衰六升是也。轻者从礼者,正大功八升,冠十升,既葬,衰十升,受以降服小功义服,大功衰九升,冠十一升。既葬,衰十一升,受以正服小功二等,大功皆不受,以义服小功是从礼也,是圣人有此抑扬之义也。(757下)

正:又云“斩衰受之以下,大功受之以正者,……受之以轻服,义服齐衰六升是也。……正大功八升,冠十升,既葬,衰十升,受以降服小功;义服大功衰九升,冠十一升,既葬,衰十一升,受以正服小功。二等大功,皆不受以义服小功,是从礼也。

案:此节标点,须明《丧服》义例。《丧服》“正、义、降”义例,郑注时已有成说,贾公彦义疏又申而明之,后儒于此三等义例,细目或有出入,然皆信从不悖。郑此义例的提出,旨在折中《丧服》经传记以及《礼记·间传》,以其记载每等丧服之升数,均有不定。《丧服》大功章传文谓“大功布九升、小功布十一升”,《丧服记》又有“衰(斩衰)三升、三升有半,其冠六升,以其冠为受,受冠七升;齐衰四升,其冠七升,以其冠为受,受冠八升;大功八升若九升,小功十升若十一升”,《间传》则更为复杂:“斩衰三升,齐衰四升、五升、六升,大功七升、八升、九升,小功十升、十一升、十二升,缌麻十五升去其半”[12]。斩、齐、大功之三等丧服,各有受服,所谓“受服”,指既虞卒哭,去初丧重服而改着轻服。据郑贾之义,《丧服》“正义降”变除升数如下图表:

如上表,每等丧服之内,降服最重、正服次之、义服最轻。所谓“斩衰受之以下”,斩衰受衰六升,与齐衰义服六升同,齐衰义服,为齐衰之下,故曰受之以下。北大本作“斩衰受之以下大功,受之以正者”,大功上属,破句;“受之以轻服、义服,齐衰六升是也”,义服上属,亦破句。所谓“大功受之以正”者,依贾疏之义,正服大功受衰十升,与小功降服衰十升相同;义服大功受衰十一升,与小功正服十一衰相同。小功义服十二升为小功之下,而正、义二等大功,皆不以之为受服,故郑谓“受之以正”,此“正”兼小功降、正二者而言。“义服大功衰九升,冠十一升”,北大本“义服”二字上属,破句;“二等大功皆不受以义服小功,是从礼也”,北大本、王本“二等”上属,均失注疏之旨,北大本“受”下又置逗,愈误。

《丧服》经传质略、郑注简奥、贾疏宏漫,点断实有不易,上文所列条目,或关名物,或关礼制,或关义例,其隆杀之差、尊卑之等,皆为《丧服》难解之处,是研读《丧服》需要注意的地方。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

【注释】

[1]本文系江苏省2015年度普通高校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经学史视野下的《仪礼·丧服》经传注疏研究”(KYLX15_0682)阶段性成果。

[2]彭林点校:《仪礼注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3]王辉点校:《仪礼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

[4](清)张尔岐:《仪礼郑郑注句读》,《续修四库全书》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43页。

[5]彭林点校:《仪礼注疏》,第815页。

[6](清)浦镗:《十三经注疏正字》,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524页。

[7](清)卢文弨:《仪礼注疏详校》,《续修四库全书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593页。

[8]彭林点校:《仪礼注疏》,第799页。

[9]龚抗云整理:《礼记注疏》,第1792页。

[10]彭林点校:《仪礼注疏》,第638、651页。

[11]彭林点校:《仪礼注疏》,第6 3 8、6 5 1页。

[12]龚抗云整理:《礼记注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80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