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古籍研究 总第66卷
1.6.2.2 二、阮刻《校勘记》指出异同,缺乏证据不下案断
二、阮刻《校勘记》指出异同,缺乏证据不下案断

阮元《校勘记》对于直接引用他人的校勘成果,或者当十行本与参校本出现异文时,一般是会作出案断。如阮刻《注疏》:“不应得有故乱旧恩好”。

《校勘记》:“闽本、明监本、毛本同。案:浦镗云‘乱’疑‘衍’字,是也。”“是也”、“所改是也”是案断的文字,但《校勘记》中有些条目由于缺乏确凿的证据,补校者[18]只列出了《毛本》与十行本的不同,并没有作出案断,现补证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