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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研究 总第66卷
1.6.2.1.35 35.虽子则《尔雅》小异。
35.虽子则《尔雅》小异。

《校勘记》:“补,案:‘子’当作‘字’,‘则’字不误,毛本并改‘则’为‘与’,非是。”(P415)

案:单疏本(P204)、《要义》(P595)皆作“虽字与《尔雅》小异”,此处“子”作“字”,“则”作“与”。《校勘记》认为“则”字不误,认为毛本作“与”非是,阮说非是。毛本所改,当是渊源有自。上古本(P1064)已据单疏本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