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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研究 总第66卷
1.6.2.1.34 34.事国家之权。
34.事国家之权。

《校勘记》:“闽本、明监本、毛本‘事’作‘专’,案:所改是也。”(P415)

案:单疏本(P202)、《要义》(P592)皆作“秉国家之权”。《校勘记》从闽本、明监本、毛本认为“事”作“专”,非。“事”、“秉”当是形近而讹。上古本(P1062)已据单疏本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