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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研究 总第66卷
1.6.2.1.28 28.实阴阳而得阳名者。
28.实阴阳而得阳名者。

《校勘记》:“闽本、明监本。毛本同。案:上‘阳’字当作‘月’。”(P336)

案:单疏本(P159)、足利十行本(P893)与《要义》(P552)皆作“实无阳而得阳名者”。《校勘记》认为“阴阳”当作“阳月”,无据。据单疏本、《要义》,“阴阳”当作“无阳”,于义亦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