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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研究 总第66卷
1.6.2.1.18 18.非徒薄于十。
18.非徒薄于十。

《校勘记》:“闽本、明监本、毛本同。案:‘十’当作‘一’。(P213)

案:单疏本(P72)、《要义》(P456)皆作“非徒薄于十一”。可证此处当是脱“一”字,而不是“十”讹为“一”。上古本(P529)已据单疏本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