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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研究 总第66卷
1.6.2.1.17 17.税三不得薄也。
17.税三不得薄也。

《校勘记》:“闽本、明监本、毛本同。案:‘三’当作‘一’。”(P213)

案:单疏本(P72)、《要义》(P456)皆作“税敛不得薄也”。当以《要义》为是,作“敛”。上古本(P529)已据单疏本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