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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研究 总第66卷
1.6.2.1.16 16.止此诗并刺君。
16.止此诗并刺君。

《校勘记》:“闽本、明监本、毛本‘止’作‘也’,案:皆误也。‘止’当作‘但’,字之坏耳”(P213)

案:单疏本(P70)、《要义》(P453)皆作“此则明主也,此诗并刺君”。可证闽本、明监本、毛本不误。“止”当作“也”。阮《校勘记》认为当作“但”,字之坏耳,其说不确。上古本(P503)已据单疏本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