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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研究 总第66卷
1.6.2.1.14 14.奇天数矣。
14.奇天数矣。

《校勘记》:“闽本、明监本、毛本同。案:‘天’当作‘大’,形近之讹。‘奇大数矣者,谓奇之数不止于五也。”(P203)

案:《校勘记》认为“大”因形近而讹为“天”,且从语义入手,怀疑讹字,确属高见。然单疏本(P63)、《要义》(P444)皆作“奇数多矣”,“奇数多矣”正如《校勘记》所说“奇之数不止于五”,于义可通。上古本(P502)虽以单疏本为是,但未据单疏本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