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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研究 总第66卷
1.6.2.1.12 12.止自胡公之所杀。
12.止自胡公之所杀。

《校勘记》:“闽本、明监本、毛本同。案:卢文弨云‘止自’当作‘上距’是也。”(P193)

案:考单疏本(P55)、《要义》(P435)皆作:“上自胡公之所杀”。此处作“止”从语义上明显不通。阮《校勘记》亦认识到这一点。《要义》作“上自”于语义自然理顺。阮《校勘记》认为当作“上距”,不确。当是“止”是“上”形近之讹,当以《要义》为是。上古本(P452)仍作“止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