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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研究 总第66卷
1.6.2.1.11 11.诸侯佩山玄玉。
11.诸侯佩山玄玉。

《校勘记》:“闽本、明监本、毛本‘诸’作‘公’案:此‘公’字用《礼记》文改也。”(P175)

案:单疏本(P45)、《要义》(P424)皆作“公侯佩山玄玉”。此处《校勘记》认为闽本、明监本、毛本是根据《礼记》文所改而作“公侯”,而《要义》作“公侯”,可见闽本、明监本、毛本所改当有所据,乃宋板本亦如此,并非据《礼记》所改。《校勘记》之说不确。上古本(P410)仍作“诸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