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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研究 总第66卷
1.6.2.1.2 2.若关雎之有别焉。
2.若关雎之有别焉。

《校勘记》:“小字本同,闽本、明监本、毛本亦同。相台本‘关雎’作‘雎鸠’。案:‘关雎’是也。下传云‘有关雎之德’可证。相台本因《正义》云‘若雎鸠之有别’因改此传。考《正义》,凡自为文,每不必尽与注相应,不当据改也。《考文》古本作‘雎鸠’采《正义》而误。”(P29)

案:阮《校勘记》认为相台本、《七经孟子考文》古本均是因《正义》而改《传》文。而《要义》(P318)亦作“若雎鸠之有别焉”,《要义》成书均早于相台五经本,可见此条《传》文,当作“雎鸠”,《校勘记》从本校和理校入手,认为此处相台本、《考文》是因《正义》而改《传》文,其说非是。对于此条,瞿镛《铁琴铜剑楼藏书目录》说:“《关雎》传‘若雎鸠之有别焉’,‘雎鸠’不作‘关雎’。”[9]上古本(P27)仍作“关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