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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技术
1.10.2.4.2 二、结构安装工程的安全措施
二、结构安装工程的安全措施

安全隐患是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等。根据“人—机—环境”系统工程学的观点分析,造成事故隐患的原因分为三类:即“人”的隐患,“机”的隐患,“环境”的隐患。只要“人—机—环境”其中之一出了问题,就会形成安全隐患。

在结构安装工程的施工中,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是保证安全的重要措施。

(一)人的不安全行为的控制

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的反映,主要表现在身体缺陷、错误行为和违纪违章三方面。

1.有身体缺陷的人不能进行结构安装的作业。

2.严禁粗心大意、不懂装懂、侥幸心理、错视、错听、误判断、误动作等错误行为。

3.严禁喝酒、吸烟,不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帽及其他防护用品等违章违纪行为。

4.加强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安全检查、安全监督。

5.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应按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二)起重吊装机械的控制

1.各类起重机应装有音响清晰的喇叭、电铃或汽笛等信号装置。在起重臂、吊钩、平衡重等转动体上应标以鲜明的色彩标志。

2.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3.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超载使用时,必须经过验算,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并写出专题报告,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有专人在现场监护下,方可作业。

4.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

5.重物起升和下降的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应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做反向动作。

6.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落到地面。

7.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起重机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规范规定。

8.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应有钢丝绳制造厂签发的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证明文件。当无证明文件时,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每班作业前,应检查钢丝绳及钢丝绳连接部位。达到报废标准时,应予以报废。

9.履带式起重机如需带载行驶时,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70%,行走道路应坚实平整,重物应在起重机的正前方向,重物离地面不得大于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

10.履带式起重机上下坡道时应无载行驶,上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小,下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大。严禁下坡空挡滑行。

(三)施工环境的控制

1.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2.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起重机作业提供足够的工作场地,清除或避开起重臂起落或回转半径范围内的障碍物。

3.在露天有六级及以上大风、大雨、大雪或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