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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技术
1.10.2.4.1 一、结构安装工程的质量要求
一、结构安装工程的质量要求

1.预制构件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如表7.7所示。

表7.7 预制构件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续表

说明:一、主控项目:1.外观质量不出现严重缺陷。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①露筋(构件内钢筋未被混凝土包裹而外露):纵向受力钢筋有露筋为严重缺陷;其他钢筋有少量露筋为一般缺陷。②蜂窝(混凝土表面缺少水泥砂浆而形成石子外露):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蜂窝为严重缺陷;其他部位有少量蜂窝为一般缺陷。③孔洞(混凝土中孔穴深度和长度均超过保护层厚度):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孔洞为严重缺陷;其他部位有孔洞为一般缺陷。④夹渣(混凝土中夹有杂物且深度超过保护层厚度):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夹渣为严重缺陷,其他部位有少量夹渣为一般缺陷。⑤疏松(混凝土中局部不密实):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疏松为严重缺陷;其他部位有少量疏松为一般缺陷。⑥裂缝(缝隙从混凝土表面延伸至混凝土内部):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裂缝为严重缺陷;其他部位有少量不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裂缝为一般缺陷。⑦连接部位缺陷(构件连接处混凝土缺陷及连接钢筋、连接件松动):连接部位有影响结构传力性能的缺陷为严重缺陷;连接部位有基本不影响结构传力性能的缺陷为一般缺陷。⑧外形缺陷(缺棱掉角、棱角不直、翘曲不平、飞边凸肋等):清水混凝土构件有影响使用功能或装饰效果的外形缺陷为严重缺陷;其他混凝土构件有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外形缺陷为一般缺陷。⑨外表缺陷(构件表面麻面、掉皮、起砂、沾污等):具有重要装饰效果的清混凝土构件有外表缺陷为严重缺陷;其他混凝土构件有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外表缺陷为一般缺陷。对已经出现上表的严重缺陷,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观察和检查技术处理方案。2.过大尺寸偏差处理和验收。预制构件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对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进行处理。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全数检查。观察和尺量检查。二、一般项目: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宜有一般缺陷。对已经出现上表的一般缺陷,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1~2构件允许偏差,允许偏差项目90%以上应在范围内,10%以上的不应超过允许偏差的1.5倍。

注:第9.2.1条 预制构件应在明显部位标明生产单位、构件型号、生产日期和质量验收标志。构件上的预埋件、插筋和预留孔洞的规格、位置和数量应符合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

第9.2.2条 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第9.2.3条 预制构件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第9.2.4条 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宜有一般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2.装配式结构施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如表7.8所示。

表7.8 装配式结构施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说明:1.主控项目:①进入现场的预制构件,其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及结构性能应符合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检查构件合格证。②预制构件与结构之间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连接处钢筋或埋件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时,接头质量应符合《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的要求。观察,检查施工记录。③承受内力的接头和拼缝,当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不得吊装一层结构构件;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在混凝土强度不小于10N/mm2或具有足够的支承方可吊装上一层结构构件。已安装完毕的装配式结构,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承受全部设计荷载。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2.一般项目:①预制构件码放和运输时的支承位置和方法应符合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观察检查。②预制构件吊装前,应按设计要求在构件和相应的支承结构上标志中心线、标高等控制尺寸,按标准图或设计文件校核预埋件及连接钢筋等,并做出标志。观察和尺量检查。③预制构件应按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吊装。起吊时绳索与构件水平面的夹角不宜小于45°,否则应采用吊架或经验算确定。观察检查。④装配式结构的接头和拼缝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以下规定:对承受内力的接头和拼缝应采用混凝土浇筑,其强度等级应与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提高一级;对不承受内力的接头和拼缝应采用混凝土或砂浆浇筑,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或M15;用于接头和拼缝的混凝土或砂浆,宜采取微膨胀措施和快硬措施,在浇筑过程中应振捣密实,并应采取必要的养护措施。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注:第9.4.1条 进入现场的预制构件,其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及结构性能应符合标准图或设计要求。

第9.4.2条 预制构件与结构之间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连接处钢筋或预埋件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时,接头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的要求。

第9.4.3条 承受内力的接头和拼缝,当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不得吊装上一层结构构件;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在混凝土强度不小于10 MPa或具有足够的支承时方可吊装上一层结构构件。

第9.4.4条 预制构件码放和运输时的支承位置和方法应符合标准图或设计要求。

第9.4.5条 预制构件吊装前,应按设计要求在构件和相应的支承结构上标志中心线、标高等控制尺寸,按标准图或设计文件校核预埋件及连接钢筋等,并做出标志。

第9.4.6条 预埋件应按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吊装。起吊时绳索与构件水平面的夹角不宜小于45°,否则应采用吊架或经验算确定。

第9.4.7条 预制构件安装就位后,应采取保证构件稳定的临时固定措施,并应根据水准点和轴线校位。

第9.4.8条 装配式结构中的接头和拼缝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承受内力的接头和拼缝应采用混凝土浇筑,其强度等级应比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提高一级;

2.对不承受内力的接头和拼缝应采用混凝土或砂浆浇筑,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或M15;

3.用于接头和拼缝的混凝土或砂浆,宜采取微膨胀措施和快硬措施,在浇筑过程中应振捣密实,并采取必要的养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