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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技术
1.6.1.3.1 一、材料要求
一、材料要求

砌筑砂浆使用的水泥品种及标号,应根据砌体部位和所处环境来选择。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日期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时,应进行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不同品种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砂浆用砂不得含有有害杂物。砂浆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对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并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配制水泥石灰砂浆时,不得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消石灰粉不得直接用于砌筑砂浆中。砌筑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施工中当采用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时,应重新确定砂浆强度等级。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形式检验报告。

拌制砂浆所用的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2006)的规定。砂浆现场拌制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质量计量。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自投料完算起,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2min;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3min;掺用有机塑化剂的砂浆,应为3~5min。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必须分别在拌和后3h和4h内使用完毕;如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必须分别在拌成后2h和3h内使用完毕。

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0倍;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中最小一组的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等级强度值的85%。砌筑砂浆试块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不应少于3组;同一验收批只有1组或2组试块时,每组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0倍。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龄期为28d的试块抗压试验结果为准。抽检数量: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3砌体中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查一次。

检验方法: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试块),最后检查试块强度试验报告单。当施工中或验收中出现下列情况,可采用现场检验方法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原位检测或取样检测,并判定其强度: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