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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研究 总第65卷
1.6.4.2.1 (一)字头讹误
(一)字头讹误

1.六,他达切。象人形,亦作大。(第239页,各本皆同)

按:“六”,《说文·六部》:“六,《易》之数,阴变于六,正于八。从入从八。”《广韵》《集韵》曷韵他达切皆未见“六”字。《说文·亣部》:“亣,籀文大,改古文,亦象人形。凡大之属皆从大。”徐铉音“大达切”。又《集韵》曷部他达切:“大,籀文,象人形也。”据此可知,“六”应为“亣”字形近讹误,当据《说文》及《集韵》校正。

2. ,博盖切,行皃。《诗》曰:“赤芾在股。”今二芾相从,自为行也。(第269页,各本皆同)

按:“ ”字不见于字书、韵书。考《类篇· 部》:“ ,博盖切,行皃。”《广韵》泰韵博盖切:“ ,行皃。”又清吴任臣《字汇补·巾部》:“ ,博盖切,音拜。《六书略》:行貌。”据此可知,各本之“ ”皆为“ ”字形近讹误,当据《类篇》《广韵》及《字汇补》校正。

3.屋,《说文》:“居也,从尸,尸所主也。一曰,尸象屋形。从至,至所至止。屋室皆从至。”籀作屋,或作臺。(第274页,各本皆同)

按:各本字头“屋”和“籀作屋”的“屋”完全相同,没有区别意义。“屋”,《说文·尸部》:“居也,从尸。尸,所主也。一曰尸象屋形。从至。至,所至止。室屋皆从至。 ,籒文屋,从厂。 ,古文屋。”又《类篇·尸部》:“屋、 、 ,乌谷切。《说文》:居也,从尸,尸所主也。一曰屋形从至,至所至止。一曰俱也。籀从厂,或作 。”故可知诸本之“籀作屋”之“屋”当为“ ”之讹,“或作臺”之“臺”当做“ ”。皆当据《说文》《类篇》校正。

4. ,耳由切。面和也。从肉,从 。(第274页,各本皆同)

按:各本之“ ”不见于字书、韵书。《广韵》尤韵耳由切:“ ,面和。”《集韵》尤韵而由切:“脜、 :《说文》面和也。或从页。”又《说文·月部》:“脜,面和也。从 从肉。读若柔。”徐铉音“耳由切”。故可知“ ”当为“脜”之形近讹误,当据《说文》及韵书校正。

5.甾,今作甾。东楚名缶曰甾。(第244页,各本皆同)

按:各本之前后两“甾”字形完全相同,没有区别意义。《说文· 部》:“ (),东楚名缶曰 。象形。凡 之属皆从 。 ,古文。”《集韵》之韵庄持切:“ 、 ,《说文》:东楚名缶曰 ,古作 。”又《说文·艹部》:“菑,不耕田也。从艹甾。《易》曰:不菑畬。甾(),菑或省艹。”徐铉音“侧词切”。“ ”、“甾”本为两字,因音同形近误合。故可知字头之“甾”应作“ ”,当据《说文》校正。

6.敖,牛刀切。《说文》:“出游也。从出,从放。”篆作敫。(第269页,各本皆同)

按:“敖”,《说文》篆字作“”,隶定作“ ”。《类篇·放部》:“ 、敖,牛刀切,《说文》:出游也。一曰:慠也。隶作敖。”而“敫”篆作“”,与“敖”无涉,文中当属“ ”形近讹误,应据《说文》及《类篇》校正。

7. ,徒案切。《说文》:“行丸也。弹或作 ,从弓持丸。”或作弓。(第281页,各本皆同)

按:《说文·弓部》:“弹,行丸也。从弓单声。 ,弹或从弓持丸。”段玉裁注:“,或说弹从弓持丸如此。各本篆形作 ,今正。”又《集韵》换韵徒案切:“弹、 、 ,《说文》:行丸也,或从弓持丸,亦作 。”故可知,各本之“弓”应为“ ”之形近讹误,当据《说文》《集韵》校正。

8. ,抚文切。《说文》:“艸初生,其香分布。”亦作 。(第307页,各本皆同)

按:前后二“ ”字各本完全相同,没有区别意义。《说文·屮部》:“ ,艸初生,其香分布。从屮从分,分亦声。,或从艸。”又《集韵》文韵敷文切:“ 、芬,《说文》:艸初生其香分布。或从艸。”故可知“亦作 ”之“ ”应是“芬”字形近讹误,当据《说文》《集韵》校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