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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研究 总第65卷
1.6.4.1.1 (一)字头讹误
(一)字头讹误

1.爵,篆作爵。《说文》:“礼器也,象爵之形,中有鬯酒,又持之也。”(第251页)

“篆作爵”之“爵”,底本同,诸参校本皆作“”。

按:点校本前后两个“爵”字形完全相同,没有区别意义。“爵”篆字作“”,隶定或作“ ”,或变作“爵”。《说文·鬯部》:“ ,礼器也,象 之形,中有鬯酒,又持之也,所以饮。器象 者,取其鸣节节足足也。”《类篇·鬯部》字形作“”。《九经字样·杂辨部》:“、爵,音雀,礼器也。取其鸣节足,所以戒荒淫之饮。上《说文》,下隶省。”“”、“”、“”等皆当是“ ”之异体,此处宜据《说文》改“篆作爵”之“爵”为“ ”。

2. ,苏旰切。《说文》:“分离也。从支林。林,分散之意。”古作枚。又颡旱切,麻分也。(第271页)

字头“ ”,底本、大德本、至治本、殿本皆同,四库本作“”。注文“从支林”之“林”四库本作“从支”,别本皆同点校本。“古作枚”之“枚”,底本同,诸参校本皆作“救”。

按:字头“ ”不见于字书、韵书。《说文·部》:“,分离也,从攴从,分之意。”徐铉音“苏旰切”。又《类篇·部》:“:苏旰切,分离也,古从 。又颡旱切,麻分也。”据此可知字头“ ”当为“”字形近排误,“从支林”之“林”当是“”字形讹,皆当从四库本校正。“支”应是“攴”之讹,点校本、底本之“枚”,诸参校本之“救”等皆应是“”之讹,皆当据《说文》《类篇》校正。

3.開,隶作 。《说文》:“张也。”篆从幵。(第279页)

字头“開”及“隶作 ”之“ ”,底本、殿本都作“開”。大德本、至治本、四库本恰与点校本相反。

按:“開”篆作“”。《说文·门部》:“ ,张也。从门从幵。 ,古文。”又唐张参《五经文字·门部》:“ 開,上《说文》,从幵,幵,口千反;下经典相承,隶变。”故可知“開”字篆字隶定当作“ ”,隶变为“開”;底本字头“開”当据大德本、至治本、四库本校正。

4. ,胡南切。舌也。象形。从弓,舌体弓。又户感切。(第290页)

字头“ ”,底本同,诸参校本皆作“圅”。“从弓,舌体弓”之“弓”,底本同,诸参校本皆作“ ”。

按:“ ”不见于字书、韵书。“圅”篆作“”,“ ”篆作“”,《说文· 部》:“圅,舌也,象形。舌体,从 , 亦声。”又《类篇· 部》:“圅,胡南切,《说文》:舌也,象形,舌体 。”故可知“ ”应为“圅”字形近讹误,“弓”实为“ ”字形讹,宜从诸参校本校正。

5. ,隶作 。《说文》:“早昧爽也。从臼,从辰,辰,时也。丮夕为夙,臼辰为晨,皆同意。”(第308页)

字头“ ”及“隶作 ”之“ ”底本、四库本同;大德本、至治本、殿本字头皆作“ ”,“隶作 ”之“ ”作“晨”。注文“从臼”、“臼辰为晨”之“臼”底本、四库本同,大德本、至治本、殿本皆作“ ”。

按:点校本前后两个“ ”字形完全相同,没有区别意义。“ ”篆作“”。《说文· 部》:“ ,早昧爽也。从 ,从辰。辰,时也。辰亦声。丮夕为夙, 辰为 ,皆同意。”《九经字样·日部》:“ 、晨,早昧爽也。从辰,从 。 象叉手, 省之义。上《说文》,下隶省。”据此可知点校本字头“ ”当为“ ”字之误,隶字则当作“晨”,宜据大德本、至治本、殿本改正。点校本注文中两个“臼”字也当据此三参校本改作“ ”。《说文》别有“晨”字,指房星,与“ ”的隶省字“晨”为同形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