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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诸子研究论文集
1.28.2 二 诸子融汇于杂家之内在逻辑
二 诸子融汇于杂家之内在逻辑

诸子蜂起,百家争鸣,然相互之间,犹舍短取长,见贤思齐,杂家涌现,自有其内在动因,另则由于杂家身份特殊,在立场上兼顾儒、道等,也就是平衡帝王派及非帝王派,所以,超越显学之杂家乃时代产物,而杂家应运而生,在历史进程里,亦有其内在之逻辑。高诱《吕氏春秋序》曰:“然此书所尚,以道德为标的,以无为为纲纪,以忠义为品式,以公方为检格,与孟轲、孙卿、淮南、扬雄相表里也,是以著在《录》《略》……家有此书,寻绎案省,大出诸子之右。”[6]所谓“大出诸子之右”,意指以《吕氏春秋》《淮南子》为代表,杂家从诸子各家摄取精华,以滋养自身,最终它兼收各家之长,且祛除众家之短,所以具备超越诸子之特质。

刘知几《史通·自叙》云:“昔汉世刘安著书,号曰《淮南子》。其书牢笼天地,博极古今,上自太公,下至商鞅。其错综经纬,自谓兼于数家,无遗力矣。然自《淮南》已后,作者绝无。”[7]此“兼于数家”之说,也窥见《淮南子》整合各家之特点,继《吕氏春秋》之后,《淮南子》亦成绝响。

诸子竞争,学以致用,关于儒、法孰优孰劣?《论语·为政》云:“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8]其间比较儒、法两家,在孔子看来,以德礼施政,较诸以政刑弹压,儒家高明于法家,然而孔子并不摒弃政刑[9]

《左传·隐公五年》载,臧僖伯谏曰:“……君,将纳民于轨、物者也……不轨不物,谓之乱政。乱政亟行,所以败也。”[10]杨伯峻注曰:“物之本义为杂色牛……引申之,凡杂色亦可曰物,此物采之物字即是其义。”世事纷繁,作为君主,揆正法度,辨明主次,建立是非标准,以令社会有序,就是其职责;《左传·隐公十一年》又云:“君子谓郑庄公:‘失政刑矣。政以治民,刑以正邪。既无德政,又无威刑,是以及邪。邪而诅之,将何益矣!’”[11]此言政刑是政治底线,若德政阙如,又威刑全无,定会陷国家于混乱;《左传·隐公十一年》记述:“君子谓郑庄公:‘于是乎有礼。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12]若以礼治国,则比纯然法治,其运作更加和谐,此言道出政刑和德礼,乃为政治之一体两面,儒表法里,呼之欲出,亦佐证孔子上述思考,乃属春秋社会之思潮。

《史记·屈原列传》记载:“夫天者,人之始也。”当古人追终溯极,也就是道,往往援天以为据。即使《论语·卫灵公》有云:“子曰:‘道不同,不相为谋。’”[13]《论语·里仁》云:“子曰:‘朝闻道,夕死可矣。’”[14]《论语·泰伯》云:“子曰:‘笃信好学,守死善道……’”[15]各家所言之道,大抵与天相关联,或云天道。孔子很少谈论死亡,然而一涉及“道”,孔子却愿以命相抵,闻道可死,可见“道”之重要。《老子》二十五章云:“道大,天大,地大,王大。域中有四大,而王处一。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16]此说似乎道在天之上,但实际上,天道和自然是同一个概念。《老子》强调“道”不可言说,可望而不可及。然而它却是世界本体,也是万物法则,绝非人力所能掌控。至于人之能事,《论语·泰伯》云:“子曰:‘大哉!尧之为君也。巍巍乎!唯天为大,唯尧则之。’”[17]天就是道,二者属二而一关系,人必须以天为则。人立身处世,唯当敬天爱人,令人道合乎天道。而关于天人之际,诸子莫衷一是,以致歧见纷纭。

陈奇猷《〈吕氏春秋〉成书的年代与书名的确立》指出:“但细读全书,很自然地会注意到,阴阳家的学说是全书的重点,这从书中阴阳说所据的地位与篇章的多寡可以证明。”[18]为了更具说服力,吕不韦亦将其理论建立在阴阳家基础上,而天、天道或阴阳构成其立说之根据。

《管子·任法》曰:“故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19]虽立于《汉志》道家类,然而作为齐法家代表,《管子》重法,却也高擎天或道,申明其法,亦折射天道之辉光。按《汉志》道家类三十七家,其中书名与黄帝相关者就有五家(包括《力牧》,力牧,黄帝相)。张舜徽《周秦道论发微》评论道家黄帝、老子并称是极其荒唐的[20]。此说有误,众所周知,黄老道德之术托名于黄帝,正体现黄老之学亦有其刚的一面,颇著刑名家之色彩,长期以来由于缺失黄帝书这一环节,令学界不甚了解黄老之义。

唐兰撰《马王堆出土〈老子〉乙本卷前古佚书的研究》,他考证此佚书即列于《汉志》道家类之《黄帝四经》,其说已为学界大多数学者所认同,但是,此文亦有待商榷,譬如唐兰指此书:“从思想方法上说,大体上是继承老子而加以发挥的。老子属于道家,但这本书实际上是法家。”[21]他忽略了《汉志》之道家类,正以刑名家、道法家——即“黄老道德之术”——为主流,老子属于道家,而《黄帝四经》符合前汉主流道家之概念,因此,自然也属于道家。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云:“楚子曰:‘天将兴之,谁能废之!违天必有大咎。’”[22]违天必咎!《老子道德经河上公章句》注释“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宾”曰:“侯王若能守道无为,万物将自宾服,从于德也。”[23]在天、人之间,侯王守道以治国。《黄帝四经》第一篇《经法》一《道法》云:“道生法。”[24]此表明法的理论,似乎出自侯王,实际上,乃建筑于道之本体,是从道生发出来。

故而,《黄帝四经》第二篇《十六经》之二《观》有曰:“春夏为德,秋冬为刑。先德后刑以养生。姓生已定,而适(敌)者生争,不谌不定。凡谌之极,在刑与德。刑德皇皇,日月相望,以明其当,而盈无匡。”[25]此将自然四季与人的活动相对应,“天地之大德曰生”[26],然而,又谓“一阴一阳之谓道”[27],所以“春夏为德,秋冬为刑”,这是治道两端,相反相成,犹如日月之相望。《越绝书》卷第三记载:“越王勾践欲伐武王阖卢,范蠡谏曰:‘……人道不逆四时者,言王者以下,至于庶人,皆当和阴阳四时之变,顺之者有福,逆之者有殃。’”[28]此观念根深蒂固,然而如何判断顺逆福殃?亦决定学派之性质。

而尚法或者用兵,显然属于“秋冬为刑”之范畴,至战国中后期,法家风头甚健。郑良树《商鞅及其学派》之《自序》谈到:“在法家的系统里,商鞅是相当特别的一位大政治家……因此,商鞅与其说是法家人物,不如说是兼有法家、兵家及一部分农家的三重性格及特色的人物。”[29]此说甚确,推行严刑峻法,以及注重农战,商鞅助秦崛起,厥功甚伟!然而申韩或者申商,作为法家者流,一旦撇开天道,失去约束,以致扬雄《法言·问道》讽之曰:“申、韩之术,不仁之至矣,若何牛羊之用人也?”[30]指其学视人民若草芥。此令法家缺陷毕现,故而马王堆帛书之《九主》篇就要防止纯法家思维,然整理者指此篇“充满法家色彩”,就值得商榷,《九主》云:“伊尹对曰:‘主法天,佐法地,辅臣法四时,民法万物,此谓法则。’”[31]所以即使尚法,也不可失去天地四时万物之依托,否则人为所欲为,一定造成灾祸。而此所谓“法家”,它杂糅天道至上原则,从道生法而论,黄与老之衔接,正属于《汉志》之道家。钱穆《国史大纲》第三编《秦汉之部》第八章《统一政府文治之演进》谈及贾谊《陈政事疏》云:“尤要者在教育太子……尊礼大臣……阐扬文教……转移风俗……其议论渐渐从法律刑赏转到礼乐教化,此即由申、韩转入儒家。”[32]

王叔岷《法家三派重势之慎到》指出:“慎到之学,法家而杂糅道、名、儒三家。岷颇疑其由道家转入法家……”[33]儒道名法之杂糅,是社会治理之需要,其中各家孰轻孰重?孰先孰后?似难以分辨。譬如儒家之《荀子》,产生时间稍早于《吕氏春秋》,在其儒家表面,已融进法家等元素。贺昌群《论王霸义利之辨》云:“中国文化的基本精神,表面上是儒家的思想,实际上则为儒道法三家所笼罩。儒家的王道,道家的无为,法家的循名责实,信赏必罚,这三者是构成中国政治社会的三位一体的基本要素,中国古来第一流的政治家,莫不兼有这三种精神,如果缺少一种,或偏重一种,未有不失败的。”[34]此说大体正确。总之,杂糅、融合,此是战国后期诸子学之总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