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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诸子研究论文集
1.20.3 三 “指”、“物”概念之辨析
三 “指”、“物”概念之辨析

(一)“指”

前文已经提到,“指”字向无定诂,是历家分歧之所在。笔者在第一、二部分已经详细考察了“指”所具有的特质以及历来诸家说法在训“指”上的不足,即:1.“指”不是“名”,前辈学者大多忽视了这一点;2.“指”存在于人的认知活动中;3.“指”本身是一个抽象概念,且包含两层意思(指非指)。下面我们来考察先秦语境下“指”的常用说法。

《说文》:“指,手指也。”[23]“指”的本义是“手指”。《孟子·告子上》:“今有无名之指。”[24]《诗·鄘风·》:“蝃在东,莫之敢指。”[25]《管子·白心》:“故口为声也,耳为听也,目有视也,手有指也,足有履也。”此处“指”是动词“用手指”。《广雅》云:“谓,指也。”因而,“指”又因“以手指”之意而有“指物而谓之”之意[26]。根据这层意思,又引申出其名词性意义。《墨经》:“有指于二而不可逃,说在以二参。”[27]笔者认为,不管是“指”的“用手指”意义还是“指物而谓之”的意义,和《指物论》“物莫非指”之“指”的意味是相符合的。实际上,古文“指”大可以理解为多种词性,本就不必强加区分。“指”这个词,除本义“手指”之外,本身是一个相当抽象的词。我们知道,由于古人用词常常不分词性:一个概念则通用于各种语句结构中,根据对话情景的不同有不同的意义指向,却不会造成沟通上的混淆混乱。因此,若以现代汉语言的语境来对古人的概念强加以词性和意义上的区别,虽便于理解,却也容易出现的训诂上的不足,这正是我们在研究公孙龙这样一位名家辩者所应该避免的。“以手指物”、“指而谓之”、“事物名称”都不能单独对应于“指”的意涵。

《世说新语·文学四》有这样一段对话:

客问乐令“旨(指)不至”者,乐亦不复剖析文句,直以麈尾柄确几曰:“至不?”客曰:“至。”乐因又举麈尾曰:“若至者,那得去?”于是客乃悟服。乐辞约而旨达,皆此类。[28]

“客”与乐广所谈论的“指不至”其实就是《庄子·天下》所记载的名家“二十一事”其中之一:“指不至,至不绝。”乐广的解释简明扼要,却启发甚多。“指”本身不必非要给出一个确切的定义,更无需谈论其词性。根据先秦语境来看,“指”的意向中当是包含了以人为主体的含义(这样一来,胡适等人所谓的“物德”说则因其主体为“物”而将“指”解释为“物”所具有的能够让人类认识的属性,则稍微显得难以成立),“指”与人类的认知行为当是密不可分的。但是正是因为它是作为人类认识的产物,即不得不囿于人类知识文化的维度之内,其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契于我们所认为的那个“物”则是值得怀疑的。因而乐广说:“若至者,那得去?”正如公孙龙子所谓“物莫非指”说明了所谓“物”不过是人所认识之物,超出了人类认识范围的物是不存在的。总之,“指”的本义是“手指”。但是在人们的使用过程中逐渐抽象,而被使用到人类对于事物的认识活动中。因为当人们意识作用于“物”的时候,最为简单常用的肢体语言即是用手指去指那个对象,而意识最终形成的那个产物也被包括到了“指”的使用范围中。我们无需给“指”规定一个具体的词性,这是因为“指”本身具有抽象性,在先秦语境下“指”的使用范围也非常复杂多样。

对“指”的进一步认识我们还需通过“指非指”来理解。“指非指”说的是我们在“指”到“物”的过程中,其内涵发生的变化。笔者认为,“指”的意义,更接近于我们日常语言中所使用的“这”。我们“指”一个苹果,我们会说:“这是一个苹果。”其“指”行为体现在代词“这”上,而二者以系动词“是”联系起来,“是”代表的意义在此使用情境中应为“等于”义。可以说,在此情境下,“这”就等于“一个苹果”,但就“这”本身来说,“这”本身却不必为“一个苹果”,因为,“这”相对于“一个苹果(具体的苹果)”更抽象,是一个“天下之所兼”的抽象概念。但“这”在与物的过程中确确实实也就成为了“一个苹果”,也就是前文所提到的“物指”,“这”在具体的指物过程中成为了非“这”的概念,而“这非这”所其实就是“指非指”。

“指”就是“指”,它联系着人之认知和认知对象,因其概念的抽象性,很难用一个具体的含义去解释这个“指”,但若一定要说,它接近于我们所说的“这”。唯有用“这”来解释这个“指”,它才能与“名”相区别,又存在于我们认知的过程中,且“天下之所兼”。

(二)“物”

《说文》云“物,万物也”[29],其实并不准确。《诗·小雅·无羊》:“三十维物,而牲则具。”毛传:“异毛色者三十也。”[30]“物”从牛从物,其本义实际上是“杂色牛”,而后又被引申为牲畜的种类和品级。《周礼·地官·牧人》有:“牧人掌牧六牲,而阜蕃其物,以共祭祀之牲牷。”孙诒让正义云:“物犹言种类也……凡牲畜,区别毛色,各为种类,通谓之物。”[31]于是又引申指形色。《字源》云“凡事物各有形色,因之引申指万物。……秦汉简帛中均引用为‘万物’义”[32],则“万物”之义似乎是当时之通说。这也是历来研究《指物论》的学者基本一致的观点。《庄子·达生》有:“凡有貌、象、形、色者,皆物也。”[33]因此又有人将其归结为“物”之名义下的那些“不可感知的”或“抽象的”事物。《国语·楚语下》:“九黎乱德,民神杂糅,不可方物。”韦昭注曰:“物,名也。”[34]《齐物论》云:“道,形之而成;物,谓之而然。”[35]“物”又具有了“物名”之义。“物”也有作动词的用法。《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周易》有之:‘若不朝夕见,谁能物之?’”[36]此句中的“物”即作“称名”讲。

实际上,在《公孙龙子·名实论》一篇中有这样的表述:“天地与其所产焉,物也。”这似乎是说“物”即天地万物之意。又云:“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实也……”这一段文字,历来也被认为是《公孙龙子》中难解者。这是因为,大多学者都将“物”作“万物”讲,这样往往造成文意不通,令人费解。笔者认为,“物”和“指”一样,公孙龙在使用“物”这一概念的时候也并没有特定的用法,也没有具体的词性。而结合前文所考辨先秦“物”的使用范围来看,“物”和“指”在公孙龙《指物论》一篇中都是十分抽象的概念,“指”是人的认知过程,而“物”当是人认知后的所有内容。正如前文在考辨“物”字之义时,我们能看到:人以形色来认识其对象,而形色又引申为“物”。“物莫非指,而指非指”这个命题走到这一步,则砉然而解。“指”的对象就是“物”的范围。然而人的认知活动“指”总是未尽的,它不仅指向过去、现在还有未来;而“物”却是已经完成了“指”的“物”。因为“物”和“指”作为抽象概念而人们赋予二者的意涵本身就不同。因而公孙龙在“物莫非指”之后还要强调“而指非指”的意义之所在:“指”一旦落入已经完成的行为中,就和“指”概念本身所具有的意义不再相同。

《指物论》揭露了在人类认识范围内所可能认识的对象“物”,只是我们所能“指”之物,脱离了我们所能“指”范围的事物,“物”也就不再存在。森然万象也不过是我们的认识世界。公孙龙子正是敏锐地发现了这一点,提出了“物莫非指”这一命题。而比之更为深刻的见解是,在人的认知过程“指”之中,我们的“指”一旦落入“具体有形”之“物”,“指”概念就会发生变化——因为“指”是我们抽象出的一个“这”,它没有具体对应的对象,却在我们此时此情此景得到认知中具有了具体的含义——“这”可以是一个“苹果”、“一本书”等等。但一旦如此,抽象的“指”就变成了“物指”。但“这”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所具有的意义仍然不变,它具有的无限可能性和已经完成了的成为了固定内涵的“苹果”和“书”的“这”不同。所以说,“指非指”其实就是“这非这”。对“指”抽象性的把握,而不仅仅单纯的理解为共相或者名,正是公孙龙区别于西方经验主义的一个重要的创见。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国学院)

【注释】

[1]周山《子学思潮》,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34页。

[2]吕思勉《经子解题》,中国书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92页。

[3]刘体胜在《公孙龙〈指物论〉悬解》中将谢希深等人和俞樾等人分为“援引老庄”和“指谓说”两派,笔者认为,此二派之说实是同一意趣,即以“名实分离”来解释“指非指”。故而在刘体胜的基础上,笔者将两个学派并为一派。

[4]参见王琯《公孙龙子悬解》,中华书局出版社1992年版;金受申《公孙龙子释》,商务印书馆1931年版;伍非白《中国古名家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陈柱《公孙龙子集解》,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谭戒甫《公孙龙子形名发微》,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5]胡适《先秦名学史》,上海学林出版社1983年版,第109页。

[6]谭戒甫《公孙龙子形名发微》,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19页。

[7]冯友兰《中国哲学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7页。

[8]参见冯友兰《中国哲学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7页。冯友兰认为:“指所指之个体,及其外延(denotation);其所涵之共相,即其内涵(connotation)也。”

[9]参见郭沫若《十批判书》,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侯外庐《中国思想通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1年版;任继愈《中国哲学史》(第1册),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劳斯光《新编中国哲学史》(一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0]杜国庠《先秦诸子的若干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5年版,第23—24页。

[11]翟锦程《先秦名学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156页。

[12]参见胡曲园、陈进坤《公孙龙子论疏》,复旦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黄克剑《名家琦辞疏解——惠施公孙龙研究》,中华书局2010年版。

[13]庞朴《公孙龙子研究》,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20页。

[14]徐复观《中国思想史论集续编》,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年版,第322—323页。

[15]《公孙龙子》中《白马论》《坚白论》《通变论》《指物论》四篇皆采用设问、应答体,原文本无“主曰”、“客曰”字眼。现依其脉络、语势并参酌诸注本校释,在答、问交接处补“主曰”、“客曰”,并分段加上序号,以方便参阅和叙述。

[16]此处“天下”当取包含万物在内的“世界”义。

[17]谭戒甫《公孙龙子形名发微》,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19页。

[18]冯友兰《中国哲学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0页。

[19](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319页。

[20]《道藏》本原文为:“故黄、黑皆所以应。”黄克剑在《名家琦辞疏解——惠施公孙龙研究》中根据胡适《先秦名学史》校改,在“黄、黑”后补一“马”字,现取其说法。

[21]《道藏》本原文为:“黄、黑马皆所以色去。”黄克剑据胡适《先秦名学史》将“以”调至“所”之前,今从其校改。

[22]黄克剑《名家琦辞疏解——惠施公孙龙研究》,中华书局2010年版,第120页。

[23](汉)许慎撰,(宋)徐铉校订《说文解字》,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251页。

[24](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40页。

[25](唐)孔颖达疏《毛诗正义》(第1册),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197页。

[26](清)王念孙《广雅疏证》,钟宇讯点校,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155页。

[27]方勇译注《墨子》,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337页。

[28](南朝宋)刘义庆撰,(南朝梁)刘孝标注《世说新语》,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81页。

[29](汉)许慎撰,(宋)徐铉校订《说文解字》,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24页。

[30](唐)孔颖达疏《毛诗正义》(第6卷),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945页。

[31](清)孙诒让撰《周礼正义》(第3册),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914—915页。

[32]约斋撰,李学勤编《字源》,天津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73页。

[33](清)郭庆藩撰《庄子集释》,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632页。

[34](东吴)韦昭《国语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264页。

[35](清)郭庆藩撰《庄子集释》,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75页。

[36](晋)杜预注,(唐)孔颖达疏《春秋左传正义附校勘记》,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9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