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指物论》疏解
历来对《指物论》的研究,重点主要在对“指”和“物”概念意义的界定上。因为《指物论》一篇并没有对这两个概念作过明确的界说,因而本文在考察这两个概念的时候,将对公孙龙所在时代背景下共同认可的语境进行考证。另外,在考察这些概念的含义之后,也会结合《公孙龙子》文本的相关论说来对进一步的分析和疏解,使得文意畅达,与公孙龙子整体的思想体系相契合。下面采用的是《道藏》本《公孙龙子》的文本:
1.【主】物莫非指,而指非指。
2.【客】天下无指,物无可以谓物。非指者天下,而物可谓指乎?指也者,天下之所无也;物也者,天下之所有也。以天下之所有,为天下之所无,未可。
3.【主】天下无指,而物不可谓指也。不可谓指者,非指也?非指者,物莫非指也。天下无指而物不可谓指者,非有非指也。非有非指者,物莫非指也。物莫非指者,而指非指也。
4.【客】天下无指者,生于物之各有名,不为指也。不为指而谓之指,是无不为指。以有不为指之无不为指,未可。
5.【主】且指者,天下之所兼。天下无指者,物不可谓无指也。不可谓无指者,非有非指也;非有非指者,物莫非指。指非非指也,指与物非指也。
6.使天下无物指,谁径谓非指?天下无物,谁径谓指?天下有指无物指,谁径谓非指、径谓无物非指?
7.且夫指固自为非指,奚待于物而乃与为指?[15]
《指物论》开篇即表明主方十分诡奇的命题:“物莫非指,而指非指”,而后通过设问与答难的层递推绎,围绕此论点展开深刻详细的解说。笔者认为,第2、3段论述的是“物莫非指”命题,而4、5、6、7段论述的则是“指非指”命题。此二命题在逻辑上是对比关系:前者论述的是“物”与“非指”之间的关系,而后文论述的则是“指”与“非指”的关系,如此,则将“指”和“物”进行了对比。通过这层对比,其论述重点又将落于对“非指”概念的辨析之上,下面将结合文本详细展开说明。
(一)“物莫非指”
第2段是客方顺承主方“物莫非指”逻辑而提出的诘难。他认为,主方所谓“物莫非指”即是说:“天下如果没有了‘指’,物将无法被称作某物。(天下无指,物无可以谓物。)”紧接着,客方提出一个疑问:“(但是)天下之物皆是‘非指’,那么物还能被称作‘指’吗?(非指者天下,而物可谓指乎?)”其理由是:“‘指’是不存在于天下的,而‘物’是存在于天下的。用不存在于天下的‘指’来称谓存在于天下的‘物’,这是不可以的。(指也者,天下之所无也;物也者,天下之所有也。以天下之所有,为天下之所无,未可。)”[16]客方认为“物”与“指”是对立的。因为“指”是不实存之物,“物”是实存之物。并提出了“非指”的概念,根据上下文来看,客方认为“非指”与“物”当是同义。
主方则以归谬法回应客方诘难:“(既然)‘指’不实存于天下,‘物’就不可以用‘指’来称谓。不可以称作为‘指’的那个东西,不也是一种‘指’吗?(天下无指,而物可谓指也。不可谓指者,非指也?)”可见主方没有否认实存于天下之“物”和不实存于天下之“指”相异,而是顺承客方观点,推出了一个矛盾的结论——“不可谓指者”。“者”前“不可谓指”当作为形容词来理解,强调我们用“不可谓指”去形容的那个“者”中所蕴含的那个形容行为——主方将客方笼罩在这样一种思路下:你说“物”不可谓“指”,或者这“物”那“物”如何如何与“指”没有关系,你就是在“指”着“物”在形容“物”是一个什么样的“物”,而这样就必须先承认“指”的存在。谭戒甫所谓“不可谓指者,以其物无指可谓而为非指也。然其物非指,则非指亦即为物之指”[17]亦是此意。因而,主方得出结论:“(客方所说)‘非指’,恰好可以说明‘物莫非指’啊。(非指者,物莫非指也。)”由此我们知道“指”一定存在于人们形容事物的行为中。
“(所谓)天下不存在‘指’,那么‘物’就不可以被称作‘指’(这一命题),还是在说没有‘物’不是被‘指’的。(天下无指而物不可谓指者,非有非指也。)”“没有‘物’不是被‘指’的,正是物总是被‘指’的。(非有非指者,物莫非指也。)”
主方通过归谬回答了客方的诘难,最终回到了“物莫非指”的命题上——人在认知“物”时,不可能不凭借“指”这种行为。前文已经提到的“名实分离说”以及“概念说”都将“指”理解为“命名”行为和“名”。但在人认知“物”,与“物”相联系的过程中,并不是单纯的“命名”活动,我们仍然不足以得出“指”为“指目”或者“概念”的结论。将“指”理解为“命名”与后面的文本义有矛盾之处,这将会在后面的论述中详加探讨。
这部分的结尾,主方重申了其论点:“‘物’没有不是在‘指’的行为中存在的,但是‘指’又不是‘指’。”(“物莫非指者,而指非指也。”)因为前文并没有对“指非指”进行任何详细的阐释,“指非指”当是主方再一次提及其论点以作强调用。
总之,第2段到第3段主客双方围绕“物莫非指”展开辩论,论述的是“物”与“指”之间的关系:在人的认知行为中,对于世界万物的把握是通过“指”来操作的,没有“指”,则认知的触角无从伸向世界的森然万象。但这个“指”是否是“名”或者“概念”又或者是其它的什么含义,则还需要考察下文,得到更多的信息。
(二)“而指非指”
第3段客方接着提出驳难:“所谓‘天下无指’,是说在人们可以认知的世界里,存在的物都是各自有其‘名’的,而这‘名’并不是指。(天下无指者,生于物之各有名,不为指也。)而若是把本来不可以被‘指’的事物也当作可以被‘指’的事物,那么就没有什么是不能被‘指’的了。(不为指而谓之指,是无不为指。)而从不能被‘指’的事物变成可以被‘指’的事物,这段逻辑,是不能成立的。(以有不为指之无不为指,未可。)”
到这里,前文所提及的“概念”、“指目”难以成立了:客方将“指”和“名”区别开来,这就说明在当时的语境下“指”和“名”并不是相同的概念。根据“物各有名”一句的意义来看,这里的“名”当是指的具体的事物之名,此“名”比较接近俞樾、冯友兰等人所说的“概念”、“共相”。因此俞樾、冯友兰等人所说的“指”的含义其实是“名”而非“指”。俞樾的“指目”与“物之各有名”之“名”并无区别。冯友兰所谓“名亦只为共相之代表,非即共相”[18]。以“名”为共相之代表,而“指”为共相,这就好比将“概念”和“概念之内涵”区别开来,诚然在定义上二者有所区分,在本质上却并无区别。在使用这两个概念的过程中,也很难明确地分开。
客方认为,主方所说“物莫非指”是将“名”和“指”的概念混淆了,而天下之中所存在的“物”都是“名”而不是“指”。此说对反驳主方“物莫非指”命题来说是无力的:“物”诚然各自有其名,但“物”却不能自申其名,“物之各有名”是人们命名行为的结果,而命名行为则决不能离开人的认知行为,也就离不开“指”。“物之各有名”其实最终导向的还是“物莫非指”。主方“物莫非指”的逻辑从头到尾都是一个,即:“指”是人与“物”之间的唯一连接,没有“指”人就无从说“物”,也无从讨论任何概念或是名称。
因而在后面辩述里,主方都在反复阐述这个观点,不再回应“物之各有名”之说。
“‘指’是天下万物所共有的东西。(且指者,天下之所兼。)”“所谓‘天下不实存指’的论点,也不过是说明了‘天下万物是不能不被‘指’称谓的。(天下无指者,物不可谓无指也。)”“既然天下万物是不能不被指谓的,这就是说没有不是指的事物。(不可谓无指者,非有非指也。)”“没有不是‘指’的事物,这就是说物没有不是‘指’的。(非有非指者,物莫非指。)”
到了这一段,我们又可以得知“指”的另一个特质,即:“指者,天下之所兼。”它是那样一个抽象的、天下万物通行或者都具有的事物。而其实,不管是“指”区别于“名”还是“指者,天下之所兼”,都是在为“指非指”进行一个铺垫。
主方阐述完“物莫非指”便直接进入到对“指非指”的阐述中,第5段结尾说道:“‘指’,不是‘非指’,‘指’一旦出现与具体事物相结合就不再是是‘指了’。”(指,非非指也;指与物非指也。)“与(與)”字当作“结合”、“一起”解。《说文》云:“党與也。”段注曰:“與当作与。……共举而与之也。”[19]应是此意。因为“指”指的是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因而所谓“‘指’与‘物’”当是在说当“指”一旦出现在对具体事物的认知活动中,“指”就不再是“指”。
“如若天下没有‘物指’,谁能直接来说‘非指’呢?如若天下没有‘物’,谁能直接来说‘指’呢?如果天下有‘指’却没有‘物指’,谁能直接来说‘非指’;谁能直接来说‘没有什么物不是指呢’?(使天下无物指,谁径谓非指?天下无物,谁径谓指?天下有指无物指,谁径谓非指?谁径谓无物非指?)”
为方便理解,笔者将原文中“物指”、“非指”、“指”、“物”概念直接引用,以强调这四者之间的对应关系,并做表格如下:

综合以上5个命题,再结合最后一段话:“‘指’这概念本身就不是我们所理解的那个‘指’,根本不需要我们将它与‘物’这概念结合再得出一个‘指’的概念?(且夫指固自为非指,奚待于物而乃与为指?)”笔者认为,“指非指”这一命题的理解关键其实在“非”字上。而这个“非”也并非公孙龙第一次提出,其《白马论》中有:
马者,无去取于色,故黄、黑马皆所以应[20];白马者,有去取于色,黄、黑马皆以所色去[21],故唯白马独可以应耳。无去〔取〕者非有去〔取〕也,故曰:“白马非马。”
这是说,“马”这一概念,没有颜色上的选择,那么黄马、黑马都可以被当做马;“白马”这一概念,如果有了颜色上的选择,那么黄、黑马则因其所具有颜色而被排除,因此,唯独白色的马才可以被称作白马。黄克剑提出:“人们通常认为‘白马非马’的说法带有‘诡辩’的性质,那是因为习惯化了的思维往往把‘非’理解为不是或‘不属于’,而这里的‘非’原是‘不等于’或‘不同于’的意思。”[22]而“指非指”的“非”实际上也当作“非”此解,它包含“不等于”、“不属于”两层意思。
如此,“指”的概念实际上就包含了两层含义:1.指,即“非非指”,即不等于“非指”的指,它是“指”概念所对应的整体范围的那个“指”。2.物指,即“非指”。“物指”被包括在整个“指(非非指)”的范围内,它是与物结合的那个“指”。总之,“物指”仍然是属于“指”,但是因“物”限定了“指”的范围,比“指”所对应的整体范围要小。而“物莫非指”中的“指”虽然用这两种“指”的含义都说得通,但是应该更多的强调的是第二种“指”,即“物指”,因为此“指”才是直接与物联系,并作用于物的。“物”是不能脱离人的认识活动而存在的,没有“指”就没有“物”,但没有“物”,“指”的存在就毫无意义。因此,“物指”是“与物之指”亦是“所指之物”。
“指”一方面包含了本身的全部含义,另一方面又往往被当做“物指”而用。这是因为在人们使用指的过程中,通常没有意识到“物莫非指”,没有意识到我们所能认识的世界其实也只是我们意识的世界。我们所以为的那个“指”,其实只是“物指”,但是我们却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反而自顾地创造了一个更为抽象和广泛的“指”。
以上是对《指物论》全文进行的一个逻辑上的梳理,并指出了一些前人学者在研究中的一些疏忽和遗漏。而“指”究竟指什么仍悬而未决,下文将展开对“指”意义的考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