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先秦诸子研究论文集
1.11.3 三 《春秋》的记事原则
三 《春秋》的记事原则

“圣经”类文本都拥有无穷的阐释价值和魅力,《春秋》也不例外。古人认为《春秋》是通过某种特别的“书法”寓示其“微言大义”,三传都致力于对《春秋》“书法”的探究,后人更是把《春秋》“书法”与孔子笔削联系在一起。上文已知《春秋》是鲁国的告庙文本,作者是鲁国历代史官,与孔子关系不大,当然就谈不上孔子的褒贬之义。洪业说:“求其微言大义于字里行间,殆未得其实矣。”[40]《春秋》三传条述的书法义例,有得者,也有不得者。我们从告庙文本的角度重新审视,《春秋》“书法”将不再神秘。《春秋》是宗庙告祭文本,但并不是所有在宗庙举行过告祭仪式的事情都能载于《春秋》,《春秋》记事又遵循着一些原则。

(一)《春秋》的礼仪实录性原则

有告庙仪式,鲁国之事才能载入;有正式赴告文书,也有告庙仪式,列国之事才能载入。春秋时代列国有许多重要的事件未见载于《春秋》,有些是因为未行赴告之礼,鲁国史官尽管知道事情的原委,但也不能擅自书于《春秋》。《左传》所发的“从告”、“从赴”之例对后人理解这些现象很有帮助。杜预用此例作注,也无往而不利,如成公十八年春,晋杀胥童,杜注:“《传》在前年,《经》在今春,从告。”俞正燮说也说:“周大事多不见于《春秋》,实由不告。”[41]说得很对。诸侯有事,赴告同盟各国是当时的礼制,体现对他国的尊重友好。该告而不告,可能影响外交关系。如庄公十六年,郑厉公入郑即位,“缓告于楚。秋,楚伐郑,及栎,为不礼故也”(《左传·庄公十六年》)。比如诸侯卒葬赴告同盟国,也是希望同盟国派人吊唁、会葬。《白虎通·崩薨》说:“诸侯薨,赴告邻国何?缘邻国欲有礼也。”周王及外诸侯的卒葬,皆据赴告及相关礼仪而记录,俞正燮发挥《左传》之例说:“其他非会葬,虽周王亦不书,无所据以书也。”[42]《公羊传》《谷梁传》的解释不得要领,隐公三年《公羊传》说“天子记崩不记葬”,本已属胡说,因为《春秋》记载桓、襄、匡、简、景既记崩又记葬。周王有崩有葬者,《谷梁传》所言外诸侯“失德不葬,弑君不葬,灭国不葬”(《谷梁传·昭公十五年》)更是信口开河。至于“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公羊传·闵公元年》),皆是言过其实,公、谷二传所言《春秋》讳例数以百计,多穿凿附会。正如刘知几所批评的:“国家事无大小,苟涉嫌疑,动称耻讳,厚诬来世,奚独多乎!”[43]还是《左传》的凡例可信:“凡崩薨,不赴则不书;祸福,不告亦不书。”(《左传·文公十四年》)杜预、孔颖达皆承《左传》之说,以“不告”来解释诸侯一些重要事件未载的原因。

《春秋》记列国之事必须依据列国发送的通报文书,即杜预所说的“从赴”。有时,列国的赴告文书提供了错误的信息,《春秋》也只能将错就错。所以,《春秋》礼仪实录性原则有时未必符合历史实录性原则。

比如,春秋二百四十多年间,被弑的国君很多,大多数以正常死亡记载于《春秋》,并不是鲁国史官有意作伪,而是“从赴”之故。只要有使者来告,史官皆要依据讣告上的信息通报先祖。齐桓公于僖公十七年十月乙亥去世,但他的儿子们忙于争位互相残杀,无暇顾及桓公之卒葬,一直到公子无亏即位,才给列国发讣告,讣告上说齐桓公卒于十二月乙亥,所以《春秋》书曰:“冬十有二月乙亥,齐侯小白卒。”(《春秋·僖公十七年》)齐桓公之卒日完全按照齐国的讣告而载,比实际的卒日晚两个多月。更出奇的是,《春秋》所载陈哀公之卒日,比实际卒日早了十天。据《左传》,当时陈国权臣公子招、公子过杀陈哀公太子而立公子留,陈哀公于五月辛亥被逼自缢,可《春秋》说其卒于“四月辛丑”,说明陈哀公活着的时候,公子留他们就已经给各国发讣告说他死了!

《春秋·昭公十三年》载楚灵王之卒说:

夏四月,楚公子比自晋归于楚,弑其君虔于乾溪。

此条信息有诸多不实。据《左传》,楚灵王并不是被公子比所杀,也不是死于四月,也没死于乾溪,实于五月癸亥这天,自缢于大夫芋尹申亥之家,申亥以自己的两个女儿为其殉葬。《春秋》所载楚灵王亡故的时间、情节皆与实情不符。杨伯峻说:“阮芝生《杜注拾遗》云:‘经书四月,从赴也。平王杀囚以欺国人,自必诡为日月以赴列国。芋尹未以柩告之先,灵王之定死与否尚未知。日以四月,地以乾溪,一皆平王假设以赴告。及既得其实,又无重赴之礼,故列国所书俱仍初告之日月耳。’”[44]这个解释很有道理。当时楚国大乱,楚灵王生死不明,公子弃疾杀死囚扮灵王,欺骗国人,嫁祸公子比,逼得公子比自杀,而自己则顺利窃取楚王之位,并给列国发布虚假讣告,说灵王于夏四月被公子比弑于乾溪。鲁国史官就是据此载于《春秋》的。过了好久,申亥才说出真相,献出灵王之柩,楚国按国王之礼重新安葬。鲁国后来也知道了真相,但还是没有修改《春秋》之前的记录。

后人会感到奇怪,鲁国明明知道真相,为什么还要保留一个错误的日期?因为《春秋》是告庙的文本,是宗庙礼仪的记录,有其礼则书,无其礼则不书,告庙时这样通报了列祖列宗,也只能将错就错。何况,有些事件的真相可能要过几年、十几年乎甚至几十年后才能大白于天下。后来的史官尽管知道《春秋》记录了错误的信息,但也不能改动,也不必改动,一切都时过境迁了。《春秋》记载的是宗庙之礼,而不是纯粹的历史,以历史的体例和标准衡量《春秋》,注定是会令人困惑失望。

《春秋》的礼仪实录性,是出于对祖宗的诚信和虔敬。收到别国通报的消息,真假无从分辨,又必须向先祖报告,告庙不能依据传闻和臆测,“从赴”是当时唯一的选择。关于《春秋》与《左传》记录的差异,杜预多以“从赴”来解释,他说:“周德既衰,官失其守。上之人不能使《春秋》昭明,赴告策书,诸所记注,多违旧章。”[45]孔颖达也说:“《经》《传》异者,多是《传》实《经》虚。”[46]这个结论是对的。《春秋》所载列国的信息皆依据当时各国的通报文书,而《左传》记事往往是水落石出后的真相。所以,在历史的准确性方面,应以《左传》为准。归根到底,《春秋》本质是礼,而《左传》是史。

(二)《春秋》的宗法等级原则

在宗庙举行的大大小小的仪式很多,但不是随便什么人什么事都可以载入《春秋》。《庄子·天下》篇说:“《春秋》以道名分。”名分就是内外、亲疏、尊卑的界限。《春秋》作为鲁国的告庙文本,所载人与事必定被认为是先祖们关注的,要么与鲁公室有血亲关系,要么是鲁公室的姻亲或同盟兄弟。

《春秋》记事内外有别、亲疏有别,鲁国能载入《春秋》的人事范围显然比其他诸侯国要宽泛许多。鲁国能书于《春秋》者有国君、国君夫人、贵族卿大夫、公室之女(包括王室之女从鲁国出嫁者),而列国载于《春秋》者只有国君、贵族大夫。同样是国君,鲁国国君要记载其即位、出境、入境、婚娶、卒葬等消息,而列国诸侯只记其卒葬,其他的活动消息是与鲁国有交集时顺便带出来的。《公羊传》《谷梁传》都注意到《春秋》不记载外夫人、外大夫卒葬,不记载外诸侯嫁女。同样记载国君去世,鲁国国君及夫人用“薨”,而外诸侯皆用“卒”,《春秋》记载外诸侯去世的措辞与鲁国大夫的相同。《春秋》内外有别,厚此薄彼,毫无疑问因为鲁国先祖更关注自己的子孙。《公羊传·隐公十年》说:“《春秋》录内而略外。”《史通·曲笔》说:“略外别内,掩恶扬善,《春秋》之义也。”《公羊传·成公十五年》说:“《春秋》内其国而外诸夏,内诸夏而外夷狄。”

“三传”皆认为《春秋》有为鲁国讳的意思,还是有一定道理,隐公、桓公、闵公皆被杀,《春秋》皆书“公薨”。文公二年“三月乙巳,及晋楚父盟”,没有明言“公及晋阳处父盟”,“三传”皆认为与晋大夫盟乃鲁公之耻,如此书法是为公讳。为鲁国讳的倾向,但《公羊传》所说的“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公羊传·闵公元年》),又发挥太过。

《春秋》关心的女人只有两种,一是鲁公之女,一是鲁公夫人,其他无论多么重要、显赫的女人,一般都不会出现在《春秋》中。如《左传·昭公十五年》说:“秋八月戊寅,王穆后崩。”晋国大夫荀跞与籍谈赴周室参加王后的葬礼,但王后的卒葬,《春秋》皆不载。又如昭公二年,晋平公宠妾少姜去世,鲁昭公竟然要亲自去晋国吊丧,后来被晋国劝回,而鲁国上卿季孙宿还是去晋国参加葬礼。尽管少姜之丧规格极高,惊动了各国诸侯、政要,但《春秋》对少姜只字未提。如果不是鲁国之女或妇,《春秋》一般都不予记载,因为她们与鲁国先祖们没有关系,先祖对她们的信息也毫无兴趣。《谷梁传》也认识到这点,解释庄公四年的“纪伯姬卒”与襄公三十年的“葬宋共姬”时说:“吾女也。”因为都是鲁公之女,《春秋》才予以记载。

不仅内外有别,上下尊卑的界限更是不可逾越。历代鲁公都拥有妻妾一群,一般只有嫡夫人才能被书于《春秋》。如桓公三年记载迎娶文姜的几条:“公子翚如齐逆女。”“九月,齐侯送姜氏于讙。公会齐侯于讙。”“夫人姜氏至自齐。”

鲁桓公派叔父公子翚到齐国迎娶文姜,齐僖公依依不舍送女至鲁国之境,亲自把女儿交给来亲迎的鲁桓公。文姜大婚礼仪规格之高、场面之大可以想见。其他的媵妾,如果她们的儿子没有成为国君的话,就永远没有载入《春秋》的资格和机会。古代与国君一起主持宗庙祭祀的只有嫡夫人,史官只向先祖报告嫡夫人的消息。如鲁庄公有妾叫孟任,庄公当年追求她的时候许诺以其为夫人,孟任为此与庄公割臂歃血盟誓。孟任生有一子叫子般,刚即位就被庆父杀死(《左传·庄公三十二年》),《春秋》没有载录孟任的任何信息,因为庄公后来迎娶的是更为尊贵的齐国公室女子为夫人。对孟任这样的妾来说,被书于《春秋》就成了永远不可企及的梦。

尽管鲁国的消息很多,但鲁国地位不高的大夫也不会留名于《春秋》,下层平民更是永远不可能进入《春秋》。鲁国大夫凡是能在《春秋》上留名的,皆是公室贵胄,以隐公十一年间《春秋》所载鲁国大夫的信息为例:

公子益师卒。(《春秋·隐公元年》)

无骇帅师入极。(《春秋·隐公二年》)

翚帅师会宋公、陈侯、蔡人、卫人伐郑。(《春秋·隐公四年》)

冬十有二年辛巳,公子卒。(《春秋·隐公五年》)

冬十有二月,无骇卒。(《春秋·隐公八年》)

公子益师,字众父,是鲁孝公的儿子,鲁隐公的叔叔,鲁国众氏之祖;无骇,卒后被赐氏为“展”,故明代傅逊以“展”为无骇本人之字[47],则无骇就是公子展,鲁国展氏之祖;公子翚,字羽父,鲁孝公之子;公子,即臧僖伯,鲁孝公之子,鲁国臧氏之祖。隐公十一年间所载大夫皆是公子。不仅如此,纵观《春秋》二百四十多年所载鲁国大夫,尽此流矣。季孙、孟孙、叔孙皆出自鲁桓公,鲁文公以后,三桓把持鲁国朝政,成为鲁国之世卿,长期握有实权,他们在《春秋》中留下的记录最多。《春秋》所载鲁国大夫皆是贵族,要么是执政卿,要么是公子、公孙,地位尊贵,都与公室有血亲关系。

所有来聘的列国大夫都要在鲁国宗庙举行授玉、辞玉或相关的外交仪式,但不是所有来聘者都可以书名于《春秋》,从隐公十一年间聘鲁大夫的记录可以看出端倪:

秋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春秋·隐公元年》)

冬十有二月,祭伯来。(《春秋·隐公元年》)

春,郑人来渝平。(《春秋·隐公六年》)

夏,齐侯使其弟年来聘。(《春秋·隐公七年》)

冬,天王使凡伯来聘。(《春秋·隐公七年》)

春,天王使南季来聘。(《春秋·隐公九年》)

隐公在位十一年间,《春秋》所载周室来聘者有宰咺、祭伯、凡伯、南季,皆是周天子的同宗贵族,爵位与诸侯相当,很尊贵。齐国来聘者乃齐僖公的同母弟,杜预《春秋释例》言:“母弟之宠,异于众弟。”“其兄为君,则特称弟,殊而异之,亲而睦之。”[48]母弟见于《春秋》者二十。诸侯派尊贵的母弟来聘,是对鲁国的重视,《春秋》不厌其烦地标出“弟”的身份以示荣耀。《春秋》记载这些重要来聘者的名爵,为了让祖宗感受鲁国受重视的那份荣耀。

如果来聘者地位不高,不足以让鲁国感受尊荣,也就不必让祖宗知道其名爵,要么略而不载,要么泛称其为“人”。如隐公六年春,郑国派使者来谈媾和之事,之前两国一直处于敌对状态,此次郑国首先向鲁国伸出橄榄枝,乃破冰之举,这件事意味着从此两国有了友好往来,值得郑重向祖宗汇报,但郑国只派来一个地位不高的大夫,故《春秋》仅书“郑人来渝平”,用泛泛“郑人”一语来指称郑国的使者。

一些小国的执政卿,在鲁国眼里也属于位卑人微者,往往也被称为“人”。如《春秋·襄公二年》:“冬,仲孙蔑会晋荀䓨、齐崔杼、宋华元、卫孙林父、曹人、邾人、滕人、薛人、小邾人于戚。”其中同鲁国仲孙蔑一样被书名者皆为大国及中等国家的执政卿,而曹、邾、滕、薛、小邾这些小国的代表,虽然也是该国的执政卿,但据当时礼仪,小国之卿相当于大国的大夫,级别较低,还不够留名《春秋》的资格,故只泛泛书“人”。《谷梁传》也说:“卑者不志。”(《庄公十七年》)

位卑者干了特别严重的坏事而不得不向祖宗报告时,《春秋》就蔑称他们为“盗”。如鲁襄公十年郑国的尉止、侯晋、堵女父、子师仆等人作乱杀死三位贵族,郑国通报列国,鲁国《春秋》因而记载此事说:“冬,盗杀郑公子、公子发、公子辄。”作乱之人罪大恶极,列国震惊,但因地位卑微,名氏依然不能载于《春秋》,只留以蔑称“盗”。鲁定公八年阳虎弄权失败后逃往他国,还偷走了鲁国的国宝,兹事体大,必须禀告祖宗,然而《春秋》书曰:“盗窃宝玉、大弓。”不可一世的阳虎在《春秋》中也只落得一“盗”而已。杜预说:“家臣贱,名氏不见,故曰盗。”[49]说的极是。

春秋人有“五大”、“五细”的说法:“五大不在边,五细不在庭。”(《左传·昭公十一年》)孔颖达引贾逵说:“五大谓大子、母弟、贵宠公子、公孙、累世正卿也。”[50]大夫留名于《春秋》者,皆属于这样“五大”之类。地位卑微的一般大夫和普通民众,他们的名字和信息很难进入《春秋》。

《春秋》记事严格地尊奉着宗法等级原则,古人也早注意到这点,杜预的《春秋释例》还进行过一些归纳。但人们一般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主要是因为他们视《春秋》为经或为史,纠结于经与史之间,有些书法现象很难解释。现在明白了《春秋》是鲁国的告庙文本,其内外、亲疏、尊卑界限不能逾越的书法就很好理解。《春秋》只记载与鲁公室有血亲、姻亲关系的人事,只记载能给鲁公室带来荣耀的人事,因为这些人事才被认为是鲁国先祖们关注的,《春秋》皆鲁公室的家族之事。往大里说,《春秋》记录着列国之间政治、军事、外交等大事;往小里说,其实是鲁公室与其门当户对的姻亲们、兄弟们之间的事情。剥去君臣、同盟之类的外衣,《春秋》中的人物之间无非是父子、夫妻、兄弟、叔侄、甥舅,完全体现着家族、姻亲之间的伦理关系。明白了这一点,也就能理解汉代之所以奉《春秋》为解决伦理关系的法律依据。董仲舒撰《春秋决事比》二百三十二条,多涉父子、夫妻、兄弟之类的伦理亲情[51],《春秋》在解决伦理亲情案件方面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原因也就在这里。

(三)《春秋》的新闻即时性原则

史官要在最短的时间内,让先祖知晓国内外发生的大事。《春秋》的每一条记录都是即时的,当时都具有极高的新闻价值。列国《春秋》类文本,皆具新闻即时的特点。赵穿弑晋灵公,太史董狐书曰“赵盾弑其君”,以示于朝(《左传·宣公二年》);齐国崔杼弑君,太史书曰“崔杼弑其君”(《左传·襄公二十五年》)。两国太史都在事件发生之后立即书之于策,还要公布于朝,让人神共晓。鲁国的《春秋》也是这样一笔一笔即时记录下来的。

《春秋》记载各国诸侯之卒,一般称爵与名,如僖公十七年书齐桓公之卒:“冬十有二月乙亥,齐侯小白卒。”“侯”为爵,“小白”是名。而僖公十八年载其葬,则书其谥号:“秋八月丁亥,葬齐桓公。”《春秋》记载外诸侯的卒与葬,皆遵循这样的书法。何也?因为卒时尚未制定谥号,故只能书爵与名,而葬时已经拟定了谥号,所以书谥。这都是《春秋》记事即时性的痕迹。

“常事不书”也是《春秋》即时性新闻价值的体现。《公羊传》多次提到“常事不书”[52],常事,即常规的告朔、视朔、祭祀仪式,一般能按时按点进行,不用载于《春秋》。而像突发灾异,或者该告朔而未告朔,或者不该祭祀而祭祀,这些都是“非常”之事,都要及时向先祖报告,因为这些“非常”之事才具有新闻的价值,才能引起先祖们的关注。

比如祭祀,《春秋》所载皆属于“非常”之祭。按当时礼制,天子祭祀天地及四方众神,诸侯只能望祭其封内山川、分野之星辰及其列祖列宗。鲁国因为周公的缘故,可以被特许郊祀。常规祭祀还包括四时之祭,“春曰祠,夏曰礿,秋曰尝,冬曰烝”(《公羊传·桓公八年》)。“凡祀,启蛰而郊,龙见而雩,始杀而尝,闭蛰而烝。过则书。”(《左传·桓公五年》)意思是按时举行的常规祭祀,《春秋》皆不予记载,《春秋》所载者,大多为不时之祭,如桓公五年秋大雩,八年春烝祭,夏又烝,僖公三十一年夏四月“四不郊,不从,乃免牲,尤三望”,哀公元年夏四月“辛巳郊”,等等。《春秋》所载郊、雩、尝、烝的信息,多非常规、常时之祭。比如,雩是祭天求雨的祭祀,一般在夏正四月,遇旱灾而临时举行的祈雨之祭,皆不是常规雩祭,必须通报祖宗。从鲁桓公五年至鲁定公元年,《春秋》共记录非常规之雩二十多次。有学者也注意到《春秋》中“没有祠、礿,且烝、尝多违时”[53],但因为在《春秋》中找不到四时常祀,就得出四时祭名“可能是战国以后逐渐确立的”[54]的错误论断,皆因不明《春秋》“常事不书”所致。

告朔、视朔,亦是诸侯们每月初必做的政事,但《春秋》不载常规告朔、视朔,只载不告朔、不视朔的消息。比如僖公五年《左传》说:“五年春王正月辛亥朔,日南至。公既视朔,遂登台以望,礼也。”朝庙告朔之后,在太庙听治一月之政事,谓之“视朔”。此月鲁僖公按常规进行了告朔、视朔,但《春秋》并无记载,是因为“常事不书”。应该告朔、朝庙却没有按常规举行,史官才应及时载于《春秋》,给先祖报告。如《春秋·文公六年》:“闰月不告朔,犹朝于庙。”依礼闰月也要告朔,此次不告朔为异常,所以史官书之,寓谴责之意。杜预说:“诸侯每月必告朔、听政,因朝宗庙。文公以闰非常月,故闰不告朔,怠慢政事。虽朝于庙,则如勿朝。故曰‘犹’,‘犹’者可止之辞。”[55]认为史官的批评暗含在“犹朝于庙”的“犹”字中。

《春秋·文公十六年》说:“夏五月,公四不视朔。”据《左传》,鲁文公因病连续四个月未视朔,事出“非常”,故《春秋》载录。后世就有人说告朔之礼废于鲁文公,这并不正确。孔颖达说:“告朔谓告于祖庙,视朔谓听治月政。视朔由公疾而废,其告朔或有司告之,不必废也。”杨伯峻赞成孔颖达的说法,他说:“鲁文公仅此年二月至五月四次不视朔,六月以后仍视朔。若永不视朔,是不为君矣,安有此理乎?告朔之礼,或自定、哀之间渐废,视朔之礼则不得废。前人议论此事,多混告朔、视朔为一。”[56]这些说法是对的,《春秋》之所以记录这一条,因为“公四不视朔”的情况实在罕见,“非常”之事必书于《春秋》,鲁文公病愈后正常视朔,则《春秋》不再记录。

在宗庙举行的常规祭祀与告朔、视朔,有固定的时间与仪式,一般延续着上古三代的传统,对祖宗神灵而言,这些事算不上新闻,但那些非常规的、事出有因、不得不减省或增加的礼仪,一定要向祖宗通报,或者想获得祖宗的谅解与支持,一如既往给予佑助,或者史官借祖宗的威灵,对国君进行委婉的批评与劝诫。

《春秋》记载鲁国的信息,好事坏事都有,但列国的信息,多为“讳恶”之事,如诸侯卒葬、杀太子、杀大夫、大夫出奔、战败等。原因有二:一是政治方面的用心,他国“讳恶”之事多,无形中显出鲁国的政情良好,可以取悦于先公。二是这类事件具有新闻价值。看看今日世界各国的新闻如何报道别国的消息,就容易理解《春秋》列国为何多“讳恶”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