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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诸子研究论文集
1.8.1

现有文献中“圣(聖)”的写法有很多种,可分为四类:(一)如甲骨文(后下三〇·一八)作“”“”“”,亦作”“”“”,或支作“”,(后上七·一〇);帛书《老子》乙本作“”,《古文四声韵》与之相近;《华岳碑》作“”。从“口”从“耳”,或从双“口”并从“耳”()。(二)甲骨文(乙五一六一)作“”,《克鼎》作“”,从“口”“耳”下为“人”。(三)作“”,如《师望鼎》《睡虎地秦简·日乙》,郭店楚简《语丛一》《成之闻之》《老子》甲本等;上博简多写作“”,是“耳”下之“人”演化为“壬”而成,后世繁体“聖”即由此而来。(四)甲骨文(粹一二二五)作“”,乃声(聲)之初文。赵诚先生认为“像以殳击。会声闻于耳之意,当是声之本字”[2]

“听(聽)”“圣(聖)”“声(聲)”三字义本关联,故古以一字表示。郭沫若先生称:“案右听、声、圣乃一字,其字即作,从口耳会意,言口有所言,耳得之而为声,其得声之动作则为听。圣、声、听均后起之字也。《左传》圣姜,《公》《谷》作声姜,知声、圣为古今字,后乃引申为贤圣字,三字遂分化矣。”[3]于省吾先生解释:“亦作,从二口与从一口同,古文有繁省耳。魏三体石经《书·无逸》‘此厥不听’,古文听作。《古文四声韵》下平十八青引《义云章》听作,是以为听也。又去声四十七‘劲’引古《老子》,圣作,是以为圣也。又下平十七清引《华岳碑》,声作,是以为声也。金文圣字,早期作,晚期加壬为声符作圣。此以形证之知古听、圣、声之本作也。”并广引《礼记·乐记》、秦《泰山刻石》《墨子》《史记》等,以传世载籍证之,“古听、圣、声之通用也”,谓“契文聲字僅一见,《粹》1225有字,上已残,应补作,从,殸声,即古声字”[4]。“听”“圣”“声”三字相通之说,郭沫若、于省吾、顾颉刚、李孝定、唐兰等先生都作了文字学的研究[5],我们将在此基础上,紧扣先秦思想文化背景与近年出土简帛文献,对“圣”的使用情况做综合考察,把他们的努力推向深入。

随着人们辨别能力的加强以及观念和命名的日趋繁富,孳乳分化,遂言有所言、耳得之而为“声”,其得声之动作则为“听”,得声之官能敏锐而为“聪”、“圣”。这种观念上的细分积淀在字形上,就表现为“声”“”“听”“圣”等不同写法[6]

从历史的角度看,商以前是否有了“圣”的观念呢?“”“”等字形本身已经透露了文字出现以前某些文化观念的消息。从上举第一类字形来看,“圣”之初义应是“入于耳而出于口”、或“出于口而入于耳”,乃是指口语交流中的“口有所言,耳得之”之“声”,或者“其得声之动作”之“听”,抑或同时包括两个方面的“口口”交流与“口口相传”,故楚简称“人苟有言,必闻其圣(声)”(《缁衣》40背)。因此,“”“”正是对文字出现以前的上古口传文明的概括和无意识记录。

但是,久远的口传文化里只有那些与集体文化密切相关的大事才会被留有记忆并被记录下来,而“圣”也从“听闻”中延展出“听政”的相关文化内涵,“听狱”或“听讼”就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因为狱、讼之事往往是口传文明时代里头等重要的政治事件。

“契文字用法有二……一为听()闻之听。《后》下三〇·一八:‘方亡。’言方国无所听闻。……《续》一·一三·五:‘方亡.(闻)。’听闻同义。《藏》二·三:‘归其(有)。’亡听与有听,语有反正耳。一为听治之听。《书大传·周传》:‘诸侯不同听。’注:‘听议狱也。’《书·洪范》:‘四曰听。’疏:‘听者受人言察是非也。’《周礼·小宰》:‘以听官府之六计。’注:‘听平治也。’《荀子·王霸》:‘要百事之听。’注:‘听治也。’《王制》:‘听之绳也。’注:‘听,听政也。’是古谓听为议狱为平治为听政,均听治之义也。《前》六·五四·七:‘王。’言王听治也。《戬》四五·九:‘王不隹。’契文言与《易》言咎同。言王听不隹咎也。《戬》四五·十:‘王。’言有则不利于听治也。《》一·九:‘王不隹于唐∂。’言王之听治唐不王也。殷王之动作,无事不占,况临朝听治之大事,岂能无所贞卜乎。……古听字。听从壬声,乃后世所加之声符。”[7]而《尚书》有关“听”政的记录也很多,如《虞书·益稷》:“予欲闻六律五声八音,在治忽,以出纳五言,汝听。”疏云:我欲闻知六律,和五声,播之于八音,以此音乐察其政治与忽怠者,其乐音又以出纳五德之言,汝当为我听审之。我有违道,汝当以义辅成我。《商书·太甲中》:“视远惟明,听德惟聪。”其中的“视”、“听”,即政治治理上的鉴察是非、识知善恶。不难看出,文字还未通行的上古“听政”,包括以八音等音声、乐歌来察辨政治忽怠与否、以视听来分辨是非善恶和评断狱、讼等多方面的内容。

可见,“圣”亦是非文字时代里的以“听”之智慧为核心的族群政治的符号化概括。

在后世被尊奉为“圣人”的那些人,往往都是在未有文字时代对华夏文明创造与传播做出过杰出贡献的人。女娲、神农用实物和结绳的方法来记事,伏羲制作八卦符号表征世界——事实上先秦思想家们毫不犹豫地把一切文明和制度的发明权赋予了圣人,或干脆把文明和制度的发明者都称为“圣人”。《周易·观》“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易传》[8]就作了详细解释:圣人“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近取诸身,远取诸物”,“作结绳而罔罟”,“易之以宫室”,“易之以棺棺椁”,“易之以书契”,等等。《周礼》也说:“知者创物,巧者述之。百工之事,皆圣人之作也。烁金以刀刃,凝土以为器,作车以行陆,作舟以行水。此皆圣人之所作也。”[9]《左转·昭公六年》“圣作则”,《周礼·冬官·考工记》《礼记》就用“作”来界定“圣”:“作者之谓圣。”这里透露的与其说是“圣”或“圣人”无所不能的性格[10],不如说是以“圣”()来统称文字产生以前的口传文明。《礼记·乐记》说得很明确:“故知礼乐之情者能作,识礼乐之文者能述。作者之谓圣,述者之谓明。”能“识”、能称述、复述已经存在的(礼乐)文明就叫“述”,显然,这个“述”仅仅是指用语言文字对口传文化中实际施用的制度和文明进行整理和记录。[11]

“圣()”这个字,记录、沉淀着如此多的文明因子,同如此多的文化巨擘联系在一起,这是它具有超凡和神圣性的原因之一,也是未有文字的语音时代、口传文化的独特魅力所在。而且,“出于口而入于耳”、“声入心通”的独特能力在那个大部分人尚未开化的文明起步时代是如此不同凡响——语音能力意味着拥有至高的权威,“语言就是权力本身”,而不仅仅是权力的象征或权力的一部分:话语权。拥有话语的能力也就意味着拥有了已经启蒙、开化的思想的能力,这是可以同武力相提并论的力量。巫师正是因为拥有垄断性的话语能力而赢得了同王权和野蛮武力相抗衡的地位,甚至成为师、王合一的独特“巫王”——当然“巫”还必须有一种能沟通神人的独特话语能力。因此,拥有话语,正是“圣()”拥有超凡性和神秘性的基本原因,并成为口传文化的符号性表征。

显然,“圣者声也”、“以圣为听”,“圣”之初文乃是“入于耳,出于口”的人类语言现象和言语能力的表述,其初是可以同时包括“声”和“听”两个方面的内涵的。未有文字时代,“口”说“耳”听在文化传播中的作用是如此突出,以至于在文字草创之初,人们以“圣”来总结和概括那些在文化族群集体性无意识中尚且依稀可感的口传文化和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