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六 论司法
法官应当牢记,他们的职责是诠释法律,而不是制定法律,否则司法之权就会像罗马教廷所声称拥有的权威一样。罗马教廷假借诠释 《圣经》之名,毫不犹豫地进行添加篡改,《圣经》明明找不到的,他们却敢宣之于众,并且伪造古貌,实则创立新法。做法官的,与其机智,不如多识,与其哗众取宠,不如令人肃然起敬,与其自信满满,不如兼听兼信。刚直不阿是法官应有的品德。犹太律说:“挪移界石者,必受咒诅。[1]”仅仅移动一块界石都是有罪的,那么那些徇私枉法的法官在对于田地产业错判误断时,就是最大的移动界石者。一次不公的判决,其危害比做很多坏事还要大。干坏事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污染了水源。所以所罗门说:“义人在恶人面前退缩,就像趟浑之泉,弄浊之井。”[2]
法官的职权与原告,与辩护律师,与手下的书记员和办事员,与自己服务的君主或国家,都有关系。
先说打官司的原因。《圣经》说:“你们这使审判变为苦艾[3]。”不仅如此,肯定也有人使审判变为酸醋;因为不公使得审判变得苦涩,而拖延则使得审判变得酸楚。法官的主要职责就是除暴安良,惩治诈骗。暴力在横行无忌时,最为有害,而诈骗在秘密掩饰时,最为险恶。除此两者之外,还要加上好讼者的案件,不过这种案件应该视为有意阻塞法庭,从而将它们吐弃。上帝不惜填平溪谷,削低山陵,为自己开路;同样,法官为了审判公平,也应做好准备。因此,倘若在当事双方中,有一方有强力、暴虐、巧计、串供、奥援、善辩的情形出现,这时候做法官的倘若能使不平者得到公平,在判决时不偏不倚,那么法官应有的品德就展现无遗了。“扭鼻子必出血”[4];榨汁机若是用力过猛,其酒必涩,而且带着葡萄核的味道。做法官的必须谨慎,切不可深文周纳、宁枉勿纵。在一切折磨人的东西中,最可怕的就是法律的折磨。尤其在刑事案件中,法官千万要当心,立法本意在警惕,切不可让法律成为虐民的工具,对待人们,切不可像 《圣经》上说的那样,“他要向恶人密布网罗”[5]。刑法用之过严,就相当于向人民密布网罗,所以刑法中倘若有长期不用或者不符合当代世情的条款,聪明的法官就应当严加限制,不得轻用:“法官的职责不仅仅限于考虑涉案的有关证据,还要考虑世情。”在命案中,法官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追求正义的同时,也不忘法外容情,对事持之以严,对人持之以宽。
其次再说辩护律师。司法公正的重要一条就是耐心而认真地听取案情;不该说而说的法官就像不和谐的铙钹[6]。本该由律师到时候告知的事,却偏要由自己找出来,或者本该耐心聆听证人或律师的陈述,却偏要打断别人话头以示自己思维敏锐,又或者本该留待将来听的陈述,却偏要用问题,哪怕是与案件有关的问题,把有关事实先期勾引出来,这样做对法官来说都是不妥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做四件事:控制证据的展示;约束发言,避免发言过长、重复及跑题;对双方的发言进行总结、选择和核对;进行判决。除此之外,做任何事都有做过头之嫌。之所以会做过头,不是因为出于炫耀而多嘴,就是因为不耐听讼,不然就是因为记忆力不佳,或者注意力不集中。奇怪的是,辩护人越是巧舌如簧,就越能讨得法官的欢心;相反,法官既然坐在上帝的位置上,自当效法上帝,抑强暴而扶温良。更奇怪的是,法官对律师竟然也有亲疏之别,这不仅会增加诉讼费用,更有幕后交易之嫌。当律师将事由捋得清清楚楚,发言环环相扣时,法官理应对该律师加以表扬,为其扬名,尤其是对诉讼不利一方,更应当对其律师加以褒扬,从而使律师在客户心中信用不坠,让自信满满的客户对自己的事由少几分信心;与此相似,倘若发现律师进行诡辩,有重大疏忽,或者证据过弱,迫求无度,强词夺理,则法官对公众也有一种责任,理当对相关律师加以斥责。律师在法庭上不可与法官舌剑唇枪,更不可在法官宣判之后,重提案件;另一方面,法官既不可中止律师的发言,也不能给当事人以口舌,说他的辩护或证据未得上达。
再次谈书记员和办事员。伸张正义之所乃是一个神圣的地方,所以,不仅主审法官,就连当事双方和证人,都应当远离丑闻和腐败。正如 《圣经》所说,“荆棘上和蒺藜里摘不了葡萄”[7];同样,在贪婪的书记官和办事员这样的荆棘丛中,正义也结不出甜蜜的果实。法庭工作人员易受四种邪恶势力的影响。第一种是讼棍,以打官司为业,阻塞法庭,劳民伤财。第二种是那些把法庭卷入司法权之争的人。这种人看似 “法庭之友”,实则 “法院的寄生虫”,为了自己的蝇头小利,把法院鼓动得茫然自大,不知高低。第三种是可以称之为 “法庭蛀虫”的人,这种人诡计多端,常常颠覆司法的正常程序,把正义带入歧途或迷阵之中。第四种是那些雁过拔毛的人;这种人让法院成了灌木丛,羊要想来躲避风雨,就得留下一些羊毛。另一方面,一位熟悉律例、做事谨慎、精通法院事务的资深办事员,往往是法官不可多得的助手,能给法官本人指引道路。
最后再说君主和国家。法官首先要记住的就是罗马十二铜表法[8]的那个结论:“人民的幸福即是最高的法律。”他们必须明白,法律若不以人民的幸福为目标,则不过是一种苛求,是没有依据的预言。因此,当法律妨碍政务时,君主和政府就向法官咨询,而当政务干涉律法时,法官就找君主和政府商议,在这样的国家里生活工作,的确是一件幸福的事。任何诉诸法律的事件,当其原则和后果涉及国是时,你的还是我的就往往分不清了。所谓国是,不仅仅指涉及王权的有关事宜,而且包括任何引起大变革或造成危险的先例的事件,又或者任何显然关乎民生的东西。此外,公平的法律与真实的政策之间存在对立,对此任何人都不可有一丝一毫的想法;法律和政策就好像精神与筋腱,你动我才动。法官们还应当记住,所罗门的王座两边都由狮子支持[9]:法官可以是狮子,但必须是王座下面的狮子,所以,他们必须小心谨慎,切不可阻挠或违反王权。法官也不可对自己的正当权利一无所知,竟然误以为自己的主要职责并不包括巧用法律。他们也许记得圣保罗关于比人类法律更高的一种律法所说过的话:“我们知道律法原是好的,只要人用得合宜。”[10]
[1] 参见 《申命记》第二十七章第17节:“挪移邻舍地界的,必受咒诅。百姓都要说,阿门。”
[2] 见 《箴言》第二十五章第26节。
[3] 参见 《阿摩司书》第五章第7节:“你们这使公平变为茵陈,将公义丢弃于地的。”
[4] 参见 《箴言》第三十章第33节:“摇牛奶必成奶油。扭鼻子必出血。照样,激动怒气必起争端。”
[5] 参见 《诗篇》第十一章第6节:“他要向恶人密布网罗。有烈火,琉璜,热风,作他们杯中的分。”
[6] 参见 《诗篇》第一百五十章第6节:“用大响的钹赞美他,用高声的钹赞美他。”
[7] 参见 《马太福音》第七章第16节:“凭着他们的果子,就可以认出他们来。荆棘上岂能摘葡萄呢。蒺藜里岂能摘无花果呢。”
[8] 十二铜表法是罗马法的重要基础。依据罗马历史学家李维的记载,十二铜表法大约制订于西元前451至450年。负责制法的10人小组将法律先后提交公民大会通过后,分刻在12块铜牌上,树立于罗马城内的广场上。这12块铜牌大约于西元前390年,为攻入罗马的高卢人所毁。我们今天所知的十二铜表法完全是根据罗马人后来的引述,不仅内容残缺不全,而且因为罗马人常将后来的习惯误记在祖先的账上,引述时又常以己意增损,后来的法学家为旧法作注解,抄本中旧法与注解常相搀杂,以致十二铜表法原貌今天已无法真正完全恢复。除少数的内容和排列顺序可以确定,大部分仍多争议。就连原法律是刻在铜牌、石碑或木牌上,都有争辩。
[9] 参见 《列王记上》第十章第20节:“六层台阶上有十二个狮子站立,每层有两个,左边一个,右边一个。在列国中没有这样作的。”
[10] 《提摩太前书》第一章第8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