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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枪口下抢新闻 蒋生元国际采访报道精选
1.6.10.1 存在争议的死刑制度
存在争议的死刑制度

死刑对美国人来说,是个舶来品,是由英国殖民者当年引入美国的。1612年,弗吉尼亚州出台法律,对犯有轻微犯罪行为,如偷窃葡萄、杀鸡、与印第安人做生意的人员判处死刑。而在当今美国,无论是各州的还是联邦的死刑犯,都有极为恶劣的谋杀罪行。典型的死罪包括在从事偷渡人口、绑架、抢劫银行、强奸或猥亵儿童等重大犯罪活动时蓄意杀人。联邦法律中可判死刑的罪行还包括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劫持交通工具或从事恐怖活动而导致人员丧生、出于报复而蓄意杀害执法人员及直系亲属、蓄意杀害政府领导人等。

由于死刑是极刑,一旦出现错误就无法挽回。因此,美国对死刑判决非常慎重,被判死刑的人有多重上诉程序。犯人如果在州法律系统内被判死刑,并且在州内上诉失败的话,还可以依据美国宪法中的“人身保护权”上诉到联邦法院,此外还可以呼吁州长或美国总统进行行政干预,宣布暂停执行、减刑或大赦等。这些复杂的申诉程序往往旷日持久。例如,杰克·奥尔德曼1975年因杀害妻子而被佐治亚州法院判处死刑,但直到2008年才被处决。也就是说,他在死囚牢房里待的时间长达33年。

死刑在美国一直是个争议很大的问题。盖洛普民意测验结果显示,超过60%的美国人支持把犯有谋杀罪的人判处死刑。但与此同时,每当处决杀人犯时,都会有反对死刑的人权组织和宗教人士出来抗议,声称从道德、社会公平、错杀概率和法律成本等多方面角度来看,死刑其实并没有起到威慑犯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