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是居住区建设必不可少的部分,是保障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物质设施。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一般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达到一定的指标和比例,各项设施的布局应能最大限度地方便居民的使用。
一、居住区的规模及分级
居住区根据居住人口规模进行分级配套是居住区规划的基本原则,即包括一定规模的人口配套建设一定层次和数量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区按户数和人口规模通常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三级,按照各个不同时期以及各地不同的规范和标准,居住区的分级和分级控制的规模会略有不同(表6-12)。
表6-12 城市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1993)为国家标准,1994年版和2002年版比较,户数和人口的关系有明显变化,户均人口呈下降趋势;同时居住小区人口的下限上调,从而使分级规模基本满足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经营要求,如1所小学的适宜服务人口为1万以上。 北京、上海的城市人口规模居国际大城市的前列,其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都明显高于国家标准。 上海的居住区一般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街坊三级。
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指标
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指标不仅是居住区规划设计所要满足的标准,也是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决定项目建设和规划审批的依据。 各省市可以依据需要与自身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拟定地方的指标体系。
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1993)(2002年版),公建用地(用地代码R02)占居住区、小区、组团用地的比例分别为15%~25%、12%~22%、6%~12%;广东省标准《居住小区技术规范》(DBJ15—11—94)规定公建用地(用地代码R02)占Ⅰ类小区(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Ⅱ类小区(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Ⅲ类小区(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或其他用地有混合交叉使用的小区)分别为20%~25%、20%~28%、18%~25%;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规定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计公共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的百分比为15%~2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三级进行配建,并达到一定的配建指标。 配建的类别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居住的人口越多、级别越高,则配建的类别越丰富、层次越高。 配建指标包括各类设施对应的每千居民所需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简称千人指标),仅是为满足人们基本生活需要而必须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最低限度的控制指标。 配建指标按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分别列出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控制指标,此处为比较各城市的差异仅列出居住小区一级(表6-13)。
表6-13 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的比较(m2/千人)
续表
各城市通常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依据自身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生产生活习惯、实际需求水平等因素,制定本地居住区应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具体项目、内容和千人指标的具体规定或实施细则。 从表6-14中不难看出,北京的社区服务(含居民存车处)占据了配套公建较大的份额,且远远超过国家标准,这与北京市机动车辆增长迅速、对停车位的需求也不断增加等因素有密切关系。2005年末北京全市民用汽车保有量达到214.6万辆,私人轿车99.2万辆,分别比2000年末增长1.1倍和3.1倍;2008年末全市民用汽车保有量318.1万辆,私人轿车174.4万辆,又分别比2005年末增长48.2%和75.8%。
三、主要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一)教育设施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中的教育设施包括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根据居住人口规模进行分级配套(表6-14、表6-15)。 规划的基本原则包括:满足一定的服务半径和人口规模,中学、小学、幼儿园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500米、300米,服务人口一般为2万人、1万人、0.5万人;布置在环境良好的地段,应有足够的活动场地和绿地,保证日照;小学和幼儿园的设置应能方便学生家长的接送;学生上学避免穿越城市干道和铁路;与易燃易爆的危险单位、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以及机动车出入频繁的路口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表6-14 教育设施分级配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1993)(2002年)
注:▲为应配建项目:△为宜配建项目。
表6-15 教育设施项目设置规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1993)(2002年)
中学、小学、幼儿园的建设一般可以通过地方条例或标准得以保障。 如《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环境建设标准(试行)》《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修正)》等。
教育设施的按规模配建是解决当前大城市中小学“读书难”问题的关键,不配、少配和晚配都会给居民生活造成困难,而配套完善、优势资源集中的片区往往成为中小学生家长购房或租房的首选。 为了从硬件上更好地支撑国家的九年制义务教育,从基点上体现社会公平,中小学教育设施应成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中最为重要的环节。
(二)医疗卫生设施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医疗卫生设施包括医院、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护理院,根据居住人口规模进行分级配套(表6-16、表6-17)。 规划的基本原则包括:设置于交通方便、服务距离适中的地段;与易燃易爆的危险单位、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所在位置应能配套水、电、气设施,并连接至城市的市政管网。
社区医院、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是我们国家目前完善医疗保障体系、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国家财政拨出专项资金来支持相关建设,社区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正在逐步提高。
表6-16 医疗卫生设施分级配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1993)(2002年)
注:▲为应配建项目;△为宜配建项目。
表6-17 医疗卫生项目设置规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1993)(2002年)
(三)文化体育设施
居住区的文化体育设施包括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居民体育场馆、居民健身设施,根据居住人口规模进行分级配套(表6-18、表6-19和表6-20)。规划的基本原则包括: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文化活动设施宜结合同级的中心绿地布置;体育健身场馆应能保障足够的锻炼场地和设施。
表6-18 文化体育设施分级配建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1993)(2002年)
注:▲为应配建项目;△为宜配建项目。
表6-19 文化体育项目设置规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1993)(2002年)
表6-20 文化体育项目设置规定——《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年)
随着我国居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产生了大量的、更多层次的需求。 从服务对象上包括老年人、成年人、青少年及儿童,从服务类别上包括文艺康乐、图书阅览、科技普法、教育培训、体育活动等,从活动空间上包括室内场馆、户外活动场地等。 这部分按规模应配建的文体设施是面向全体居民的公共活动场所,不应被高档会所及其他娱乐场所替代,也不能因为居住区周边市级图书馆、体育场馆、广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存在而大幅缩水。
(四)其他设施
其他设施包括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一般根据居住人口规模进行分级配套(表6-21)。 商业服务和金融邮电设施建设和经营的市场化程度较高,能较好地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需要;社区服务设施随着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区建设的推进,近年的发展速度不断加快,随着城镇化、人口老龄化的进一步发展,内涵也越加丰富,包括社区服务中心、养老院、托老所、残疾人托养所、治安联防站、居(里)委会和物业管理等;市政公用设施是维持居住区基本生活的保障,不仅与城市的市政基础设施紧密联系,还包含居民最为关注的停车场库;行政管理设施包括街道办事处、市政管理机构(所)、派出所和其他管理用房,均为居住区应配建的项目。
表6-21 部分其他项目设置规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1993)(2007年)
注:▲为应配建项目;△为宜配建项目。
城市社会公共服务设施是城市中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载体,其规模、类别和层次应与社会的发展阶段、经济的发展水平、地方的环境条件密切相关。 一般来说,社会发展水平越高,经济的聚集度越高,城市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模越大、层次越高、门类越齐全、服务质量也越好。 同时,高品质的城市社会公共服务设施也将会提升城市能级和地位、增强城市的聚集和辐射效应。
《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社会公共服务发展规划》开篇即指出:“发展社会公共服务,对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组织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重要职责和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规划和建设好城市社会公共服务设施,是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城市、和谐社区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