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居住区规划空间概念和层次
一、居住区规划空间概念
(一)居住区的分级、规模与特点
为了确保城市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水准,我国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1993)(2002年版)中将居住区分为三级,并通过人口规模来界定,具体见表2-1。
表2-1 城市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1.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区有以下特点:规模大,配套设施完备,环境幽雅,居住功能与生活服务功能并重。 居住区适用于人口规模较大、人口密度较高的特大、超大型城市的生活居住用地的组织。 1个居住区可以划分为4~5个居住小区,也可以直接划分为若干个居住组团。
2.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小区有以下特点:规模适中;配套设施齐备;环境标准适度;以居住职能为主,以日常生活服务功能为辅。 中小城市,1~3个居住小区就可以构成一个城市的生活居住用地。 在大城市,4~6个居住小区组成一个居住区。
3.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由若干栋住宅组合而成的,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组团有以下特点:规模小;配套设施少;以居住功能为主,辅以少量基本生活服务职能;既可独立成团,又可由几个居住组团组成居住小区或居住区。
(二)住宅—居住区—城市的空间关系
我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1993)(2002年版)中提出了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用地配置参考数据(表2-2),表明了居住区、小区、居住组团内各用地之间的比例关系。 图2-3显示了住宅院落、住宅群落、住宅小区及居住区相互间的构成关系以及它们与城市之间的空间结构关系。
表2-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图2-3 住宅—居住区—城市构成示意图
二、居住区规划空间层次
居住区的空间可分为户内空间和户外空间两大部分。 就居住区规划设计而言,主要是对户外空间形态与层次的构筑与布局进行规划。
在居住区户外空间塑造中,若不考虑尺度的影响(居住建筑尺度具有一定的同质性和确定性),至少应有三个层次的限定。
第一层次的限定:空间的形式或类型,可抽象为实体对空间的限定或围合方式。 通常有平行的行列式、半周边围合式、周边围合式、点条结合式等多种形式。第一层次的限定也可称为“外围的空间”,是居住区外部空间中处于宏观层面的要素。
第二层次的限定:指空间的界面特征,特别指上述第一层次限定中,某一种空间形式的内部界面特征,如建筑的材质、色彩、细部构造、体量穿插、光影变化等。 由于该层次空间限定的介入,极大地丰富了空间的内涵,形成了特定的空间氛围,使空间成为具有某种精神和意义的场所。 并且由于其与空间中人的活动密切相关,对人空间感受的影响十分强烈。 在这种情况下第一层次的空间限定被大大弱化。
第三层次的限定:指植物、小品、铺装、灯具等环境要素。 一般而言,它们是最接近人的空间元素。 人们对其可触、可闻、可观、可感,因而它们所形成的空间感受也更加强烈。 相对于更大范围的空间环境,人们往往更关注自己身边的事情。 例如大家对居住区中心绿地往往并不十分关注而对自家门前的一盏灯、一丛花草、一片铺装都十分在意。 因为人们每天上班、下班都会经过它们、看到它们,而它们也时时都在影响着人们的心情。 另一方面,如前所述第三层次的限定,可以改变“外围空间”的限定形式。 换言之,人们直接感受到的是与自身紧密相关的身边的小环境,以此形成的空间体验,构成了对该空间性质的基本判断,而更大尺度的外围空间则往往被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