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中国民族器乐概述
一、民族乐器的发展
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历史,音乐文化源远流长。 作为民族文化的一个重要部分,中国乐器的种类繁多,变化万千,形状各异,各具风格。 从目前已出土的文物可知,河南省舞阳县贾湖出土的骨笛有音阶,可吹奏出简单的乐曲,其产生时期距今已八千多年。 此外,新石器时代文化遗址浙江河姆渡出土的骨哨,仰韶文化遗址西安半坡村出土的埙,湖北省随县城郊擂鼓墩曾侯乙墓出土的乐器,都反映了中国钟磬之乐曾经的辉煌成就。 这些古乐器向人们展示了中华民族劳动人民的才智和创造力,是古代音乐文化伟大创造的历史见证。
实际上,乐器的产生与发展和人们的生活与生产劳动紧密联系,如击鼓出征、鸣金收阵、晨钟暮鼓、打更报时、鸣锣开道、击鼓升堂等。 《吕氏春秋·古乐篇》中曰:“帝尧立,乃命质为乐。 质乃效山林溪谷之音以作歌,乃以麋革置缶而鼓之,乃拊石击石,以象上帝玉磬之音,以致舞百兽。”即指那时候的人们在生活器皿缶上蒙上麋鹿的皮,就成了鼓,文中的“拊石击石”则是指先民们用狩猎的石器敲击出简单的乐声,给装扮成百兽的人所表演的原始舞蹈伴奏。
同样,乐器的产生与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发达与提高也密切相关。 进入青铜器时代后,人类掌握了较高的冶炼技术,于是出现了取代石磬的金属磬,金属的钟也出现了。 当养蚕业和缫丝业得以发明和发展后,“丝附木上”的琴、瑟、筝也随之产生。
文献记载了近70种先秦时期的乐器,其中仅《诗经》中记载的就有29种,包括鼓、钟、钲、磬、缶、铃等打击乐器21种,箫、管、埙、笙等吹奏乐器6种,琴、瑟等弹弦乐器2种。 随着乐器品种的大幅增加,到周代时,便产生了以制作乐器的不同材料为基础的“八音”分类法。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乐器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战国策·齐策》中有“临淄甚富而实,其民无不吹竽、弹鼓瑟、击筑、弹琴”的记载,足以证明当时民间十分流行用乐器演奏。 湖北省随县城郊擂鼓墩曾侯乙墓中出土了124件古乐器,展示了春秋战国时期中国音乐文化的繁盛,是中国古代乐器辉煌成就的历史见证。
进入秦汉以后,大量新乐器涌现出来。 如秦时出现了一种圆形音箱的直柄琵琶,后至汉代发展成四弦十二柱的“汉琵琶”,又称“阮咸”。
中华民族是一个善于接受外来文化的民族,自汉代以来,就广泛吸收了大量外来乐器,极大地丰富了我国的民族乐器宝库,对我国民族乐器的发展也起到了非常大的促进作用。 比如汉武帝时,张骞出使西域后传入的横吹(亦称横笛);汉灵帝时,竖箜篌(又称胡箜篌)传入中原;明代时,扬琴和唢呐等乐器传入中原。 这些外来乐器经过不断的改进,逐渐成为中国民族乐器大家族中的重要成员,在中国乐器发展史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乐器发展史中,拉弦乐器的出现远晚于打击乐器、吹管乐器和弹弦乐器。 文献记载,直至唐代才出现“轧筝”和“奚琴”(宋代时称“嵇琴”,宋代的嵇琴用马尾弓拉奏)。 宋代出现了“胡琴”一词,宋人沈括在其《梦溪笔谈》中说:“马尾胡琴随汉车,曲声犹如怨单于。”到了元代,在奚琴、胡琴的基础上,各种类型的拉弦乐器才出现。
总之,中国的“吹、打、弹、拉”四大类乐器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 新中国成立后,针对传承乐器音质不纯、音律不统一、音量不平衡、转调不方便、固定音高乐器之间的音高标准不统一、在综合乐队中缺少中低音乐器等问题,音乐家们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改革,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大大增强了很多乐器的性能。 乐器的改革是民族音乐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二、民族乐器的分类
(一)古代的“八音”分类法(按制作材料进行分类)
我国在周代就已有按照乐器的不同制作材料进行分类的方法,这种分类法将乐器分成金、石、土、革、丝、木、匏、竹八类,叫作“八音”。 “八音”分类法从周末至清初,一直在我国沿用。
(1)金类:钟、铎、铃、钲、镛,主要是钟,盛行于青铜时代。 钟在古代不仅是乐器,还是象征地位和权力的礼器。
(2)石类:各种磬,质料主要是石灰石,其次是青石和玉石。
(3)土类:陶制乐器,包括埙、缶、陶笛、陶鼓等。
(4)革类:各种鼓,以悬鼓和建鼓为主。
(5)丝类:各种弦乐器,包括琴、瑟、筑、琵琶、胡琴、箜篌等。
(6)木类:各种木鼓、敔、祝。 敔是古代打击乐器,呈伏虎状,虎背上有锯齿形薄木板,用一端劈成数根茎的竹筒,逆刮其锯齿发音,作乐曲的终结,用于历代宫廷雅乐。 祝是古代打击乐器,形如方形木箱,上宽下窄,用椎(木棒)撞其内壁发声,表示乐曲即将起始,用于历代宫廷雅乐。
(7)匏类:主要是笙、竽。
(8)竹类:包括竹制吹奏乐器,如笛、箫、篪、排箫、管子等。
在古代中国社会,不同阶层的人在欣赏乐器时是有严格区分的。 《周礼》明确规定:天子之乐,必须用四面悬挂钟磬类乐器的组合形式演奏,诸侯则必须用三面,大夫用两面,士只能用一面。 与之相对应,参与演出的诗、歌、舞三位一体的表演者人数也因阶层不同而有所异。
(二)现代常用乐器分类法
现代社会最常用的乐器分类法是按乐器的演奏性能来分类。
1.吹奏乐器
吹奏乐器是指利用空气在管体内流动而发音的乐器。 我国吹奏乐器的发音体大多为竹制或木制的。 按照乐器起振方法的不同,吹奏乐器又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以气流吹入吹口激起管柱振动的吹奏乐器,包括箫、笛(指曲笛和梆笛)、口笛等。
第二类:气流通过哨片吹入使管柱振动的吹奏乐器,包括唢呐、海笛、管子、双管和喉管等。
第三类:气流通过簧片吹入引起管柱振动的吹奏乐器,包括笙、抱笙、排笙、巴乌等。
因为发音原理不同,所以乐器的种类和音色极为丰富多样,个性很强。 此外,因为各种乐器的演奏技巧不同,以及地区、民族、时代和演奏者的不同,使民族器乐中的吹奏乐器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极为丰富的演奏技巧,其演奏风格与流派别具一格。
2.拉弦乐器
拉弦乐器泛指用弓摩擦琴弦使之发声的乐器。 常见的中国民族拉弦乐器指胡琴类乐器,包括二胡、板胡、高胡、马头琴、京胡、中胡、革胡等。 拉弦乐器发音优美动听,具有丰富的表现力、较高的演奏技巧和艺术水平。 拉弦乐器可广泛应用于独奏、重奏、合奏与伴奏。
拉弦乐器大多为两弦,少数用四弦(如四胡、革胡等)。 大多数拉弦乐器的琴筒蒙蛇皮、蟒皮或羊皮等动物皮革,少数蒙木板(如椰胡、板胡等)。 部分拉弦乐器的琴筒呈扁形或扁圆形,如马头琴、坠胡、板胡等,其音色或优雅柔和,或清澈明亮,或刚劲欢快,极富歌唱性。
3.弹拨乐器
弹拨乐器泛指用手指或拨子拨弦,或是用琴竹击弦而发音的“弹弦”、“击弦”乐器。 弹拨乐器历史悠久,因而品种多样,各具丰富表现力,音色明亮而清脆。
我国的弹拨乐器有横式与竖式两类:横式弹拨乐器包括古筝、古琴、扬琴(扬琴的发音类似弹拨乐器的发音,但从演奏方法上来看,它还是属于打击乐器,这里将其归到弹拨乐器中)和独弦琴等;竖式弹拨乐器包括琵琶、阮、月琴、三弦、柳琴、冬不拉等。
4.打击乐器
打击乐器是指因敲击而发音的乐器。 中国民族打击乐器品种繁多,有着丰富的技巧,极具民族风格。 打击乐器不但属于节奏性乐器,能营造丰富多彩的音色变化,而且每组打击乐群皆能独立演奏,可衬托音乐内容、戏剧情节,增强音乐的表现力。 我国的西洋管弦乐队也经常会使用民族打击乐器。
按照打击乐器发音的不同,可将我国民族打击乐器分为以下三类:
一为金属类,包括大锣、小锣、云锣、大小钹、碰铃等;
二为竹木类,包括板、梆子、木鱼等;
三为皮革类,包括大小鼓、板鼓、排鼓、象脚鼓等。
民族打击乐器还可分为无固定音高和有固定音高两种:无固定音高的打击乐器包括大、小鼓,大、小锣,大、小钹,板、梆、铃等;有固定音高的打击乐器包括定音缸鼓、排鼓、云锣等。
三、民族器乐的演奏形式
一般而言,民族器乐的演奏有独奏、重奏、合奏三种形式。
(1)独奏是指一个人演奏某一种乐器,也可有伴奏。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就有著名的独奏乐曲——古琴曲《高山》和《流水》等。 新中国成立后,独奏音乐蓬勃发展,大量民族乐器独奏曲涌现,其中不乏经过整理改编的传统曲目,但更多的是反映现代生活的新作品。
(2)重奏是指不少于两位演奏者同时演奏民族乐器的演出形式,演出时,一人演奏一个声部,各自独立又相辅相成。
传统的笙笛重奏、笛子重奏、唢呐重奏等乐曲,其织体写法一般都较为简单,大多运用支声性复调织体写法。 新中国成立后创作的重奏曲,其织体写法更为丰富,重奏的特点更强,如筝、高胡、扬琴三重奏《春天来了》,管子、笛、筝、打击乐四重奏《空谷流水》,二胡、筝、琵琶、扬琴、柳琴(或中阮)丝弦五重奏《欢乐的夜晚》等。
(3)合奏是指由众多人演奏多个乐器声部,或众多乐器齐奏同一声部的演出形式。 合奏乐队一般使用“吹、打、弹、拉”等各类乐器,其音响丰满,极具声势。 合奏的形式很多,常见的包括管乐合奏、弦乐合奏、打击乐合奏、丝竹乐合奏、吹打乐合奏、民族管弦乐合奏等。
①管乐合奏是指用笙、笛、管子、唢呐等管乐器合奏,常辅以打击乐器。
②弦乐合奏是指各种弦乐器合奏的“弦索乐”,以优美、抒情、文雅见长,适宜于室内演奏。 《弦索十三套》的《十六板》所使用的乐器就包括琵琶、三弦、筝、胡琴四种。
③丝竹乐里面的“丝”是指弹弦乐器,“竹”是指竹制吹奏乐器。 丝竹乐是指竹制吹奏乐器与弦乐器(有时伴有轻型打击乐器)合奏,在我国南方地区较为流行,比较有名的是江南丝竹、广东音乐、潮州弦诗、福建南音等。 丝竹乐的演奏风格细腻,常用箫、笙、二胡、中胡、琵琶、扬琴、小三弦、板和板鼓等乐器。 丝竹乐的代表性曲目有江南丝竹的《三六》《行街》,福建南曲的《八骏马》《梅花操》等。
丝竹乐具有“柔”“细”“轻”的音乐特征:“柔”是指丝竹乐的音响较为柔润;“细”是指丝竹乐的演奏风格精致细腻;“轻”是指丝竹乐的乐曲多用以表现轻快、愉悦的情趣。 丝竹乐之所以会具有这样的音乐特征,与其一般在室内演奏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