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债券的回购交易
7.4.1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1)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融资方(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质押给融券方(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融资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融券方返回资金,融券方向融资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在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融资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入资金、出质债券的一方;融券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的一方。
开展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的主要场所为沪、深证券交易所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3年12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4年10月分别开办了以国债为主要品种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其目的主要是发展我国的国债市场,活跃国债交易,发挥国债这一金边债券的信用功能,为社会提供一种新的融资方式。2002年12月和2003年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推出了企业债券回购交易。2007年公司债券推出后,证券交易所又进一步允许公司债券,包括普通公司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简称“分离债券”)进行质押式回购。因此,目前交易所上市的各类债券都可以用作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债券回购市场的参与主体主要是投资股市的各类投资者,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的通知,商业银行不得参与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2009年1月,中国证监会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通知,开展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也开办了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债券的回购业务,参与主体是银行间市场会员,主要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
2)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1)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制度和回购品种
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实行质押库制度。融资方应在回购申报前,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提交相应的债券作质押。按照中国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用于质押的债券需要转移至专用的质押账户(即进入“质押库”)。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的,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实行标准券制度。标准券是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回购融资额度。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可参与回购的债券均可折成标准券,并可合并计算,不再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深圳证券交易所仍维持原状,规定国债、企业债折成的标准券不能合并计算,因此需要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2009年我国发行了一批地方政府债券,这些地方政府债券也可比照国债参与债券回购。
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9个品种。深圳证券交易所现有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11个品种;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企业债回购有1天、2天、3天、7天4个品种。
(2)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流程
证券公司营业部接受投资者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委托时,应事先向投资者提交《债券回购交易风险提示书》,与投资者签订《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交质押券,填写质押券提交申请表。
营业部应对投资者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无效。投资者进行回购交易时,应提交有效签署的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营业部收到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后,有权对投资者的回购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其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大融资额度。审查无异议的,营业部应根据投资者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及价格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资者。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S)予以申报。成交后由中国结算公司根据成交记录和有关规则进行清算交收;到期反向成交时,无须再行申报,由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中国结算公司据此进行资金和债券的清算与交收。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3)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
①报价方式。以每百元资金的到期年收益率进行报价。
②申报要求。沪、深证券交易所对申报单位、最小报价变动单位及申报数量的规定有所不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规定,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规定,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券为1张;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张等。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规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是指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的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办理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的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辖内金融机构的债券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1)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参与者
①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②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③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这些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签署《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除签订回购主协议外,回购双方进行回购交易应逐笔订立回购成交合同。回购成交合同与债券回购主协议共同构成回购交易完整的回购合同。
(2)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成交合同
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回购成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内容由回购双方约定。
回购双方需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质押登记是指中央结算公司按照回购双方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发送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在融资方债券托管账户将回购成交合同指定的债券进行冻结的行为。以债券为质押进行回购交易,应办理质押登记。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合同一经成立,交易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交易品种及交易单位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根据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交易券种要素,公告交易券种的挂牌日、摘牌日和交易的起止日期。2002年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第6条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参与者可在此区间内自由选择回购期限,回购到期时参与者必须按规定办理资金与债券的反向交割,不得展期。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交易数额最小为债券面额10万元,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1万元。回购利率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动用质押的债券。回购到期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返还回购项下的资金,并解除质押关系。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询价交易方式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债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3个交易步骤。回购交易成交后,最后一个步骤是成交双方办理债券和资金的结算。
①自主报价。参与者的自主报价分为两类:公开报价和对话报价。公开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表明自身交易意向而面向市场做出的、不可直接确认成交的报价。对话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达成交易而直接向交易对手方做出的、对手方确认即可成交的报价。
公开报价还可进一步分为单边报价和双边报价两类。单边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表明自身对资金或债券的供给或需求而面向市场做出的公开报价。双边报价是指经批准的参与者在进行现券买卖公开报价时,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债券买卖价差范围内连续报出该券种的买卖实价,并可同时报出该券种的买卖数量、清算速度等交易要素。进行双边报价的参与者有义务在报价的合理范围内与对手方达成交易。
②格式化询价。格式化询价是指参与者必须按照交易系统规定的格式内容填报自己的交易意向。未按规定做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③确认成交。确认成交须经过“对话报价—确认”的过程,即一方发送的对话报价,由对手方确认后成交,交易系统及时反馈成交。交易成交前,进入对话报价的双方可在规定的次数内轮流向对手方报价。超过规定的次数仍未成交的对话,必须进入另一次询价过程。参与者在确认交易成交前可对报价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交易一经确认成交,则参与者不得擅自进行修改或撤销。
7.4.2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1)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含义
所谓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亦称“开放式回购”,简称“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一笔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正回购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逆回购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买断式回购与前述质押式回购业务(亦称“封闭式回购”)的区别在于:在买断式回购的初始交易中,债券持有人将债券“卖”给逆回购方,所有权转移至逆回购方;而在质押式回购的初始交易中,债券所有权并不转移,逆回购方只享有质权。由于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买断式回购的逆回购方可以自由支配购入债券,如出售或用于回购质押等,只要在协议期满能够有相等数量同种债券返售给债券持有人即可。
买断式回购的这一特性对完善市场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
①有利于降低利率风险,合理确定债券和资金的价格。买断式回购使大量的债券不再像质押式回购那样被冻结,保证了市场上可供交易的债券量,缓解了债券供求矛盾,从而提高了债券市场的流动性,有利于合理地确定债券和资金的价格。
②有利于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管理。债券资产在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资产结构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而债券回购业务是其调整头寸、进行资金管理的重要工具。这些机构的资产流动性管理始终贯穿于其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也是体现其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买断式回购可以使大量回购债券不被冻结,突破了质押式回购在流动性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和桎梏,提高了债券的利用效率,可以满足金融市场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③有利于债券交易方式的创新。买断式回购使交易双方处于对称的地位。对正回购方而言,由于回购协议具有较低的利率和较低的保证金要求,因此正回购方可以利用融入的资金建立一个具有杠杆作用的证券远期多头。对于逆回购方来说,不仅可以防止因为正回购方到期拒付资金而给逆回购方带来损失,而且逆回购方还可以利用回购“买断”的债券进行相应的规避利率风险和套利的操作。如果将买断式回购、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以及其他远期交易新品种等金融工具配合操作,可以组合产生一系列新的交易方式,满足投资者债券结构调整、规避利率风险等要求。
不过,由于我国利率市场化程度不高、参与主体同质性较强、税收和会计政策等原因,相对于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交易并不活跃。
2)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买断式回购交易
(1)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买断式回购的有关规则
市场参与者进行买断式回购应签订买断式回购主协议,该主协议须具有履约保证条款,以保证买断式回购合同的切实履行。
市场参与者进行每笔买断式回购还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或者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买断式回购主协议和上述书面形式的合同构成买断式回购的完整合同。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买断式回购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1天。买断式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换券、现金交割和提前赎回。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买断式回购以净价交易,全价结算。买断式回购的首期交易净价、到期交易净价和回购债券数量由交易双方确定,但到期交易净价加债券在回购期间的新增应计利息应大于首期交易净价。
(2)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买断式回购的风险控制
全国银行间市场对买断式回购采取了如下风险控制措施:
①保证金或保证券制度。买断式交易双方都面临承担对手方不履约的风险。如正回购方(融资方)到期不返还款项,则逆回购方需要变卖此前从正回购方收到的债券,但变卖款可能不足额;如逆回购方到期不归还债券,则正回购方须动用款项补购债券,但款项金额可能不足。对于此类违约风险,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规定交易双方可以协商设定保证金或保证券。设定保证券时,回购期间保证券应在交易双方中的提供方托管账户冻结。保证金或保证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交易对手方违约所带来的损失。
②仓位限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规定进行买断式回购,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其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额的200%。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每日向市场披露上一交易日单只券种买断式回购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占该券种流通量的比例等买断式回购业务信息。这些规定有利于防范承担返售债券义务的正回购方被迫高价买券或违约的风险,有利于维护债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7.4.3 债券回购交易的清算与交收
1)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
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回购的清算交收,按照中国结算公司的《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办理清算交收。
(1)初始清算交收
在回购交易日,中国结算公司于当日收市后根据结算备付金账户分户相关规定,按成交金额将结算参与人当日回购成交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当日其他应收、应付资金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结算参与人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结算参与人客户或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净应付款的,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资金交收义务。
(2)到期清算交收
回购交易到期清算日收市后,中国结算公司按到期购回金额将到期购回的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其到期清算当日其他应收、应付资金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结算参与人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
到期购回金额=购回价格×成交金额÷100
购回价格=100+成交年收益率×100×回购天数÷360
结算参与人客户或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净应付款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资金交收义务。
2)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的清算与交收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参与者的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中央结算公司为参与者提供托管、结算和信息服务。参与债券回购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将持有的债券托管于其账户。债券交易的债券结算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的中央债券簿记系统进行。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以转账方式进行。商业银行应通过其准备金存款账户和人民银行资金划拨清算系统进行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商业银行与其他参与者之间、其他参与者相互之间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途径由双方自行商定。
债券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收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3种。具体方式由交易双方协商选择。
见券付款指在首次交收日完成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账户的交收方式。券款对付指中央结算公司和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根据回购双方发送的债券和资金结算指令,于交收日确认双方已准备用于交收的足额债券和资金后,同时完成债券质押登记(或解除债券质押关系手续)与资金划账的交收方式。见款付券指在到期交收日正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账户后,双方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交收方式。交易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债券和资金的交收指令,在约定交收日应有足额的用于交收的债券和资金,不得买空或卖空。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期限是首次交收日至到期交收日的实际天数,以天为单位,含首次交收日,不含到期交收日。回购利率是正回购方支付给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融入资金的利息与融入资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计算利息的基础天数为365天。
资金清算额分首次资金清算额和到期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资金清算额×(1+回购利率×回购期限÷365)。中央结算公司应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券托管和结算有关情况,及时为参与者提供债券托管、债券结算、本息兑付和账务查询等服务;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稽核制度,对债券账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为账户所有人保密。
3)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5年12月推出了买断式回购品种。买断式回购采用“一次成交、两次结算”的方式。两次结算包括初始结算与到期结算。初始结算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担保交收。到期结算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组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和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双方采用逐笔方式交收。此时,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
结算参与人应当开立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和证券交收账户,用于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资金和证券交收。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与资金交收账户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另外,中国结算公司在结算系统中分别设立资金及证券集中交收账户,用于完成与结算参与人资金和证券的交收。此外,中国结算公司还以结算系统名义,开立交收担保品证券账户和专用待清偿证券账户,分别用于核算和存放结算参与人提交或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暂扣的交收担保品、交收透支后的待处分证券。
国债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实行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货银对付制度。在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的交收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与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均需按规定缴纳履约金。履约金比率由交易所按照买断式回购品种设定并公布。如有调整,调整后的比率适用于调整日后的交易,已发生交易的履约金不追溯调整。结算参与人应缴纳的履约金并入结算参与人当日清算净额在资金交收账户中交收。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按金融同业存款利率对履约金计付利息。在收到结算参与人缴纳的履约金后,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立即对履约金单列专户代为保管,直至买断式回购交易到期结算完成。
◆本章小结
1.证券上市是指上市公司的有价证券在证券交易所自由、公开地买卖。换言之,证券上市是指证券交易所承认并接纳其证券在交易所市场上交易。
2.证券交易市场是对已经发行证券进行转让、买卖的场所,因此它又被称为证券流通市场、二级市场或证券次级市场。
3.证券发行市场与证券流通市场是相对应的市场,在这一市场中,资金拥有者可随时购进所需要的已发证券,以实现投资获利的目的,同时证券的持有者可随时出售所持有的证券,以获得所需资金。因此,证券流通市场的存在为投资者提供了灵活方便的变现场所,也极大地方便了证券发行市场的证券发行。
4.证券交易方式可以按照不同的角度来认识。根据交易合约的签订与实际交割之间的关系,证券交易的方式有现货交易、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在短期资金市场,结合现货交易和远期交易的特点,存在着债券的回购交易。如果投资者买卖证券时允许向经纪商融资或融券,则发生信用交易。
5.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采用两种竞价方式:集合竞价方式和连续竞价方式。
◆综合练习与训练
一、名词解释
证券交易 交易单元 证券账户 证券托管 集合竞价 连续竞价

二、简答题
1.简述股票交易的竞价原则。
2.如何理解证券交易市场与发行市场的关系?
3.证券交易市场的类型有哪些?
4.结合实际说明证券上市的利与弊。
三、计算题
某股票当日在集合竞价时买卖申报价格和数量情况如表7.1所示,该股票上日收盘价为10.13元。该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当日开盘价及成交量分别是多少?如果是在深、沪证券交易所,当日开盘价及成交量分别是多少?

表7.1 某股票某日在集合竞价时买卖申报价格和数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