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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学
1.11.3 7.3 股票交易程序
7.3 股票交易程序

7.3.1 股票交易程序概述

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已发行的证券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所谓证券交易程序,也就是指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已上市证券所应遵循的规定过程。本节主要针对证券交易所场内集中竞价交易,不涉及场外市场。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基本过程包括开户、委托、成交、结算等步骤。

1)开户

开户有两个方面,即开立证券账户和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用来记载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种类、数量和相应的变动情况,资金账户则用来记载和反映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货币收付和结存数额。

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投资者买卖证券所涉及的证券、资金变化就会从相应的账户中得到反映。例如某投资者买入甲股票1000股,包括股票价格和交易税费的总费用为10000元,则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上就会增加甲股票1000股,资金账户上就会减少10000元。

2)委托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投资者买卖证券是不能直接进入交易所办理的,而必须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来进行。换言之,投资者需要通过经纪商的代理才能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向经纪商下达买进或卖出证券的指令,称为“委托”。

证券经纪商接到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后,首先要对投资者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经纪商要将投资者委托指令的内容传送到证券交易所进行撮合。这一过程称为“委托执行”,也称为“申报”或“报盘”。

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中接受报价的方式主要有口头报价、书面报价和电脑报价3种。采用口头报价方式时,证券公司的场内交易员接到交易指令后,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交易台前或者指定的区域,用口头方式喊出自己的买价或者卖价,同时辅以手势,直至成交。而在书面报价情况下,交易员将证券买卖要求以书面形式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然后按规定的竞价交易原则撮合成交。电脑报价则是指证券公司通过计算机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买卖申报,其做法是:证券公司将买卖指令输入计算机终端,并通过计算机系统传给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交易系统接收后即进行配对处理。若买卖双方有合适的价格和数量,交易系统便自动撮合成交。目前,我国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均采用电脑报价方式。

3)成交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接受申报后,要根据订单的成交规则进行撮合配对。符合成交条件的予以成交,不符合成交条件的继续等待成交,超过了委托时效的订单失效。

在成交价格确定方面,一种情况是通过买卖双方直接竞价形成交易价格;另一种情况是交易价格由交易商报出,投资者接受交易商的报价后即可与交易商进行证券买卖。

在订单匹配原则方面,根据各国(地区)证券市场的实践,优先原则主要有:价格优先原则、时间优先原则、按比例分配原则、数量优先原则、客户优先原则、做市商优先原则和经纪商优先原则等。其中,各证券交易所普遍使用价格优先原则作为第一优先原则。我国采用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原则。

4)结算

证券交易成交后,首先需要对买方在资金方面的应付额与在证券方面的应收种类和数量进行计算,同时也要对卖方在资金方面的应收额与在证券方面的应付种类和数量进行计算。这一过程属于清算,包括资金清算和证券清算。清算结束后,需要完成证券由卖方向买方转移和对应的资金由买方向卖方转移。这一过程属于交收。清算和交收是证券结算的两个方面。

对于记名证券而言,完成了清算和交收,还有一个登记过户的环节。完成了登记过户,证券交易过程才告结束。

7.3.2 证券账户和证券托管

1)证券账户管理

账户包括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对于投资者的资金账户,涉及投资者买卖证券的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这里主要说明证券账户的内容。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国结算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简称《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及相关业务指南是办理这类业务活动的依据,对参与主体具有约束力。

证券账户是指中国结算公司为申请人开出的记载其证券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开立证券账户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先决条件。根据中国结算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规定,中国结算公司对证券账户实施统一管理,投资者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中国结算公司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负责开立。其中,开户代理机构是指中国结算公司委托代理证券账户开户业务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及中国结算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

(1)证券账户的种类

目前,我国证券账户的种类有两种划分依据:一是按照交易场所划分;二是按照账户用途划分。按交易场所划分,证券账户可以划分为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分别用于记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以及中国结算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按用途划分,证券账户可以划分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创业板交易账户和其他账户等。下面分别对股票账户和基金账户作简要介绍。

①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其开立仅限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允许买卖A股的境内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A股账户按持有人分为自然人证券账户、一般机构证券账户、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证券投资基金专用证券账户等。在实际运用中,A股账户是我国目前用途最广、数量最多的一种通用型证券账户,既可用于买卖人民币普通股票,也可用于买卖债券、上市基金、权证等各类证券。

②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简称“B股账户”,是专门为投资者买卖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也称为境内上市外资股)而设置的。B股账户按持有人可以分为境内投资者证券账户和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

③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是用于买卖上市基金的一种专用型账户。基金账户是随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为方便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而专门设置的。

(2)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

证券经纪商为投资者办理经纪业务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投资者必须事先到中国结算公司或其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坚持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原则。

①合法性。合法性是指只有国家法律允许进行证券交易的自然人和法人才能开立证券账户。对国家法律法规不准许开户的对象,中国结算公司及其开户代理机构不得予以开户。

《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规定,一个自然人、法人可以开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对于同一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原则上一个自然人、法人只能开立一个。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类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机构,可按规定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

②真实性。真实性是指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时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有虚假隐匿。目前,投资者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进行证券交易时采用实名制。《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时,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

(3)证券账户开立流程和规定

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特殊法人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直接受理。这类特殊法人机构投资者需要前往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现场办理开户手续。自然人及一般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可以通过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委托的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目前,上海证券账户当日开立,次日交易生效。深圳证券账户当日开立,当日即可用于交易。

2)证券托管与存管

(1)证券托管、存管的概念

一般意义上,证券托管是指投资者将持有的证券委托给证券公司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证券存管是指证券公司将投资者交给其保管的证券以及自身持有的证券统一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在账户记录上,由于实现了无纸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般以证券公司为单位,采用电脑记账方式记载证券公司交给的证券;证券公司也采用电脑记账的方式记载投资者的证券。对股权、债权变更引起的证券转移,通过账面予以划转。

(2)我国目前的证券托管制度

①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其托管制度是和指定交易制度联系在一起的,指定交易制度于1998年4月起推行。所谓指定交易,是指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某一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交易的唯一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交易单元参与交易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制度。投资者如不办理指定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将自动拒绝其证券账户的交易申报指令,直至该投资者完成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对于持有和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投资者,办理的指定交易一经确认,其与指定交易证券公司(指定的交易参与人)的托管关系即建立,即投资者持有的上海市场证券将由其指定的证券公司负责托管,投资者需要通过其托管证券公司领取相应的红利、股息、债息、债券兑付款等。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将记录该投资者与托管证券公司托管关系的建立、变更等情况,并对投资者托管在证券公司的证券数量及其变化情况等加以记录。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证券暂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其红利、股息、债息、债券兑付款在办理指定交易后可领取。

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时,须通过其委托的交易参与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指令,申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确认后即时生效。

已经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根据需要可以变更指定交易。办理指定交易变更手续时,投资者须向其原指定交易的交易参与人提出撤销指定交易的申请,并由原交易参与人完成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撤销指定交易的指令申报。申报一经确认,其撤销即刻生效。但投资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参与人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撤销当日有交易行为的;撤销当日有申报;新股申购未到期的;因回购或其他事项未了结的;相关机构未允许撤销的。

②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可概括为自动托管、随处通买、哪买哪卖、转托不限。深圳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持有的证券须在自己选定的证券营业部托管,由证券营业部管理其名下明细证券资料。投资者的证券托管是自动实现的,投资者在哪家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这些证券就自动托管在哪家证券营业部。投资者可以利用同一证券账户在国内任意一家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投资者要卖出证券,必须到证券托管营业部方能进行(在哪里买入就在哪里卖出)。投资者也可以将其托管证券从一家证券营业部转移到另一家证券营业部托管,称为“证券转托管”。转托管可以是一只证券或多只证券,也可以是一只证券的部分或全部。

投资者需要通过其托管证券公司领取相应的红利、股息、债息、债券兑付款等。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将记录该投资者与托管证券公司托管关系的建立、变更等情况,同时对投资者托管在证券公司的证券数量及其变化情况等加以记录。

7.3.3 委托买卖

1)委托形式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是通过委托证券经纪商来进行的,此时,投资者是证券经纪商的客户。客户在办理委托买卖证券时,需要向证券经纪商下达委托指令。委托指令有不同的具体形式,可以分为柜台委托和非柜台委托两大类。

(1)柜台委托

柜台委托是指委托人亲自或由其代理人到证券营业部交易柜台,根据委托程序和必需的证件采用书面方式表达委托意向,由本人填写委托单并签章的形式。采用柜台委托方式,客户和证券经纪商面对面办理委托手续,加强了委托买卖双方的了解和信任,比较稳妥可靠。

(2)非柜台委托

非柜台委托主要有人工电话委托或传真委托、自助和电话自动委托、网上委托等形式。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要求,客户在使用非柜台委托方式进行证券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证券公司证券交易委托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因客户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对证券公司电脑系统和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的委托,均视为无效委托。

①人工电话委托或传真委托。人工电话委托是指客户将委托要求通过电话报给证券经纪商,证券经纪商根据电话委托内容向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传真委托是指客户填写委托内容后,采用传真的方式表达委托要求,证券经纪商接到传真委托书后,将委托内容输入交易系统申报进场。

②自助和电话自动委托。这里的自助方式是自助终端委托,即客户通过证券营业部设置的专用委托电脑终端,凭证券交易磁卡和交易密码进入电脑交易系统委托状态,自行将委托内容输入电脑交易系统,以完成证券交易。电话自动委托是指证券经纪商把电脑交易系统和普通电话网络连接起来,构成一个电话自动委托交易系统;客户通过普通电话,按照该系统发出的指示,借助电话机上的数字和符号键输入委托指令。

③网上委托。网上委托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基于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网络的网上证券交易系统,向客户提供用于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一种服务方式,包括需下载软件的客户端委托和无须下载软件、直接利用证券公司网站的页面客户端委托。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手机等设备。

客户在办理网上委托的同时,也应当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证券公司网上证券委托系统出现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委托被冻结等异常情况时,客户可采用上述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2)委托内容

在委托指令中,不管是采用填写委托单还是自助委托方式,都需要反映客户买卖证券的基本要求或具体内容,这些主要体现在委托指令的基本要素中。以委托单为例,委托指令的基本要素包括证券账号、日期、品种、买卖方向、数量、价格、时间、有效期、签名及其他内容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规定,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同时,证券交易所也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不过,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在市价申报类型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不完全相同。

3)委托受理、执行与撤销

(1)委托受理

证券经纪商在收到客户委托后,应对委托人身份、委托内容、委托卖出的实际证券数量及委托买入的实际资金余额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才能接受委托。

①验证与审单。验证主要是对客户委托时递交的相关证件(如身份证件等)进行核实,审单主要是检查客户填写的委托单。证券经纪商要根据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对客户的证件和委托单在合法性和同一性方面进行审查。这些审查是为了维护交易的合法性,提高成交的准确率,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②查验资金及证券。在不采用信用交易的情况下,投资者必须用自己账户上的资金买入证券,或者卖出自己账户上实际存在的证券。因此,证券经纪商在受理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时,要查验证实客户的资金及证券。

另外需要说明,如果客户采用自助委托方式,则当其输入相关的账号和正确的密码后,即视同确认了身份。证券经纪商的电脑系统还自动检验客户的证券买卖申报数量和价格等是否符合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2)委托执行

证券经纪商接受客户买卖证券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买卖成交后,应当按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

①申报原则。证券经纪商接受客户委托后应按“时间优先、客户优先”的原则进行申报竞价。“时间优先”是指证券经纪商应按受托时间的先后次序为委托人申报。“客户优先”是指当证券公司自营买卖申报与客户委托买卖申报在时间上相冲突时,应让客户委托买卖优先申报。在我国,根据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取得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当设专门管理人员和专用交易终端从事自营业务,不得因自营业务影响经纪业务。这样,就从制度上限制了证券公司自营买卖申报抢先客户委托买卖申报的情况。

②申报方式。申报方式有两种,一种由证券经纪商的场内交易员进行申报,另一种由客户或证券经纪商营业部业务员直接申报。在前一种情况下,证券经纪商营业部业务员在受理客户委托后,要按受托先后顺序用电话将委托买卖的有关内容通知其场内交易员(俗称“红马甲”),由场内交易员通过场内电脑终端将委托指令输入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在后一种情况下,证券经纪商的电脑系统要与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联网;客户利用自助委托方式,自行将委托指令输入证券经纪商电脑系统,经审查确认后,再自动传送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是由证券经纪商营业部业务员在进行委托审查后,将委托指令直接通过终端机输入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无须其场内交易员再行输入。客户自行输入委托指令这种方式,缩短了申报时间与成交回报时间,而且减去了场内交易员人工报盘的环节,从而降低了申报的差错,减少了客户与证券经纪商的纠纷,因此成为目前主要的申报方式。前一种申报方式更多的是作为备用的应急手段。

另外,B股的境外客户在境外委托时,有一些不同于境内委托申报的特点。境外客户若要买卖B股,必须通过境外的证券代理商进行。境外证券代理商通过国际通信设备将客户的指令传给其派驻证券交易所的B股场内交易员,再由驻场B股交易员将委托指令通过终端输入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3)委托撤销

①撤单的条件。在委托未成交之前,客户有权变更和撤销委托。证券营业部申报竞价成交后,买卖即告成立,成交部分不得撤销。

②撤单的程序。在委托未成交之前,客户变更或撤销委托,在采用证券经纪商场内交易员进行申报的情况下,证券经纪商营业部业务员须即刻通知场内交易员,经场内交易员操作确认后,立即将执行结果告知客户。在采用客户或证券经纪商营业部业务员直接申报的情况下,客户或证券经纪商营业部业务员可直接将撤单信息通过电脑终端输入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撤单。对客户撤销的委托,证券经纪商须及时将冻结的资金或证券解冻。

7.3.4 竞价与成交

证券市场的市场属性集中体现在竞价与成交环节上,特别是在高度组织化的证券交易所内,会员经纪商代表众多的买方和卖方按照一定规则和程序公开竞价,达成交易。这种竞价成交机制,符合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竞价原则

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竞价成交。

(1)价格优先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2)时间优先

成交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例如,有甲、乙、丙、丁投资者4人,均申报卖出X股票,申报价格和申报时间分别为:甲的卖出价10.75元,时间为13:25;乙的卖出价10.40元,时间为13:40;丙的卖出价10.70元,时间为13:35;丁的卖出价10.40元,时间为13:38,那么这4位投资者交易的优先顺序为:丁、乙、丙、甲。

2)竞价方式

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采用两种竞价方式:集合竞价方式和连续竞价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00—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00—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1)集合竞价

所谓集合竞价,是指对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的原则为:

①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②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③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如有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位为成交价;上海证券交易所则规定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若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然后进行集中撮合处理。所有买方有效委托按委托限价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电脑主机的时间先后排列。所有卖方有效委托按照委托限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也按照进入交易系统电脑主机的时间先后排列。依序逐笔将排在前面的买方委托与卖方委托配对成交。也就是说,按照价格优先、同等价格下时间优先的成交顺序依次成交,直至成交条件不满足为止,即所有买入委托的限价均低于卖出委托的限价,所有成交都以同一成交价成交。集合竞价中未能成交的委托,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2)连续竞价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阶段的特点是,每一笔买卖委托输入交易自动撮合系统后,当即判断并进行不同的处理:能成交者予以成交;不能成交者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者则让剩余部分继续等待。

按照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无撤单的情况下,委托当日有效。另外,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深圳证券交易所还规定,连续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收盘集合竞价。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①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②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③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竞价申报时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1)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根据现行制度规定,无论买入或卖出,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1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度不得超过5%。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有效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3%。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前收盘价的±3%。

(2)不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规定了其发生的情形和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包括封闭式基金);增发上市的股票;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等。

4)竞价结果

竞价的结果有3种可能:全部成交、部分成交、不成交。

(1)全部成交

委托买卖全部成交,证券经纪商应及时通知客户按规定的时间办理交收手续。

(2)部分成交

客户的委托如果未能全部成交,证券经纪商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直到有效期结束。

(3)不成交

客户的委托如果未能成交,证券经纪商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等待机会成交,直到有效期结束。对客户失效的委托,证券经纪商需及时将冻结的资金或证券解冻。

5)交易费用

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时,需支付多项费用和税收,如佣金、过户费、印花税等。

(1)佣金

佣金是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后按成交金额一定比例支付的费用,是证券经纪商为客户提供证券代理买卖服务收取的费用。此项费用由证券公司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手续费及证券交易监管费等组成。

佣金的收费标准因交易品种、交易场所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根据中国证监会、原国家计划和发展委员会(现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从2002年5月1日开始,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经纪商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A股、证券投资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国债现券、企业债(含可转换债券)、国债回购以及以后出现的新的交易品种,其交易佣金标准由证券交易所制订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备案期15天内无异议后实施。

(2)过户费

过户费是委托买卖的股票、基金成交后,买卖双方为变更证券登记所支付的费用。这笔收入属于中国结算公司的收入,由证券经纪商在同投资者清算交收时代为扣收。2012年9月1日起,沪深证券交易所A股交易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0.0696%双向收取。

对于B股,这项费用称为结算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结算费为成交金额的0.5‰;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亦为成交金额的0.5‰,但最高不超过500港元。

(3)印花税

印花税是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在A股和B股成交后对买卖双方投资者按照规定的税率分别征收的税金。我国税收制度规定,股票成交后,国家税务机关应向成交双方分别收取印花税。为保证税源,简化缴款手续,现行的做法是由证券经纪商在同投资者办理交收过程中代为扣收;然后,在证券经纪商同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中集中结算;最后,由中国结算公司统一向征税机关缴纳。

我国证券交易的印花税税率标准曾多次调整。21世纪以来的调整情况为:2001年11月16日,A股、B股交易印花税税率统一下调为2‰;2005年1月24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从2‰再下调到1‰;2007年5月30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1‰上调为3‰;2008年4月24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再由3‰下调为1‰;2008年9月19日,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出让方按1‰税率征收,对受让方不再征收。

7.3.5 交易结算

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公司要为客户办理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目前我国证券市场采用的是法人结算模式。法人结算是指由证券公司以法人名义集中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资金清算交收账户,其接受客户委托代理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均通过此账户办理。证券公司与其客户之间的资金清算交收由证券公司自行负责完成。证券公司作为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是整个结算过程不可缺少的环节。

1)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证券清算交收

实践中,对于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证券清算交收,一般由中国结算公司根据成交记录按照业务规则自动办理。证券交收结果等数据由中国结算公司每日传送至证券公司,供其对账和向客户提供余额查询等服务。证券公司根据中国结算公司数据,记录客户清算交收结果。

2)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资金清算交收

(1)证券公司和存管银行在资金清算交收中的职责

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框架下,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资金清算交收,需要由证券公司与存管银行(即客户在与证券公司合作的商业银行中指定的存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银行)配合完成:

①证券公司负责根据中国结算公司发送的结算数据和存管银行发送的客户资金存取数据完成客户资金的清算,更新客户资金账户的余额,并向存管银行发送客户证券交易清算数据及资金账户余额。

②存管银行负责根据客户资金的存取数据和证券公司向其发送的证券交易清算数据完成客户管理账户余额的更新,并进行客户资金账户余额与客户管理账户余额的核对,将核对结果发送证券公司。

③证券公司根据核对无误的清算结果向存管银行发送资金划付指令,存管银行根据证券公司的资金划付指令及时办理资金划付,完成客户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

(2)资金存取及结算流程

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模式下,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资金存取、清算与交收过程可简要概括如下:

①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向资金账户存入交易结算资金,可以通过存管银行提供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柜面服务、多媒体自助终端等方式发出转账指令,也可以通过证券公司提供的电话委托、网上交易、自助委托等方式发出转账指令;存管银行系统根据客户转账指令启动客户资金转账交易。该交易启动后,银行将减少客户银行结算账户余额,相应增加客户管理账户余额和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余额,证券公司同步更新客户管理账户对应的资金账户余额。

②客户证券交易由证券公司单方发起。客户通过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及密码,采用证券公司提供的委托手段进行交易。

③证券公司接到客户委托买卖指令后对客户账户内资金和证券进行校验。校验通过后证券公司向交易所报送交易指令。

④中国结算公司根据交易所当日成交数据生成清算交收文件,并将清算交收文件发给证券公司。

⑤证券公司根据中国结算公司提供的清算交收数据及存管银行提供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数据,完成客户资金的清算,更新客户资金账户的余额,并向存管银行发送客户证券交易清算数据及资金账户余额。

⑥存管银行根据客户资金的存取数据和证券公司向其发送的证券交易清算数据完成客户管理账户余额的更新,并进行客户资金账户余额与客户管理账户余额的核对,将核对结果发送证券公司。

⑦证券公司根据核对无误的清算结果制作资金划付指令发送给存管银行。

⑧存管银行根据证券公司的资金划付指令办理交收资金划付。

⑨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取出,只能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其在存管银行开立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再通过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资金的提取或划转。存管银行系统根据客户转账指令启动客户资金转账交易,通过存管银行与证券公司联网系统获取证券公司对客户取出资金的校验结果。如双方校验通过,存管银行将减少客户管理账户余额和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余额,相应增加客户银行结算账户余额,证券公司同步更新客户管理账户对应的资金账户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