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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学
1.8.3 4.3 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与管理
4.3 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与管理

4.3.1 投资基金的参与主体

1)基金发起人

基金发起人是以基金设立为目的,并采取一定步骤和必要措施来达到设立基金目的的人。

2)基金持有人

基金持有人又称基金的投资人,是指持有基金份额或基金股份的自然人或法人。他们是基金资产的实际所有者,拥有基金收益的享有权、对基金份额的转让权和在一定程度上对基金经营决策的参与权。

3)基金管理人(投资专家)

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发起设立与经营管理的专业性机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它的主要业务是发起募集基金和管理基金。

4)基金托管人(商业银行)

基金托管人又称基金保管人,是依据基金运行中“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机构,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

为了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防止信托财产挪为私用,投资基金实行经营和保管分开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只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操作;基金托管人单独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示保管和处分基金财产,并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与作用如表4.1所示。

表4.1 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与作用

4.3.2 投资基金运作的监督管理

1)保持基金的独立性

基金监管部门首先要求基金资产的独立保管,体现在具体的措施上便是基金的资产必须由符合条件的第三者托管。基金的资产必须开立独自的账户,且与资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严格分开,实行分账管理。

2)对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进行限制

许多发达的西方国家都对本国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加以严格的限制,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绝对禁止投资基金投资于他们认为是高风险的市场,甚至是一些高风险的金融产品都被排除在某些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之外。

3)对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进行限制

即使在允许的投资范围之内,投资基金也不能随心所欲地进行投资,而必须按照既定的投资基金类型选择具体的投资对象。

4)对投资基金的风险进行控制

为了降低在获取证券投资收益过程中伴随的证券投资风险,证券投资基金需要将诸多的证券品种进行搭配,形成“投资组合”。投资组合的最大好处就是把“所有鸡蛋不要放在同一个篮子里”,分散非系统风险,即证券市场是个别投资对象所具有的个别风险。

5)对利益冲突采取防范措施

世界各国的监管法规在防范基金管理人与基金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方面都有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的资产为自身或利益相关人牟取利益而损害基金受益人的权益。

6)规范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是减少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代理关系的不透明性的重要手段,同时规范信息披露也是基金规范运作的一个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