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股票的种类
2.2.1 按股东的权益分类可以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1)普通股
普通股股票是最常见的一种股票,也是股份有限公司最基本、最重要的股票。股票有限公司可以不发行优先股,但必须发行普通股。普通股股票具备股票的一般特征,其持有者享有股东的基本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普通股的股利完全随公司赢利的多少而变化,在公司赢利和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上列在债权人和优先股股东之后,因此普通股股东承担的风险较大。普通股的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投票表决权
普通股的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可按其持股数量的多少行使股票表决权。通过投票表决,股东间接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与决策,因此这种权利也可称为参与决策权。
(2)收益分配权
普通股的股东可以享有参加公司收益分配的权利,但普通股在公司赢利分配的顺序上位于优先股之后。普通股股东获得的股利多少完全取决于公司的赢利状况及其分配政策。一般来说,公司赢利多,股利就高;公司赢利少,股利就低甚至没有股利。但如果公司在一段时间内获高额利润,则普通股的股东也可获得高于优先股股东的高额股利。
(3)优先认股权
优先认股权是指当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新股时,普通股的原有股东可以按其原来持有该公司股票的比例获得优先认购新股的权利。这样可以保持公司原有股东在增发新股后持有的股份在公司股份总额中的比例和收益基本不变。
(4)剩余财产分配权
当公司因经营不善等原因破产或解散清算时,普通股的股东有权利按其持股比例获得公司的剩余财产,但在分配剩余财产时,普通股的股东必须排在债权人和优先股的股东之后。
2)优先股
相对于普通股而言,优先股是指其股东可以在某些方面享有优先权利的股票。由于优先股的股息是预先确定的,基本上属于固定收益证券,因此它既是股票的一种,又有些类似于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一种折中型证券。优先股股东所享有的优先权利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获取股息优先
按照股份公司分配股息的顺序,首先是优先股,其次才是普通股,而且一般来说,无论公司的经营状况好坏和赢利多少,优先股的股东都可以按照预先确定的股息率领取股息;即使由于公司赢利水平导致普通股的股息减少或不分配股息,也不能影响优先股股息的分配。
(2)分配公司剩余财产优先
当公司解散或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时,优先股的股东优先于普通股的股东参加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但分配顺序要排在债权人后面。
2.2.2 按照股票和股东名册上是否记载股东姓名,股票可以分为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
1)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我国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是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法人的名称。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是记名股票,也可以是不记名股票。发行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备用股东名册,并详细记载以下内容: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等。
2)不记名股票
不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公司股东名册上均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不记名股票也称无记名股票,它与记名股票比较,在股东权利等方面没有什么本质的差别,只是股票的记载方式不同。我国的《公司法》规定,股票有限公司发行不记名股票时,只需记载其股票数量、股票编号及发行日期。
2.2.3 按照股票是否记载面额,股票可以分为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
1)有面额股票
有面额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上记载有一定金额的股票。股票上记载的这一金额也称为票面金额或票面价值。有面额股票其面额的主要作用是股份公司发行股票时作为确定发行价格的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等于面额,也可以高于面额,但不得低于面额。
2)无面额股票
无面额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上不记载固定金额的股票。这种股票并非没有价值,而是不在票面上注明具体的面值,其价值随股份公司资产的增减而增减。无面额股票与有面额股票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仅在价值的表现形式上有差别,两者的股东享有的权利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