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拜占庭帝国通史
1.8.4.1 1.立法活动
1.立法活动

马其顿王朝的国内政策是以强化立法建设为特点的。该王朝历任皇帝均十分注意制定或重修法律,以立法形式加强中央集权。

巴西尔一世即位后提出编纂大型法典的计划,他打算按编年体系重新修订包括自查士丁尼一世以来颁布的所有帝国法律,将已经过时的旧法和适应社会变化的新法按年代编入同一部法典中。新法典使用希腊语,并对查士丁尼法典的拉丁词汇进行系统诠释。为了完成这一庞大计划,巴西尔一世首先颁布了40卷的《法律草稿》,其中包括《民法大全》所有的基本概念和刑法的详细目次。《法律草稿》主要收集了查士丁尼法典和伊苏利亚王朝颁布的《六书》。巴西尔一世时期还颁布过60卷本的《法律详解》和40卷本的《法律介绍》。在这些法典中,具体规定了皇帝、大教长、各级教俗官员的权力和职责,清楚地阐明了拜占庭国家与教会之间的关系,以及社会和公共生活的结构。巴西尔一世的立法活动对马其顿王朝后代君主影响极大,其法典被翻译为斯拉夫民族多种语言,在东欧地区广泛使用。

利奥六世也积极开展立法活动,在位期间颁布了多部法典。《皇帝法律》是其中最重要的文献,它以《法律草稿》为蓝本,包括对查士丁尼时代编撰的《罗马民法大全》的所有内容进行精心解释,全书共分60卷。该法典不是前代法律的翻译,而是立足于当时拜占庭社会环境,重新完善法律体系。尼基弗鲁斯二世(图5-14)时期的《市长立法》则是君士坦丁堡社会生活的立法书,它详细规定了首都各阶层的地位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其中提到工商各业的行会规则。例如列在该法律行会名单首位的是公证人行会,以下行会依次为珠宝商、丝织匠、丝绸成衣匠、亚麻成衣匠、蜂蜡工、制皂工、皮革匠、面包师、银号商人、丝织品商人、原丝商人、香料商人、蜂蜡商人、肥皂商、零售商、屠夫、猪贩子、鱼贩子、马贩子,等等。按照该法律,各行会均享有本行业的垄断权,在生产技术、原料进货、产品价格、工作方式、营业时间、交易方法等各个环节,法律都作了严格规定,对违反法律者给予严厉的惩罚。上述立法活动对建立中央集权控制下的正常社会生活秩序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法律规范。

alt

图5-14 尼基弗鲁斯二世

从马其顿王朝颁布的法律来看,削弱日益发展的大土地贵族势力和保护小农及农兵利益是该王朝的重要政策。自希拉克略王朝推行军区制以来,拜占庭帝国社会逐渐形成了大土地贵族阶层,军区制的确立一方面扶持农兵和小农发展;另一方面也为新兴军事大地产贵族势力的重新发展创造了条件。军区的将军凭借其军事和行政权有效地控制军区内经济的发展,他们可以利用其掌控的颁发军役田产的权力,将辖区内的优质土地据为己有,也可以通过增加军事劳役的手段,迫使区内小农就范,以扩充自己的田产。拜占庭帝国统治的阶级基础是大地主,国家统治集团依靠的主要阶级力量是大贵族。拜占庭历代皇帝都在贵族中扶植亲信,委以重任。军区制的推行在促进小农发展的同时,也使地方贵族获得了发展的机会。9世纪中期,在拜占庭文献中开始出现大贵族家族,例如福卡斯家族、杜卡家族和科穆宁家族。他们的实力是以祖辈获得的封赐地产为基础,以大地产和军事权力的结合为特点。至10世纪时,在小亚细亚和巴尔干半岛北部地区即出现了一大批“权贵者”,他们主要是由军队高级军官,如军区将军和中央高级官吏构成,其官职和爵位均由大家族的成员世袭。这个以大地产为后盾的军事贵族阶层的兴起成为马其顿王朝统治时期的重要现象,这必然在经济上侵害小农经济利益,构成对小农阶层的巨大威胁。事实上,军事贵族以土地为基础的发展也催生了官僚贵族与之相应的发展,而大土地经济具有比小农经济更优越的发展条件。因为,大土地经济比脆弱的小农经济更顽强,能够抗击各种天灾人祸的打击。而大土地主也多方面地控制着私有农民的经济,并以各种手段将农民本应上缴国家的租税截留下来,只将其中很少一部分上缴朝廷。他们常常获取某种特权,逃避国家税收,从而将私有农民的劳动成果全部侵吞据为己有。同时,大军事贵族还掌握着军区内农兵的命运。在大地产主千方百计扩大田产、增加私有农民数量,进而减少国家税收的同时,中央朝廷为维持原有的税收量,就必然加重对国有农民的剥削,导致小农经济因负担过重而难以维持,直至破产。大地产主利用小农破产之机,以提供庇护权为代价,吞并小农土地,并剥夺小农的自由权利,进而对小农人身实行控制,使小农人身部分依附于大地主。10世纪以后的资料表明,小农日益丧失独立性,逐步沦为大地主的农奴。正因为如此,马其顿王朝推行一系列保护小农的措施。

马其顿王朝的皇帝认识到保护小农对于维持统治的重要意义,因此采取立法措施限制大地主的扩张。他们在立法中保护小农,斥责大地主“像瘟疫和坏疳一样降临到不幸的村庄,吞食土地,侵入村庄的肌体,将它们逼近死亡的边缘”。【10】皇帝采取了两方面的措施:其一,保证小农使用土地的优先权。922年的法令明确规定,小农及其所在公社享有优先购买、租用田产和农舍的权利,还规定,过去30年期间以任何方式得自农兵之手的军役土地必须无条件归还其原来的主人。其二,严禁大地主以任何方式,包括遗赠、捐赠、购买和承租等,接受贫困小农的田产。996年,该王朝再次颁布类似的法令。实际上,这些法令具有瓦解地方分裂主义,加强中央集权的政治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