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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占庭帝国通史
1.5.1.2 2.《罗马民法大全》
2.《罗马民法大全》

查士丁尼一世即位之初,为稳定拜占庭帝国动荡不安的局势,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改革措施。登基后,他首先着手调整帝国社会各种关系,缓和各类矛盾。他充分认识到建立完整的法律对于巩固皇权的重要性,他在《法理概要》中指出:一个好的皇帝“应该不仅以其武力而获尊荣,还必须用法律来武装,以便在战时和平时都有法可依,得到正确的指导;他必须是法律的有力捍卫者,也应是征服敌人的胜利者”。【7】针对当时成文法律极为混乱的情况,他下令编纂法典,组成了在著名法学家特里波尼安(Tribonian)指导下的法律编纂委员会,该委员会包括君士坦丁堡法律教授狄奥菲鲁斯(Theophilus)等10名法学专家。查士丁尼一世即位后半年,这项工作即正式开始。查士丁尼一世注意到当时的帝国法律存在两大问题:其一是前代皇帝立法因时间久远版本混乱,狄奥多西王朝所做的清理工作不够彻底,【8】因此立法概念和规定中矛盾比比皆是;其二,前代皇帝特别是《狄奥多西法典》内容过于庞杂,部头太大,其编年体系使用极不方便。因此,查士丁尼一世立法的主要任务是收集整理以前历代皇帝颁布的法令,删除其中因过时而不再适用或内容相互抵触的部分,按照“人”、“物”等立法主题重新编纂为适于使用的法典。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法典编纂委员会完成10卷本的《查士丁尼法典》(Code of Justinian),并由查士丁尼一世于529年4月7日正式颁布。该法典收编范围自罗马帝国皇帝哈德良(Hadrian,117—138年在位)到查士丁尼一世时期历代皇帝颁布的法律,它注重阐明法理,所有立法概念均由法学家字斟句酌,作出适合当时社会生活的准确说明。该法律一经颁布,立即取代其他与此相矛盾的旧法,成为拜占庭帝国唯一具有权威性的法典。此后,查士丁尼再度指示特里波尼安组成17名法学家编辑委员会编纂《法学汇编》(Digest或Pandects)。他们夜以继日,查阅了1300年的法律文献,并于3年后编成,由查士丁尼一世于530年12月15日正式颁布。该书汇集了古代法学家的论著,共分50卷,是学者阅读参考2000多部古书编撰而成的包括300万行内容的巨著。由于编撰工作十分繁重,时间又相对仓促,这部法律汇编的内容比较粗糙,一些古代法律相互存在矛盾,某些法律条文的注释概念模糊不清,个别总结性的评语也有明显的错误。【9】为了普及法律知识,培养法律人才,查士丁尼一世要求特里波尼安、狄奥菲鲁斯为学习法律的学生编辑《法学总论》(Institutiones)。该书于533年发表时共分为4卷,它以400多年前罗马著名法学家盖尤斯(Gaius,117—180年)的同名作品为蓝本,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明确的法学概念简明系统地总结了《法学汇编》的全部内容,并补充了大量前述两部法典未能表明的法学定理和定义。【10】在查士丁尼一世统治末期,他又命令法学家将自己在534年以后颁布并且没能收入法典的法令编辑成《查士丁尼新法》(the Novellae)作为补充,与前几部法律书有所区别的是,《查士丁尼新法》使用希腊语编纂。该法于565年查士丁尼一世去世前颁布。

这样,查士丁尼一世就完成了《罗马民法大全》的全部编辑工作,为他的改革和整顿工作提供了统一的尺度,为理顺社会各种关系提供了理论依据。由于它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完整的法典,因此它不仅成为拜占庭帝国此后历代皇帝编纂法典的依据和蓝本,而且成为欧洲各国的法律范本。不仅如此,由于这部法典明确地确定了公法和私法的概念,为私有制的商品社会关系提供了法律基础,因此对近现代世界范围法学发展的影响也极为深远。

《罗马民法大全》(图2-3)的性质问题一直是法学家和史学家争论不休的问题,争论的中心点是如何评价其中有关奴隶的条款。事实上,《罗马民法大全》是通过总结和整理古代立法对现实的改革作出理论上的规范,反映了查士丁尼一世重建罗马帝国的原则思想。第一,该法强调皇权和国家政权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宣扬君主专制思想,提出“没有任何事物比皇帝陛下更高贵和神圣”,为此,它提出“君权神授”和“君权神化”的理论,并明确指出皇帝拥有的各项权力,其中包括立法权,即皇帝的意旨具有法律效力,只有皇帝才可以颁布法律,还包括国家的最高主权,即控制全部国家机器、代表整个帝国的权力,以及皇帝对国家其他经济、政治、司法、军事、宗教等各方面的权力。第二,该法提出公法优先于私法的原则,它对两者作出明确划分,即“公法是有关罗马帝国政府的法律,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法律”,将私有制的法律内涵作了系统的阐述。这样,公法的所有权就表现为国家对捐税劳役的合理征收使用,而私法表现在人、物、人权、物权和民事诉讼方面,私法对公法的自由表现为免税权。第三,该法肯定了教会在国家中的地位,它不仅拥有主管道德、权利和义务的权力,而且拥有参与国家司法活动的权力,教会法具有民法的效力,教会法庭甚至具有高于世俗法庭的地位。第四,该法继续承认奴隶制,但是,规定教、俗各界释放奴隶,改善奴隶的地位,承认奴隶具有人的地位。根据这部法典,奴隶不再像罗马法律规定的那样被视为“会说话的工具”,而是不具有法人地位的“人”,他们触犯法律将由其主人承担法律责任。第五,该法确定了社会各阶层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阶层之间的关系,力图以法律形式稳定社会各阶层的流动,如工匠的后代只能世代做工,农夫的儿女必须永远务农,隶农则世代固着在土地上,农村社区邻里之间负有相互帮助、共同完成国家税收的义务,等等。第六,该法还对婚姻、财产继承等社会生活其他方面作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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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3 《罗马民法大全》扉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