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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务
1.13.2.3 三、社区矫正解除的执行
三、社区矫正解除的执行

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矫正的期限与其刑期、考验期和依法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一致,矫正期满即应依法解除矫正。

(一)矫正人员解除社区矫正,应当由司法所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县(市、区)司法局审核批准。司法所在矫正期满日书面通知矫正人员本人,并以一定形式在社区公布

(二)管制、缓刑、假释等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限届满,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刑期届满,司法所应当按期解除矫正

(三)管制、缓刑、假释等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满前15日,司法所应当填写矫正期满鉴定表并附其个人总结,报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四)管制、缓刑、假释等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满前3日,司法所应当通知其按期到司法所办理解除矫正手续。社区矫正人员系未成年的,还应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五)管制、缓刑、假释等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当日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满当日,司法所应当向其宣读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其在宣告书上签字

社区矫正人员因病、身体残疾等特殊原因本人办理解除矫正手续有困难的,可由其监护人或亲属代为办理,司法所在解除矫正宣告书上注明原因。

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满或刑满当日未到司法所办理解除矫正手续的,或者矫正期满或刑满当日仍脱管去向不明的,或者矫正期满当日仍被羁押、劳动教养或行政拘留的,司法所在解除矫正宣告书上注明原因后按期解除社区矫正。

(六)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矫正后,司法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其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和居 (村)委会

(七)社区矫正人员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届满前2个月,司法所应当向公安派出所出具其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情况,由公安机关向原关押监狱、看守所或者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收监或继续监外执行建议

社区矫正人员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其刑期尚未届满的,司法所应当及时书面建议公安派出所依法办理收监手续。

(八)社区矫正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暂时终止社区矫正。其被收监执行的,终止社区矫正;未收监执行的,司法所应当继续进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人员因违法被行政拘留的,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人员因违法被劳动教养的,暂时终止社区矫正。对解除拘留后矫正期限未满的,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未满的,其居住地的司法所要继续进行社区矫正。

(九)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司法所应当填写死亡通知书并附医院的死亡证明 (复印件)和公安派出所的户口注销证明 (复印件),通过区县司法局基层科 (社区矫正科)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看守所

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刑满的,司法所应当通过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提前30日向原关押监狱、看守所书面通报其表现情况,并督促其按期到监狱、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

思考题:

1.简述社区矫正终止的情形。

2.如何执行社区矫正的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