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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务
1.13.2.1 一、矫正人员矫正期限的计算
一、矫正人员矫正期限的计算

(一)被判处管制的矫正人员,其社区矫正期限与人民法院宣判的管制期限相等,执行日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被宣告缓刑的矫正人员,其社区矫正期限与人民法院宣判的缓刑考验期限相同,执行日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裁定假释的矫正人员,其社区矫正期限与人民法院裁定的假释考验期限相同,执行日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四)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人员,其社区矫正期限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相同,执行日期从出监 (所)之日起计算

(五)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人员,原判有期徒刑的,其社区矫正期限从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计算。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同时执行。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