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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务
1.12.2.2 二、社区矫正奖惩的基本原则
二、社区矫正奖惩的基本原则

社区矫正奖惩的基本原则是指,在社区矫正奖惩工作中,贯穿社区矫正奖惩过程始终,有奖惩权限的有关机构必须遵循的,对整个社区矫正奖惩活动具有指导作用的基本理念和准则。

有关社区矫正奖惩的基本原则司法部的相关文件中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各试点省、市相应的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奖惩办法中都作了规定。如 《北京市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对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坚持照章考核、依法奖惩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准确及时的原则;考核、奖惩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再如 《安徽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 (试行)》第二条也规定:“对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坚持依法适用的原则;实事求是、准确及时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奖惩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核与动态评价相结合的原则。”《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第二条亦作出了类似规定。综合上述规定和社区矫正奖惩考核的基本精神,社区矫正考核基本原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法实施原则

依法实施原则是指社区矫正人员的哪些行为应当受到奖励、哪些行为应当受到惩戒以及受到何种奖励或惩戒,奖励或惩戒应当依照什么样的程序,相应的奖励或惩戒作出权限均有法律、法规或规章作出明确规定。必须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严格依法办事。严禁矫正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的奖惩工作中徇私舞弊、徇情枉法,克服奖惩的随意性。

(二)准确及时原则

准确是正确实施奖惩的前提,及时能使奖惩发挥最佳的激励、鞭策作用。做不到准确,奖惩就失去了任何积极意义,而且会带来极大负面效应。离开了及时,则会因时过境迁而削弱了奖惩的积极作用。如果对表现好的社区矫正人员久拖不奖,就会挫伤其矫正的积极性;相反,如果对表现差的人员久拖不罚,必然会助长其本人及其他社区矫正人员对抗社区矫正的气焰。所以社区矫正机构要根据社区矫正考核结果,不失时机地及时兑现奖惩。[3]

(三)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是指社区矫正奖惩依据、过程以及奖惩结果要向所有的社区矫正人员及其亲属公开,向社会公开,向有关监督机关公开,自觉接受他们的监督,并且在实施社区矫正奖惩的过程中,对所有矫正人员要一视同仁,不徇私情,不能厚此薄彼,不因矫正人员的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文化程度、民族、种族等情况而区别对待,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是保证社区矫正奖惩活动权威性和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是使社区矫正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矫正,顺利回归社会的必然要求。当然,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更是使社区矫正能够继续顺利推行的前提条件。

(四)奖惩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没有奖惩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没有教育的奖惩同样不是最有效果的奖惩。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是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的具体体现。奖惩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奖惩目的是通过对他们在社区矫正期间的综合表现的检测和评估,实现奖优罚劣,从而调动他们的改造积极性,使之顺利回归社会。

一方面,我们要根据客观的考核结果及时兑现奖惩;另一方面,我们又要结合奖惩措施不失时机地积极开展各种教育活动,鼓励、鞭策社区矫正人员认罪伏法、改过自新、重返社会,力争取得最好的矫正效果。所以,为了使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落到实处,实践中必须坚持将奖惩和教育有机结合起来的原则。

(五)坚持奖惩分明、以奖为主的原则

在处理奖励与惩处的关系时,既要做到功过分明、奖优罚劣,又要坚持以奖为主、以罚为辅,从而有效调动矫正人员的改造积极性。以奖为主,是指在考核与奖惩过程中,要充分、大胆运用奖励手段,使矫正人员表现好的一面得到有意地突出和强化;以罚为辅,是指在考核与奖惩过程中,要慎重使用惩处手段,能用轻的惩处手段解决问题就尽量不用重的惩处手段。当然,以奖为主、以罚为辅必须建立在奖惩分明、公平公正的基础上。[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