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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务
1.12.1.3 三、社区矫正考核的实施
三、社区矫正考核的实施

(一)社区矫正考核的组织管理机制

有关考核工作的工作机制,司法部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及各试点省、市的社区矫正考核奖惩暂行办法中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市 (地、州)和县 (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设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负责管理、监督、指导本地区的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工作,街道 (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省 (自治区、直辖市)、市 (地、州)和县 (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设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同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考核本地区社区矫正实施情况。”第九条规定:“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履行下列职责……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北京市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 “街道 (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本街道 (乡、镇)考核工作,处理考核中的重大问题。司法所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实施,并应设专人负责日常考核、台账管理及数据统计、上报等工作。”

《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奖惩考核暂行办法》规定,省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社区矫正人员奖惩考核工作制度和办法,管理、监督、指导全省社区矫正试点地区的奖惩考核工作;试点市、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市、县 (市、区)试点地区的奖惩考核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试点乡镇 (街道)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本乡镇 (街道)社区矫正人员奖惩考核工作,处理奖惩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司法所负责奖惩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8]

《江苏省社区矫正人员计分考核规定 (试行)》第四条规定:“省司法厅负责管理、监督、指导全省试点地区的计分考核工作。省辖市司法局负责管理、监督、指导本市试点地区的计分考核工作。”第五条规定: “试点县(市、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矫正对象的计分考核工作。”第六条规定:“街道 (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对矫正对象的计分考核工作。”第三十一条规定:“计分考核工作必须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司法所召开计分考核季度评议会时,应邀请派出所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纪检 (监察)和检察机关的人员参加。”

《安徽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 (试行)》第六条规定:“省司法厅、省辖市司法局对考核工作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县 (市、区)司法局应及时处理考核中的重大问题,确保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第七条规定:“乡镇 (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本乡镇 (街道)考核工作,处理考核中出现的问题。乡镇 (街道)司法所具体负责考核奖惩工作的实施。”第八条规定:“司法所应当建立台账,对矫正对象接受管理教育、参与矫正活动、违规违纪等情况进行记录,每月对矫正对象综合考核一次,每季度进行一次评比,每年进行一次总结。及时统计相关数据,做好上报工作。”第九条规定:“考核工作必须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司法所召开考核季度评议会时,应邀请派出所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和检察机关的人员参加。”

综上,可以看出,我国当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社区矫正考核的组织管理分工如下:

1.社区矫正考核的领导机构。领导机构主要是司法部以及省 (自治区、直辖市)、市 (地、州)和县 (市、区)的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部领导全国的社区矫正考核工作,省 (自治区、直辖市)、市 (地、州)和县 (市、区)的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本区域内的社区矫正考核工作。

2.社区矫正考核的实施机构。街道 (乡、镇)司法所具体组织实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工作,具体包括:建立并管理台账,设专人对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的接受教育管理、参与矫正活动、违规违纪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予以统计总结,上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3.社区矫正考核的法律监督机构。社区矫正考核的法律监督主要由检察机关和派出所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进行。根据 《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刑事司法的立案、侦查、审判及判决执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于其中不合法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予以惩处。社区矫正作为国家的一项刑罚执行的具体制度,其一切工作 (包括社区矫正的考核)当然应当处于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

另外,社区矫正的试点阶段,在 《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还未作出相应修改之前,公安机关仍然是当前社区矫正5类对象 (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监督和考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社区矫正考核需要公安机关的配合与支持,亦应当受到公安机关的监督。

(二)社区矫正考核的内容

社区矫正人员自报到之日起,即纳入考核范围。社区矫正考核内容是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表现进行考察的事项范围。准确界定社区矫正考核内容是科学实施社区矫正考核工作的前提,是保证考核结果能够准确反映社区矫正人员针对矫正措施的实际效果的必然要求。考核内容不确定,一切考核奖惩工作都是空谈。考核内容不够准确,社区矫正人员是否真正达到矫正效果以顺利回归社会便不能确定。同时,准确科学地确定考核内容的范围,可以有效实现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有利于激励或督促他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积极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的各项活动,有利于其早日回归社会。[9]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司法所应当建立对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表现情况的考核制度。”《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奖惩考核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的内容分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两部分。思想改造,主要考核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改、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政治学习、参加思想教育活动等方面的表现;劳动改造,主要考核社区矫正对象在从业以及参加社会公益劳动过程中的劳动态度、劳动质量、文明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表现。”《安徽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 (试行)》第十一至十四条规定:对矫正人员的考核,着重考核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情况;对管制、缓刑和假释矫正人员重点考核其报告活动、迁居审批、请销假及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等方面的情况;对暂予监外执行矫正人员重点考核其就医、请销假、报告活动、迁居审批、接受教育等方面的情况;对剥夺政治权利矫正人员主要考核其参与社会活动方面的情况。《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规定 (试行)》第七至第十条以及其他一些试点地区的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都具体规定了社区矫正考核的内容。具体归纳起来,社区矫正考核内容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

1.社区矫正考核内容分为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两部分。思想改造部分,主要考核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情况,包括认罪悔改、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各项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参加政治学习以及参加思想教育活动等方面的表现,如是否遵守外出请销假制度,是否遵守迁居审批制度,是否经常作思想汇报等情况。劳动改造部分,主要考核社区矫正人员在从事本职工作以及参加社会公益劳动过程中的情况,包括劳动态度、劳动质量、文明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表现,如是否积极参加劳动,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按时保质完成规定的劳动任务等。

2.针对不同的矫正人员,其考核的重点是有所区别的:对管制、缓刑和假释矫正人员重点考核其报告活动、迁居审批、请销假及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等方面的情况;对暂予监外执行矫正人员重点考核其就医、请销假、报告活动、迁居审批、接受教育等方面的情况;对剥夺政治权利矫正人员主要考核其参与社会活动方面的情况。

(三)社区矫正考核的方法

所谓社区矫正考核的方法,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就社区矫正考核的事项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考核时所采取的具体方式或者途径。对此,司法部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各试点地区采用的方法主要有汇报法、评议法、查评法、记事法、计分法等。[10]

1.汇报法。

汇报法是由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就矫正态度和行为表现情况向社区矫正组织作书面的或口头的汇报的考核方法,以书面汇报为主。汇报法能增强考核结果的透明度,但不利于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行为进行全面评价。从各地的考核规定上看,定期汇报基本上都是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汇报方式有现场汇报、电话汇报、书信汇报。

2.评议法。

评议法是由社区矫正人员个人根据考核的标准进行对照检查,然后由社区矫正小组进行评议,将评议结果报矫正组织的考核方法。

3.查评法。

查评法是由社区矫正组织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表现进行记录,在一定时期内,根据记录,通过社区矫正人员的自我检查、矫正工作小组评议和社区矫正组织审查程序,评审社区矫正人员矫正表现的考核方法。查评法主要是依靠定性手段,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表现进行评议,但有一定的主观性,评议结果易受感情因素的影响,因此如单独采用查评法难以保证考核的公平、公正。

4.记事法。

记事法是社区矫正组织对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行为中的正、反典型事例以文字材料的形式记录在簿,并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表现加以肯定或否定的考核方法。记事法是以矫正表现好的社区矫正人员和矫正表现差的社区矫正人员作为记录对象,可以一事一记,也可以对社区矫正人员某一时期的矫正表现作出综合记录。记事法可以为社区矫正人员的奖惩提供翔实的材料,但由于记事法是以矫正表现好的社区矫正人员和矫正表现差的社区矫正人员作为记录对象的,因此无法反映表现一般的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情况。

5.计分考核法。

计分考核法是我国社区矫正较为普遍的一种考核方法。即把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态度和行为表现两个方面的考核内容分解成若干具体的指标,并确定相应的分值,然后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实际矫正表现情况逐项给予加分或扣分,当累计分值达到一定的标准时,依照一定的程序给予相应的奖惩的考核方法。计分考核法将考核结果与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处遇和奖惩直接挂钩。计分考核法是依据量化的形式考核,一方面有利于增强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工作的准确性,提高考核的科学性,避免主观随意性;另一方面因其可以客观地反映社区矫正人员的实际表现,从而有利于调动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积极性。由于我国的社区矫正还在试点过程中,许多方法还是在探索中,在探索过程中,社区矫正的一些管理方法包括考核方法不可避免地会借鉴监狱管理方法,这使得目前实施的社区矫正人员计分考核方法与监狱实行的 《关于计分考核奖惩罪犯的规定》有相似或相近之处,但社区矫正毕竟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其考核环境、考核条件、考核内容等与在监狱中对罪犯的考核存在着差异,因此,今后社区矫正计分考核还需要突出自身的特点,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以上考核方法均有其优点,但也存在缺陷,因此,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考核的过程中,不可能只采取一种考核方法,各种考核方法应相互综合,这样才能更大程度地保证考核的客观公正。


[1]连春亮,张峰.社区矫正概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41

[2]张建明.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242

[3]连春亮,张峰.社区矫正概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41~142

[4]马辉,周静茹.社区矫正工作实务.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8.88

[5]连春亮,张峰.社区矫正概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42

[6]张建明.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244

[7]胡虎林.社区矫正实务.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187

[8]胡虎林.社区矫正实务.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187

[9]张建明.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247

[10]赵新东.社区矫正管理实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