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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务
1.12.1.1 一、社区矫正考核概述
一、社区矫正考核概述

(一)社区矫正考核概念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司法所应当建立对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表现情况的考核制度。”各试点省、市的实施细则也作出了相应更为具体的规定,建立了比较完整健全的社区矫正考核制度。理论上,学者也对社区矫正考核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社区矫正考核,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在对矫正人员实施矫正过程中,依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矫正人员在一定时期内的整体表现进行的综合考察和评定[1]。所谓社区矫正考核,是指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下,在社区组织及社区相关人员的参与下,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在矫正期限内对社区矫正人员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的综合考察和评定活动[2]

社区矫正机构是社区矫正考核的主导者和组织者,但是社区组织及社区志愿者等社区力量与社区矫正人员经常接触,他们对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的表现更为了解。吸收他们参加考核活动,可以使社区矫正考核结果更具有客观性。与此同时,应当看到,社区矫正是一项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下开展的对社区矫正人员教育改造活动的系统工程。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科学与否意义重大。社区矫正的考核内容庞杂,且政策性很强。因此,考核活动不仅要制定完备的考核标准与操作程序,同时还需要以一定的原则为指导。所以,相对来讲,上述有关社区矫正考核的概念界定,后者更为全面科学。

(二)社区矫正考核的意义

社区矫正考核是社区矫正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对社区矫正的考核,可以显示矫正人员社区矫正的成效,可以对矫正人员的心理、行为、自制力、社会适应性、人际关系等进行监督和评价。使矫正人员明确自己与社区矫正目标的差距,从而强化矫正人员自我改造和转化的目的[3]。同时,通过社区矫正的考核,可以使矫正人员感觉到自己各方面的表现是被人关注的,从而有利于鼓励其积极改造。另外,通过社区矫正的考核,有利于促使矫正组织者及其工作人员树立质量和效果意识,巩固并强化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提高社区矫正的改造质量[4]

(三)社区矫正考核与社区矫正奖惩的关系

社区矫正考核与社区矫正奖惩均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二者各自有其独立的含义和内容,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二者的关系也非常密切。二者互为条件、互为因果、相互依赖、相互结合,共同发挥激励矫正人员改造的积极作用。考核是奖惩的前提和基础。对矫正人员进行奖惩,需要翔实准确的矫正人员的现实表现依据,而这种依据就来自于考核。故没有社区矫正考核,社区矫正奖惩就成了 “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同时,奖惩又是考核的必然结果和归宿。通过奖惩可以推动矫正人员改造的进程,弱化矫正人员的不良动机,强化矫正人员看到前途和希望。考核与奖惩只有密切配合,才能共同发挥惩罚和改造矫正人员的作用,才能使考核奖罚成为促进矫正人员积极改造的极大动力[5]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将社区矫正考核与社区矫正奖惩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既要注重考核过程,同时也要充分发挥奖惩措施的激励与惩戒作用。本书基于结构清晰的考虑,将社区矫正考核与奖惩作为本章之下的两大部分予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