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区矫正实务
1.11.3.1 一、社区矫正人员权利保障的原则
一、社区矫正人员权利保障的原则

原则是指可以作为实施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具有综合性、稳定性特点的原理和准则。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保障,应遵循以下4个原则。

(一)坚持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要求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把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保障纳入到司法体制改革和完善的内容,全盘考虑和谋划。要着力加快社区矫正工作的立法进程,完善社区矫正人员权利的保障机制,健全对公权力的制约机制。实践证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必然会被滥用。要通过法律规定,界定权力的内容和范围,使权力服从于法律。

(二)坚持以人为本

社区矫正的主要目的是惩罚、节约花费和使罪犯成功地重新与社会结合。社区矫正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推广,本身就体现了刑罚的人性化、文明化以及恢复性司法的理念。相对于监禁刑而言,社区矫正应更偏重于努力促使罪犯复归社会,执行机构和执行措施应倾向于人性化管理模式而不是控制模式。所以,在社区矫正执行工作中,应将教育矫治的理论和犯罪的特殊预防主义作为矫正犯罪的目标取向,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点引入行刑领域,在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过程中,充分体现以人为本。

(三)坚持适度原则

凡事过犹不及。任何权利都必须有一定的限度,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保障更加不能例外。据一些社区矫正工作者反映,现在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手段不多、力度不大,也存在少数社区矫正人员不服管理、逃避监督的现象。在目前的试点工作中,许多社区矫正机构更多的是注重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改造和提供服务,在将教育改造和提供服务与适当的惩罚有机结合上尚有欠缺。由于片面强调权利保障,而放松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严格管理和教育监督。的确,随着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公民的物质生活水平、精神生活水平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然而,不可否认社会上仍存在着大量的贫困人口,其基本的住房、医疗、教育需求都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必须思考:对社区矫正人员权利的保障究竟应达到怎样的限度? 如果对他们的权利过分关注、过分地予以满足,那社会上那些遵纪守法的困难群体的权利又该如何保障? 如果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权利范围超过守法弱势群体的权利范围的话,势必会导致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造成 “守法不如犯法”的荒唐局面。所以,必须在赋予社区矫正人员权利保障的同时,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社会上普通大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对他们的权利义务加以必要的限制或扩展,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坚持分类处遇

分类处遇,就是指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调查的基础上,针对各类矫正人员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教育矫治和监督管理的方法。由于社区矫正人员所受的刑罚不同,主观恶性和教育矫治的难易程度不一样,对于其权利保障的内容和措施也有所不同。一是在内容上,要根据法律规定对不同刑罚的矫正人员,确定不同的权利保障的界线;二是在主体上,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性质和主观恶性,确定相应的矫治宽严程度,决定相应的权利范围。三是在措施上,根据社区矫正人员接受教育改造的成效,对于积极参加教育矫治,成效明显的,给予司法奖励。相反,对一些不接受监管,不遵守监管规定的监外罪犯,在其严重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在立法中作出硬性的规定,对其实行相应的处罚,甚至实行强制收监,增强矫正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