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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务
1.11.1.4 四、社区矫正人员权利的保护是贯彻和体现国际相关公约精神的基本要求
四、社区矫正人员权利的保护是贯彻和体现国际相关公约精神的基本要求

随着国际人权运动的广泛深入开展,国际社会对罪犯权利保障问题日益重视,通过不懈努力,先后达成了一系列关于罪犯权利的国际协议和公约。这些国际协议和公约主要有1955年的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66年的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1975年的 《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宣言》、1979年通过的 《执法人员行为守则》、1982年的 《有关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在保护被监禁或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方面的任务的医疗道德原则》、1984年的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 《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1985年的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90年的 《囚犯待遇基本原则》等。这些文件是联合国人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各国政府的支持与关注。这些国际协议和公约都表明了对罪犯人权的尊重和对罪犯人格尊严的维护,对罪犯所应享有的权利形成了较为广泛的一致意见,对于推动世界范围内罪犯权利的保障起了重要作用。一个国家一旦加入某个国际条约或公约,则该国际条约或公约就对该国有约束力,该国的国内立法就必须反映所加入的国际条约或公约的内容,从而通过影响国内立法来对罪犯的权利状况发生作用,使罪犯的法定权利范围符合国际罪犯人权标准,从而提升国内对罪犯权利保护的力度。我国也已加入相关公约或者已经签署有关公约,这些国际条约或公约的精神都应该在我国的法律中有所体现,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社区矫正人员权利的保护有利于贯彻和体现国际有关罪犯权利保护的精神。


[1]赵云恒.罪犯权利论.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