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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务
1.11.1.3 三、社区矫正人员权利的保护是刑罚执行活动的基本要求
三、社区矫正人员权利的保护是刑罚执行活动的基本要求

社区矫正人员虽然被贴上了罪犯的标签,但正如犯罪是人类社会的正常现象一样,罪犯也属于人类群体里正常的组成部分,在刑罚执行活动中仍然应该享有公民所应该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同时,我国的 《宪法》并未否定罪犯的公民资格,因此,罪犯不因受刑罚而丧失公民权利,当然就应该享有未被剥夺或限制的一切公民权利。罪犯的公民身份表明,“罪犯和国家之间建立的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单纯的权力管制关系。因此,国家在有权惩罚罪犯的同时,也负有保障罪犯权利的义务。”[1]因此,保障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是刑罚执行活动的要求。对社区矫正人员权利的保护有利于矫正人员回归社会。依法尊重和保护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给予其人文关怀,注重其发展,是矫正人员获得做人尊严的重要环节,有利于矫正人员积极参与改造,听从矫正机构的教育和安排,认真参加各项矫正活动,深刻认识自身存在的不良思想和不良习惯,反思自己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造成的不良后果,改变和提升身心素质,才能更好更快地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