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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务
1.11.1.2 二、社区矫正人员权利的保护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二、社区矫正人员权利的保护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法治的核心命题就是以法律支配、制约权力,以防范权力肆无忌惮地扩张。法治的首先要求是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而从实质意义上看,法治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是通过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来实现的,只有在对公民权利进行切实保障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建立起真正的法治国家。在罪犯权利保护与法治建设的关系中,罪犯权利保护对于法治建设来说尤为重要。社区矫正是刑事执行活动,随着社会发展,其在刑事执行体系中的地位要求越来越重要,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政府主导的,利用各种社会的、民间的资源对罪犯进行矫治和帮教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机关拥有当然的行刑权。行刑权作为国家的公权力的一部分,和罪犯的权利具有天然不可避免的冲突。因此,在社区矫正执法实践过程中,能否很好地保护社区矫正人员权利成为矫正机构是否严格执法的重要标尺,体现了刑事法治的水平。在一个国家中,处于社会弱势群体地位的罪犯的权利都能够有效地保障,那么这个国家就理所当然符合一个法治国家的标准。在这个意义上,罪犯的权利保护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达到法治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