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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务
1.11.1.1 一、社区矫正人员权利的保护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
一、社区矫正人员权利的保护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

联合国 《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作为国际社会重要的三大人权保护宪章,从宏观到微观规定了系列的人权内涵、内容和范畴,成为签署国应该遵循的人权内容和保护人权的根本性标准。我国2004年 《宪法修正案》明文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将这一纲领性的人权原则写入 《宪法》,意味着国家有义务保护公民的人权,其中包括罪犯的人权,意味着国家的一切公共权力的运作都应当践行保障公民权利这一基本理念。一个国家的人权理念间接反映着这个国家的人权保障状况,而一个国家的罪犯人权保障状况从一个侧面直接体现了这个国家的人权保障水平。对一个国家的人权保障体系而言,衡量其健康程度的最直观标准是其对社会弱势群体尤其是罪犯人权的保障状态。社区矫正人员由于其一定权利被剥夺或者限制,从社会的角度看属于弱势群体。按照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原理,保障罪犯的人权,其宗旨还是保障所有人的人权。所以,保障了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最终是为了保障所有人的权利,它是人权保障的一道重要屏障,同时也是国际、国内人权保障形势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