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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务
1.10.3.1 一、帮扶工作的社会公正性问题
一、帮扶工作的社会公正性问题

社区矫正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所遇问题或困难解决的特别照护,在社会上引起了一些不良反响。社区矫正人员是犯罪人,是触犯了国家法律、给社会带来了一定危害的人,国家机关对其实施特殊的照护,而且很多照护待遇普通公民都不一定能享受到,那么,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扶,其社会公正性体现在哪里呢? 的确,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一些帮扶做法激起了所在地居民的强烈不满。比如,司法所利用自身的社会资源优势协调有关主管部门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办理低保;劳动部门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为个别居住困难的社区矫正人员无偿建造或购置房屋;优先向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工作机会等。人们认为,这些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扶破坏了刑罚的报应与公正价值观念,也不符合公民平等原则的要求。

帮扶社区矫正人员是否合乎社会公正的要求应做具体的分析,不能抽象地以社会公正性观念否定帮扶工作的合理性。对帮扶工作的社会公正性问题,应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是对社区矫正人员遇到的问题或困难是否应当帮扶,什么样的问题或困难应当帮扶;二是应当做什么样的帮扶。

社区矫正人员遇到的问题或困难,有些是刑罚负效应的体现,有些是社区矫正人员自身知识素质能力不足造成的,也有一些是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的反映。比如出狱后的经济困难问题,这是刑罚负效应的体现。罪犯在监狱服刑比较长时间,没有多少劳动报酬的积蓄,如果罪犯家庭经济条件不好,出狱后就必然遇到生活困难问题。对于社区矫正人员因刑罚经历产生的问题或困难,社区矫正部门应尽力合理帮扶,这是国家对刑罚负效应责任的要求。对于因后两个方面的原因产生的影响社区矫正人员正常生活的重大问题和困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也应当尽力扶助,以保障社区矫正人员最基本的社会生活需要。至于社会公民或单位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扶,属于社会道德调整的范畴,属于公民的自由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