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区矫正实务
1.10.2.1 一、帮困扶助的工作主体
一、帮困扶助的工作主体

作为社区矫正帮扶工作的主体,目前各试点地区不尽相同,概括起来主要由4部分组成: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 (与司法局签订了服务合同,以自己的服务获取一定报酬的人员),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 (无偿从事社区矫正相关工作),民政、劳动等国家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负责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他们同样也是帮扶工作的主体,是帮扶工作的组织者,比如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培训、低保协调、社会救助等,往往由司法所、司法局直接向劳动、民政等部门交涉。至于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临时救助、心理咨询等工作一般都由司法局来决定。司法所工作人员还经常直接组织参与社区矫正人员的邻里纠纷调解、法律诉讼援助等工作。社区矫正工作者一般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开展社区矫正帮扶工作,不过一些试点地区没有全日制的这类人员。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主要是司法局或司法所聘请的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校大学生和热衷于这项工作的人员。为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扶矫正管理,司法所还成立了社区矫正人员帮教组织,其人员主要是社区或村负责人,社区矫正人员的邻居、亲属及社区或村里享有一定威望的人,这部分人员也属于社区矫正志愿者,只是其身份更具有不稳定性,一旦社区矫正人员解矫,帮教组织也随即解散。

社区矫正帮扶工作的人员开展了许多帮扶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成效。目前的问题是帮教人员缺乏工作机制,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报酬过低,难以吸引到高素质的人员,队伍的稳定性差;至于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这方面的问题更加突出。